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020-03-02 10:30: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2011年1月17日)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正常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

2.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和酒店式公寓暂视同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3.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4.能够落实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贷款不良记录;

6.未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效;

7.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备案手续。

二、贷款申报材料: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3份。

如有父母或子女作为共有产权人的,还需提供全部共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3份。

3.购买(自建)普通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2份。其中: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限标注“预收购房款”或“售房款”)。

所购普通住房为期房(必须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主体结构封顶)的,还需提供一套可用于抵押的普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和《市场价评估报告》。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自建普通住房的,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以及可用于抵押的普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场价评估报告》。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同时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

三、贷款申请时效: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到该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不超过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个月(以契税完税凭证为准)。

3.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额度核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同时不超过如下贷款限额规定:

最高可贷额度限额: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12×35%×贷款年限。

最高贷款比例限额:1.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住房总价(房屋评估价)的70%。2.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

最高贷款限额: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不超过30万元;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35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不超过21万元。今后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

五、贷款最长年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30年,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年限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适当延后,但最长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09年1月版)

一、提取申请。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下列第1~5类提取,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也可办理提取;第13类提取,其配偶也可办理提取。但需增加能证明其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限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限标注“预收房款”和“售房款”者)。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房屋买卖契约》(经产权登记中心鉴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开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帐号、贷款本金余额、提取类别,并由银行盖章;首次办理还贷提取时还须增加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属苏州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15家(具体见本网站“新闻公告”)与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定还贷信息提供协议的银行商业贷款,由工作人员查询替代。

6.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7.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8.出苏州市定居:原属于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移户口的,提供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无法鉴证的需另外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正常缴存社保证明;原为苏州大市以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的户籍证明材料)。

9.出境定居:提供本地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的《永久居留证》。

10.职工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11.属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

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

12.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男满50周岁、且账户封存(停缴)满二年: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3.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张家港市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纳税发票》、缴存人家庭《户口簿》和租住地社区(村)出具的《现住地证明》(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内下载),以及所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提取代办。提取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因病卧和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知晓缴存人公积金卡密码,出具缴存人和提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缴存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代办,代办人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并附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提取限额。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限额规定:

1.购买和建造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截止相应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的余额和票据付款金额。

2.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办理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截止还贷证明出具之日余额减去1000元后的余额,且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在还清贷款时办理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截止贷款还清本息之日的余额,且累计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归还本息总额。

3.租赁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截止房租付至日和提取办理日的余额,且不超过其所付房租额。如房租明显高于当地同类住房租金水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认定。

四、提取时效。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时效规定:

1.购买和建造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后一年,购建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在还贷期间首次足额还款后办理,一年不超过二次(还清贷款最后一次提取可不计算在内);还清贷款最后一次提取必须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已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的,在委托期内不得再以同一笔住房贷款办理柜面提取。

3.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办理,一年不超过二次。

4.低保特困人员提取:一年不超过二次。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对照表

说明:办理提取时,请提取人自备提取证明材料,以及所需《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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