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贷款

2020-03-03 00:38: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贷款

1.业务简介

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臵固定资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而发放的贷款,其中综合应用系统集中版法人按揭贷款在个人贷款中核算。

2.相关规定

2.1.公司类贷款发放只允许办理转账放款。

2.2.92年中央政策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92年地方政策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92前经营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93年中央政策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93年地方政策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93年经营亏损供销社挂账贷款等挂账贷款科目,放款时输入的初始科目分别为291

28、291

29、29130、291

32、291

33、29134科目,贷款形态只允许选择非应计贷款。

2.3.贷款发放时,使用的正常利率代码必须与该笔贷款的业务品种代码+贷款期限相适应。

2.4.发放非正常形态的贷款时,从放款日按超期利率计算利息,对放款日之前的利息手工补记。

2.5.补放非正常形态的贷款时,起息日期必须大于到期日期,系统自动从起息日期起按超期利率计算该贷款利息,对计息日之前的利息手工补记。

2.6.贷款到期后,系统自动收回已到期的贷款本金。若有应收利息的,系统对逾期贷款按照“欠息—表内应收息—本金—表外应收息”的扣款顺序进行还款扣款。但联机收回贷款时,可先收本金,再收利息。贷款转非应计以后,在结息日的扣款顺序为:首先将非应计贷款结计的欠息转表外应收息,然后在当日日终再进行扣款,先扣本金后再扣利息;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利息收入。

2.7.在定期结息日日终对按月(季)结息的贷款计算利息,对未收回应收利息按季计算复利。

2.8.贷款展期只能在到期日的次日办理,即展期操作的日期大于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2.9.贷款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更改执行利率,贷款从延期日起用新利率计息。

2.10.贷款展期时,贷款的形态必须为正常形态,贷款展期只是对贷款期限的延长,不改变贷款形态科目。

2.11.对于存量(数据上收之前)贷款已展期且未超过规定期限再次展期的贷款,贷款展期时贷款的到期日期必须与上次贷款展期的到期日期一致。正常形态的公司贷款的展期不受展期次数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多次展期。

2.12.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展期时,系统自动将展期前的利息结计出欠息,登记到利息登记簿中。

2.13.定期结息贷款展期时,系统计算出展期前的利息,但不放在利息登记簿的欠息栏,而是在结息日将展期前的欠息直接扣收或转应收利息。

2.14.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的结算账户无资金归还的,贷款本金转逾期。

2.15.发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未收回的,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转非应计。

2.16.形态转移后,贷款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利率代码和上下浮比均不变。形态转移后贷款到期的,在日终批处理时自动更改执行利率为逾期利率。

2.17.贷款形态转到逾期、非应计后,计息方式一律按照定期结息方式计算利息;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转移形态后,结息方式改为按季(季末月20日)结息。

2.18.正常贷款转逾期,计息方式为利随本清或还本付息的账户所欠利息全部转入表内应收利息;正常、逾期贷款转非应计时,冲减利息收入和表内应收利息,转为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2.19.只有非应计贷款才能进行贷款核销。

2.20.贷款业务的冲正原则是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冲正。 2.21.放款蓝字冲正表示放款补账,对已经存在的账号进行贷款补正,在原账号下同时增加贷款金额和贷款余额,其利息计算从放款之日算起。

2.22.借款凭证的保管按科目、到期日期顺序排列。 2.23.只有计息方式为定期结息的贷款才能办理停息,停息的贷款,系统自动计算出上一个结息日至停息日的欠息,并将欠息登记在利息登记簿上,转入应收利息。

2.24.停息、撤销停息交易处理不能抹账,对处理错误只能再使用该交易恢复,输入的停息/撤销停息日期为同一日。

2.25.利息登记只能补登一条未做任何账务处理欠息记录,系统根据登记入账日期或定期结息日批量处理,对计息方式为利随本清、还本付息的,系统不作处理。 2.26.资产业务系统中服务标识类型包括对公结算账号、借记卡卡号、活折账号、准贷记卡卡号、个人结算账号、身份证件等,同一客户服务标识可以对应多个资产账户,可以在资产业务系统的不同子系统使用。

2.27.科目结转除对当前科目结转初始科目的账户外,对已处于逾期及以后形态的,原初始科目结转的贷款账户主档也更换初始科目处理。

2.28.发放贷款时。柜员凭客户经理提供的CMS系统打印的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在ABIS选择放款交易。

2.29.利率类别方式:

