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验制度6

2020-03-03 22:37: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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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第一条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第二条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样检验结论及时报告领导,有异议的,申请复检;没有异议的,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应当退货或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四条 设置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岗位,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第五条 通过快速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经初步检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应暂停销售,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再作处理,并将快速检测结果及时装订、保存归档。

第六条 经常检查上架销售及库存食品,对包装不严,鼓包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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