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考核制度

2020-03-02 04:10: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王洼二矿机电考核制度

为搞好机电运输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特成立以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运输队等相关科室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评小组,定期(每旬)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乱、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每次检查前到调度室点名、分组、布置检查路线,检查完毕升井后汇报总结。

2、各类奖罚以机电科检查通报为准,经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生产矿长签字、经矿考核会审议通过后,由劳资、财务科执行奖罚。

3、各检查组的成员和采掘队的电钳班长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检查过程中不许掉队、走过程),否则一次不参加将给予考核100元。

4、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0%,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各200元。

5、每月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90%,标准化验收低于一级的,每降低1%考核单位300元;并对单位队长和分管机电副队长考核300元、技术员每人考核200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200元。

6、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元。

7、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8、各使用单位必须实行设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包机责任制等,包机制要明确包机内容、包机负责人和包机制度,否则每台次罚使用单位50元,有包机制,但未落实的,每台次罚单位领导50元,并立即整改。

9、设备没有按规定维护、检修,每发现一台罚款50-200元;没有按规定维护检修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视设备价值罚单位200-1500元,罚单位领导300-500元;设备价值高、处罚总额超过2000元时,按事故追查上报矿上处理,影响生产的由调度室考核。

10、设备带病运行视设备价值罚使用单位50—3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因配件、材料不到位导致设备带病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罚使用单位30--50元;只顾生产,不爱惜设备,使设备运行环境变坏,可能造成设备损坏的,视设备价值罚单位100-500元,罚单位领导100元;野蛮拆卸设备,野蛮使用设备,不合理使用设备,视设备价值罚单位200-1000

元,罚单位领导200元;野蛮行为造成设备损坏的,视设备价值罚单位300-1500元,罚单位领导500元;设备价值高、处罚总额超过2000元时,按事故追查上报矿上处理。

11、故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节加倍处罚。

12、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上述第十条的上限处理。

13、设备包机人、检修人要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每次罚款50元,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对责任人考核100元;未及时上报规定的各种试验及记录等材料的,每次罚款20—50元。

14、机电设备一处不符合完好标准罚款50元。检查中机电设备不整洁,设备上有浮煤、有杂物,一处罚款20元。

15、皮带运输机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上下托滚齐全转动灵活,一处保护不起作用罚款200元,上下托滚一处不转罚款50元,皮带跑偏磨损者罚款500元,纵向撕裂每米按原价50%罚款。

16、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保护接地按安全规程第482—487的要求执行);无供电系统图和灭火器材的;煤电钻综保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风机不自动切换的;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17、除上述两条外,其他设备甩掉各种保护者,每种第一次按500元、第二次按1000元罚款;井下变电所开关定值除机电科技术员或机电科专职维修电工外,其他单位电钳工不得私自更改定值或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18、未经机电科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按300-500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除罚款外,造成损失和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

19、溜子机头、机尾无压杠一处罚款300元,机头、机尾压杠松动一处罚款100元;小绞车“四压两戗”不齐全或“一坡四档”不起作用的一处罚款300元。溜子机头、机尾压杠,小绞车“四压两戗”和“一坡四档”安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处罚款100元。

20、溜子、小绞车缺少技术牌板、操作规程牌板;电气设备、五小电气缺少设备标志牌、完好牌或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无填写内容一处罚款50元。

21、溜子、小绞车的电气信号齐全可靠,检查中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22、所有猴车乘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乘坐规定,否则按“三违”论处进行处罚,猴车司机监督不严导致猴车故障,对司机罚款50元。

23、凡烧坏和损坏的电机,均按每千瓦10元作罚款处理,然后视追查分析结果承担修

理费用。

24、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200元罚款。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者一台次罚款500元。

25、电器设备无“入井防爆合格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00元对使用单位考核。

26、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500元罚款,失爆处理前检查人员有权停止设备运行;由于失爆而引起事故者,视损失大小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行政、法律责任。

27、电缆及其钩子吊挂必须按《电缆钩管理规定执行》(见本制度后面部分),电缆悬挂率95%,每降低1%罚款200元,电缆钩每少一个罚单位20元,有一处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28、回收的电缆盘放不整齐或未盘放到指定地点,罚回收单位50元;凡发现电缆割断,电缆编号丢失,电缆破损等现象时,罚使用单位100元;电缆丢失按原价的50%罚责任单位。