2.29.1.固定利率。指发放贷款时确定的固定利率值,不随国家的牌价利率变动。

2.29.2.分段利率。指利率值随国家的牌价利率变动。使用分段计息利率时,计息应从该利率变动之日起以新利率值分段计算。

2.29.3.浮动利率。指在同一周期内遇利率变动仍按原利率计息,利率保持不变,其下一个周期的利率按上周期期满日前最新公布的利率执行。浮动利率主要用于外币贷款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可以按一个月浮动、按三个月浮动、按六个月浮动、按年浮动。

2.30逾期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应相应上调。

2.31.抵(质)押贷款的,将抵(质)押物纳入表外业务核算。

3.操作流程 3.1.一般贷款发放

3.1.1.柜员对信贷部门提供的《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一式二联)进行以下审查:

3.1.1.1.借款凭证是否为信贷管理系统输出打印的凭证,《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内容是否一致。

3.1.1.2.借款凭证上的借款人、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CMS凭证号、合同编号要素是否齐全。

3.1.1.3.借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有合同专用章(盖在银行审核意见栏),是否经贷款有权签字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信贷经办员(信贷放款岗)审批并签章,借款人签章(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齐全。

3.1.1.4.法人贷款发放通知单上的ABIS行号、借款人、借款凭证编号、贷款类别、币种、钞汇标志、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结息周期、正常利率类别、利率浮动周期、正常利率浮动方式、正常执行利率、逾期利率类别、逾期利率执行方式、逾期执行利率、自动扣收本金标志、利息扣收方式、自动扣收起点金额、还款结算账号、转入结算账号等要素填列是否齐全,并与借款凭证核对是否一致。

3.1.1.5.会计主管是否审批,并在债权凭证上盖章。 3.1.2.放款

3.1.2.1.经审查无误的,根据贷款性质确定放款科目。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日终前使用“2406转账放款”交易,初始科目为“27146单位票据垫款”科目、贷款日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日、到期日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一日、贷款形态为逾期、正常利率代码为1100、正常执行利率使用1100所对应的基准利率、超期利率代码为1100或119

9、超期执行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使用291

28、291

29、29130、291

32、291

33、29134等挂账贷款科目进行贷款发放的,初始科目应选择291

28、291

29、29130、291

32、291

33、29134科目,贷款形态只允许选择非应计贷款。

3.1.2.2.柜员选择“放款转支票户(组合交易)”或“转账放款(贷记过渡)”交易。

3.1.2.3.在“借据凭证号码处”正确输入借款凭证编号,ABIS系统会自动从DIS中提取放款的电子凭证信息,经办人员应以纸质凭证为依据,全面细致地核对界面中自动提取的相关字段值是否与纸质凭证提供的数据一致。对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信息不一致的,将《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予以退回。

3.1.2.4经核对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信息一致的,经办人员根据纸质凭证核对和录入必要的放款字段。对交易提交不成功的,经办人员应根据错误提示信息分别进行处理,对“不显示/复核”字段信息错误的,将《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予以退回;对于“显示/不复核”字段,根据会计核算要求与CMS提供的要素有出入的,可对该字段进行修改,按照正确的会计要素放款成功后,必须在放款通知单的“会计结算部门意见”一栏上注明并签字确认。

3.1.2.5对交易提交成功的,打印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第

一、

三、

四、五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放款通知单》由经办人员和行长(副行长)或操作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借款凭证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银行贷款债权凭证)按不同科目、借款到期日的顺序专夹保管,第三联作借方凭证,第四联作贷方凭证,第五联连同一份《放款通知单》交客户部门,另一份《放款通知单》做借方凭证附件。

对选择“放款转支票户”交易的,借款凭证第四联附借方凭证后。

3.2.一般抵(质)押贷款(不含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客户部门提交借款凭证、法人贷款发放通知单、抵(质)押清单(分为动产抵押清单、动产质押清单、房地产抵押清单、权利质押清单等)一式两份、封包实物、《出入库单》给会计部门。

3.2.1.柜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3.2.1.1.柜员比照一般公司贷款受理审核借款凭证、法人贷款发放通知单;

3.2.1.2.审核抵(质)押清单、封包登记的借款人名称、合同编号、CMS凭证号与借款凭证上的是否一致;

3.2.1.3.审核抵(质)押清单上记载的抵(质)押物名称、数量、编号与封包记载要素是否一致;

3.2.1.4.封包上是否有业务公章及两名信贷人员签章; 3.2.1.5.审核出入库单上是否注明“XX户”。 3.2.2.抵(质)押物表外处理

3.2.2.1.柜员选择“表外备查类借贷”交易,根据客户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记载“代保管抵押品”或“代保管质物”表外科目分户账。

3.2.2.2.柜员应在“摘要”栏录入抵(质)押物详细情况,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凭证编号、抵(质)押物名称等; 3.2.2.3.抵(质)押物按规定保管。

