小金库

2020-03-04 02:03: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政策解读

一 小金库的定性法规 小金库的定性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

治理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治理范围。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2009 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方法步骤。

“小金库”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1—动员部署。2—自查自纠3—重点检查 4—整改落实。

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唯一的标准是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小金库治理

(一)“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1.现金

2.银行存款

3.有价证券

4.

固定资产 5.股权和债权投资

6.存货

7。无形资产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主要手段

1.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销售收入 劳务收入 利息收入,佣金手续费收入

2.资产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

3.转移资产处置收入

4.坐支截留收取的会议费 培训费 5.税务部门返还的三代手续费

6.转移收入到下属单位

小金库主要内容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主要手段

1.以会议费 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2.虚列资料费 劳务费等发放津贴补贴

3.以假发票 假票据 假合同等套取资金 4.虚列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套取资金 “小金库”的形成方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1.弥补经费

2.购建资产形式

3.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5.礼品礼金支出

“小金库”检查的时间范围。

重点是2007年—2009年5月底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基本原则

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依法依纪,宽严相济。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

1突击盘存法

2.收入核实法

3.支出追查法

4.账户核对法 5.清查票据法

6.审阅相关资料法

7.调查询证法

8.分析比较法 9.现场勘查法

10.延伸检查法

11.利用举报法

“小金库”治理的政策制度

1.中办发[2009]18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2.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19号 2010年1月5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 ,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27 号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政策

1.自查从宽 2.被查从严

3.严惩顶风违纪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处理。

《意见》下发(2009.4月)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具体惩处方式

(一)处理处罚的方式

1.处理:纠正和制止措施,包括财政.财务.会计.税务等处理方式。

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名誉的惩罚。

3.党纪政纪处分:纪律惩戒措施

4.组织处理: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

5.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惩处方式 (二) 处理的种类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和公款;

(5)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具体惩处方式 (三) 责任追究

1.行政处罚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对社会团体的处罚种类还包括: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手段。 对国有企业的处罚还有降低企业评级、扣除绩效年薪等处罚手段。

2.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8月 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 )

具体惩处方式 3.组织处理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取消名誉称号等方式。

三长效机制建设 强化源头治理 1.加强教育 2.完善制度 3.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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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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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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