29、领用4mm2打眼线时,必须交回80%旧线。否则一次罚罚款100元。按缺少部分的的电缆价格赔偿。

30、发给无号电缆,每根罚电机组20元;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电缆,每根罚使用单位50元;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无编号、无帐卡的电缆,每根罚使用单位100元。

31、五小电器丢失或损坏报废,按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赔偿。烧坏或报废煤电钻,每台罚款50元。接到五小电器升井通知后,逾期不交的,每超过一天每台罚款20元。

32、凡私自使用无编号,无帐卡的五小电器,每发现一件罚使用单位50元,并限期办理建帐手续。

33、及时清理道床、道木,疏通巷道水沟,做到轨道无淤泥积水,经常保持轨道清洁干净。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罚区域包片人10元。

34、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包括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以设备闲置之日起3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50元罚款。管理部门下发回收通知单后仍延期不交者每台件每天罚款100元。

35、设备升井后运输队未通知使用单位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在此期间如造成设备丢失、拆除或损坏的由运输队承担;运输队通知而使用单位未及时交回者,每推迟一天罚使用单位50元,在此期间造成设备丢失、拆除或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具体承担标准为:丢失件原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使用单位按价赔偿;1000元以上的,由机电科提

出单据,经相关矿领导确定后进行处罚。

36、设备搬迁、移动、装卸时,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由回收或装卸单位赔偿损坏部分价值的50%。

37、设备不准私自转让、外借(含电缆、五小电器),否则每台件罚责任人200—600元,并立即整改。

38、未通过设备管理部门私自移交设备,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39、设备检修质量考核(包括电缆)

(1)、设备检修后入井前,若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罚检修单位50-500元。

(2)设备投入使用后,若3天内损坏,经检查确认为检修质量原因的,罚检修单位50-1000元。

40、新设备的发放由使用单位申请,机电科审批,库房保管员方准发放,否则处罚责任人50-500元罚款。

41、矿备用设备原则上不领给其他矿井,必须领给时,须矿机电矿长或机电科长签字,否则罚领给人员50-500元。

42、严禁其他矿无手续直接拉走设备,否则罚设备看管单位(运输队或回收单位)50-500元。

43、成套设备不得拆套使用,特殊情况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机电科办理手续并限期由拆卸单位将拆套设备配齐,否则罚责任人500-1000元。

44、私自拆卸设备零部件或无故损坏设备者根据情节罚款100—1000元,非专职专业人员随意拆卸设备者罚款100-1000元。

45、设备使用单位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每月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对账一次,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6、电机车停车时,必须先将主手柄(即调速手柄)退回零位后再旋转制动手轮停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47、电机车未停止时,禁止转动反向手柄反向行驶,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8、第

46、47条外,电机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按每次罚款50元。

49、电机车撒沙装置不能两个方向正常撒沙、制动闸瓦与车轮踏面间隙大于5mm、制动闸瓦磨损严重更换不及时一处罚款50元。

50、电机车电池组串联电压低于77V仍勉强使用,使蓄电池过度放电每次罚款100元。

51、电机车其他部位不完好,或不按润滑规定润滑,或失爆等按《机电考核制度》对

应条款考核。

52、设备拆卸过程中,却因拆卸困难,锈蚀严重需破坏处理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准破坏处理,否则按原价由责任单位赔偿,并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违章指挥责任人100元。

53、需升井和转移的设备必须按回收通知要求办理,因回收单位不负责而出现差错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负责返工任务。在用完好设备的回收,必须完好回收,无故拆藏配件,按原值赔偿,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按原价2倍罚款。

54、设备回收时的易丢失小件必须由回收单位由专人或专车回收,不得丢失,否则由回收单位按原值赔偿。

55、回收过程中造成部件及重要配件的丢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处以配件原值罚款。

56、采区回收工作结束后,由回收单位机电主管领导或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采区设备回撤清理手续,否则罚回撤单位500元,并负全责。

57、小型设备回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及使用单位的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作好交接记录,其他人无权交接设备,否则罚款100元/台,交接不清者罚款100元/台。

58、对于随意损坏拆卸或丢失的设备,根据其损坏程度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59、回收的设备未按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指定地点整齐摆放设备者罚款100元/次。

60、对于未经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交接验收的设备,按设备丢失论处,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61、本制度执行期间有不完善的,可参考相近条款执行,不完善部分及时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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