3.2.2.4.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业务处理讫章、经办员名章,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在抵(质)押清单上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经办员名章,将一份抵(质)押清单交客户部门,另一份抵(质)押清单作表外记账凭证附件,出入库单随抵(质)押封包实物移交保管员后返还一联出入库单给客户部门,同时应定期进行《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表外分户账、封包实物的清点核对。

3.2.3.抵(质)贷款发放

柜员比照一般贷款发放操作要求处理。 3.3.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 3.3.1.换单处理

3.3.1.1.客户部门将存款人填写的《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连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并提交柜员,对于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协议书应说明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

3.3.1.2.柜员应审查以下内容,对内容不符的应全部退还客户部门:

①审查提交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否为本行; ②审查客户提交的《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上账号、户名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的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③审查客户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④审查该笔单位定期存款是否已做过换单处理。

3.3.1.3.柜员选择“单位开户证实书换定期存单”交易完成换单处理。

交易成功后,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记账凭证和单位定期存单,系统联动记载“开出单位定期存单”表外专户,登记开出单位定期存单登记簿。柜员填写《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并核对相符后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将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提交客户部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专夹保管,并定期与相关表外科目核对。

3.3.2.质押处理

3.3.2.1.客户部门提交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和单位定期存单给会计部门。

3.3.2.2.柜员应审查以下内容,对于内容不符的应退给客户部门:

①审查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的凭证种类、账号、币种及金额是否与单位定期存单上的账号、户名、币种和金额相符;

②检查该笔单位定期存单是否已作质押。

3.3.2.3.柜员选择“质押”交易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处理。

交易成功后,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记账凭证后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经办员名章,并在记账凭证上批注“根据XXXX号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质押止付”字样。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将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回单联交客户部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专夹保管;单位定期存单作代保管质物按规定保管;质押存单按存单票面金额进行表外入账处理。

3.3.3.放款处理

3.3.3.1.客户部门提交借款凭证、法人贷款发放通知单、定期存单质押清单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回单联给会计部门。

3.3.3.2.柜员应审核以下内容,对内容不符的应退还给客户部门:

①柜员比照一般贷款发放的业务审核要求对借款凭证与法人贷款发放通知单的相关要素进行审核,检查要素填列是否齐全、要素核对是否一致;

②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列明的单位定期存单账号、户名与定期存单质押清单上列明的质押物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3.3.3.3.贷款发放及凭证处理。柜员比照一般抵(质)押贷款业务处理流程完成贷款发放和凭证处理。

3.4.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 3.4.1.一般贷款的收回 3.4.1.1.批量处理

由系统根据贷款的贷款日期自动批扣贷款本息。次日,柜员选择“利息收回清单查询及补打”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对公贷款收回利息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交借款人。

3.4.1.2.联机处理

借款人归还到期贷款时,柜员选择“转账还款/付息”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还款凭证。还款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第一联作客户回单交还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交客户部门。

3.4.2.抵(质)押贷款联机还款

3.4.2.1.柜员比照一般公司贷款归还手续完成业务受理、业务审查、贷款结清处理。 3.4.2.2.抵(质)押物表外处理

①客户部门提交原抵(质)押物清单、原出入库单给会计部门。

②柜员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出入库单,提取抵(质)押物,并审查抵(质)物清单、出入库单填列的户名、金额、贷款账号与原封包上填列的要素是否一致。

③柜员选择“5603表外备查类借贷”交易记载“03015代保管抵押品”或“03016代保管质物”表外科目分户账。

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经办员名章,同时销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将原抵(质)押物清单和原出入库单作表外记账凭证附件,封包实物清点核对后移交客户部门。

3.4.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还款 3.4.3.1.以非质押物还款的账务处理

①柜员比照一般抵(质)押贷款手续完成业务受理、业务审查、贷款结清处理。

②客户部门提交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给会计部门。 ③柜员抽出原专夹保管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审查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上所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编号是否与原专夹保管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编号一致;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上所列质押物凭证种类、账号、币种及金额是否与原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所列内容一致,并检查质押物是否未作解质押处理。

④柜员首先抽出原专夹保管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比照一般抵(质)押物表外处理手续完成抵(质)物的表外账务处理,然后通过“1595解质押”交易完成对单位定期存单的解质押处理,再通过“1382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单换开户证实书”交易,录入相关要素,成功后打印“单位定期存单”背面作记账凭证,同时系统联动记载“开出单位定期存单”表外专户,销记开出单位定期存单登记簿。原专夹保管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退还客户,并提醒客户核对正确。

