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优秀)

2020-03-02 20:35: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惠府办〔2004〕29号

印发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规范、指导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区的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二、统筹的办法

基本养老金分两级负责制,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筹,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各县、区自行统筹。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从2004年7月起,国有、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其它企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分职工和所属单位性质,一律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

(三)征收办法: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征收后由地税部门直接分帐,并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缴费单据连同相应的申报单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与拨付

(一)各县、区地税部门每月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区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按实际征缴基金总额(包括追缴欠费部分)的40%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统筹、上缴省、市调剂金以及各县、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统筹缺口的调剂,其余到帐基金留存县、区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如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退保、一次性老年津贴和死亡待遇等),结余部分作为县、区当期养老保险结存积累。

(二)在实施本办法时,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征缴养老保险费次月的5日前,分别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总额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拨,市财政部门于10日前将请拨的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数额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上月的基础养老金。

(三)各县、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25%计发。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待遇已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平衡的,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

2、过渡性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核定基数和调整,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二)支付办法。

1、基本养老金仍由市、县(区)负责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帐户或通过邮局邮寄代发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2、离退休人员应每年向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实行市级统筹后,仍由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核对。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六、退休审批及待遇核发

职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仍由各县、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再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按省的规定,我市上缴省的调剂金由市统一上解省财政专户。

(二)省下拨市的调剂金,主要用于补充我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36号)规定的考核标准,在所辖县、区参保人数和缴费比例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的基础上,核定各县、区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各县、区必须完成每年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后,当年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节余中垫支2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20%,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由市级调剂金给予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中垫支8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缺口差额的80%,基金缺口差额经市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在税收返还款中扣缴,再由市级调剂缺口差额的20%。

(四)各县、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4年6月30日前的收支缺口欠帐暂挂各县、区财政,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消化。实行市级统筹后,2004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支缺口,每年可在超额完成征收养老保险基金任务,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平衡后,节余部分用于填补基金缺口,在5年内逐步解决。5年后仍未解决的,基金缺口差额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在税收返还款中逐年扣缴,并在3年内予以填实缺口。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县、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县、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各项法规以及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如发现有不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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