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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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提问 2009-01-06 14:14:10宜昌市夷陵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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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shangcun1 2009-01-06 14:16:53

(一)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对象:

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者;

4、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5、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程序:

1、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和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对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当地个人缴费窗口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目前尚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对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公布若干个缴费档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跨年度缴费。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即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八)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即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1、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有关问题

(一)补缴的范围和对象:

1、尚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已参保单位中尚未参保的职工。

(二)补缴的办法:

1、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应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筹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按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5%的比例进行补缴;当地实行统筹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时间,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费率进行补缴。

2、国家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招收的原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参保的,应从被批准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费率进行补缴。对于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共同补缴后,计算为缴费年限。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在原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也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费率进行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帐户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单位适当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在统帐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可按上述办法补缴其参加工作之日至参保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关于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人员的补缴办法:

一是在原单位已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新单位之月开始按上述办法补缴。

二是在原单位未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时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三是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开始按上述办法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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