3.4.3.2.以质押物还款的账务处理

对以单位定期存单归还贷款的,柜员首先应比照以非质押物还款的质押物表外处理进行业务受理和业务审核,然后通过“解质押”交易完成对单位定期存单的解质押处理,再通过“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单换开户证实书”交易,录入相关要素提交成功后打印“单位定期存单”背面作记账凭证,系统联动记载“开出单位定期存单”表外专户,销记开出单位定期存单登记簿。再通过“转账销户”交易完成对单位定期存款的销户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背面作记账凭证,并以单位定期存款销户资金完成对相应的贷款本息的归还。

3.5.贷款展期

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贷款展期协议书”,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柜员选择“贷款展期”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贷款展期协议书”随借据专夹保管。

3.6.贷款形态转移 3.6.1.批量处理

由系统根据贷款到期日期进行形态转移。正常转逾期,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日终,对未收回贷款本金从正常科目转逾期科目;

正常、逾期转非应计,贷款在逾期超过90天未收回自动将本金转非应计,或是贷款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同时将表内利息冲减至表外应收利息,贷款本金自动从正常科目或逾期科目转入非应计科目。

3.6.2.联机处理

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未办理延期或还款手续的,柜员逐笔填制“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一式三联),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形态转移”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一联附原借款凭证(债权凭证)后,并在原借款凭证上批注“×年×月×日转××贷款”字样,一联交客户部门存查,一联交借款人。

3.7.贷款核销

3.7.1.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呆账核销批文和清单,抽出借款凭证(债权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贷款核销”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两联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附加盖“核销”戳记的原债权凭证与呆账核销批文、清单一并专夹永久保管。同时登记《账销案存损失款项登记簿》。

3.7.2.利息核销

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呆账核销批文和清单,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利息核销”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两联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附加盖“核销”戳记的原债权凭证与呆账核销批文、清单一并专夹永久保管。同时登记《账销案存损失款项登记簿》。 3.7.3.呆账核销后又收回的,抽出专夹保管的原债权凭证核对无误后,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已核销贷款本息处理”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债权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在核销清单上注明收回,同时销记《账销案存损失款项登记簿》。

3.8.错账冲正

办理冲正业务时,柜员无需判断借贷方和金额的正负数,只须根据错账的类型选择对应的冲正标志和冲正类型,以及其他要素,即可完成冲正业务。

3.8.1.本金冲正

对次日及以后发现的放款、还款、展期、核销等业务处理过程的错账进行冲账和补账的,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贷款冲正”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8.2.利息冲正

对次日及以后发现的利息处理差错处理的,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利息冲正”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9.停息、撤销停息

对于客户部门提交上级行批准的停息或撤销停息贷款,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停息、撤销停息”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两联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一联作传票,一联交客户,上级行批文附借款凭证后专夹保管。

3.10.利息登记 对贷款计息出现的遗漏进行补记(补登记的利息以欠息形态登记在利息登记簿上),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利息登记”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1.利息记录删除及恢复

对利息登记簿登记的欠息错误记录进行删除或恢复(该条利息记录有部分收回或转应收利息不能进行删除或恢复),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记录删除及恢复”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2.欠息转应收利息

对利息登记簿中的欠息联机转应收利息,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欠息转应收利息”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3.联机利息冲减

将利息登记簿中表内应收利息冲减表外应收利息(只能对单条利息记录进行冲减),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联机利息冲减”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4.要素调整凭证补打

对重要非金融交易要素调整凭证补打,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要素调整凭证补打”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5.对账单查询及打印

根据客户要求,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查询、打印该客户服务标识下某一时段账务明细,柜员选择“对账单查询及打印”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清单,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交客户。

3.16.资产业务账户鉴定码重臵

对办理业务出现鉴定码错误的,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资产业务账户鉴定码恢复”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4.风险提示

4.1.抵(质)押物的保管与核算。抵(质)押物未按规定保管,未纳入表外账务核算,实物余额与分户账余额不相符。

4.2.记账串户、错账业务冲正、凭证的补打、科目的调整、非应计的核销等非常规业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3.贷款账户(小额质押、分期还款、个人消费贷款除外)未于月(季)后15日内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并采取有效措施于一个月内全部收回。

4.4.贷款余额对账单不允许手工签发。因特殊情况在“通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贷款账户(小额质押、分期还款、个人消费贷款除外)未纳入银企对账范围,未按规定进行了对账维护。

4.5.发放贷款时,未正确输入贷款的利率、利率代码、利率类别、贷款起止日期、结息方式、利率浮动比等要素。

4.6.未及时输出账户满页账页并将对账联交借款人对账。 5.文件依据

5.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银发[2007]339号) 5.2.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CMS与ABIS实时数据交换系统(DIS)推广方案》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143号)

5.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5.4.关于开展会计核算清理工作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8]1057号)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公司贷款申请

公司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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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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