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协议书

2020-03-04 00:10: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学校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个别学生仍然置安全于不顾,常常做出些不安全的事情,甚至引发伤害事故。为使安全防患于未然,以便引起学生的高度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靠学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现将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规定,通告家长,望家长按规定教育您的子女,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特重申如下: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如下几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 重点强调的几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所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外,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造成的如下伤害,学校均不承担责任。

1、学生到校后严禁私自外出,因学生私自外出校园(包括住宿的学生晚上私自外出、学生逃课等)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2、学校规定学生不准站在窗台上从事擦窗户之类的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准学生爬墙、爬树、爬窗户,不准攀登高层建筑物,住宿学生晚上就寝后不准私自外出。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3、学校要求学生不携带贵重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现金、饭卡放在贴身处,学生不听劝告造成丢失的学校协助查询,无赔偿责任。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诉学校,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5、属于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含学生到校、离校来回途中、周六周日、节假日)学生自行活动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6、学生不按要求进行体育锻炼或者比赛、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而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事先学校已对注意事项进行强调而学生不按要求操作出现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学生打开水时不小心被烫伤,行走时不小心摔伤、磕伤学校不负责任。

7、学生私自接、拉电线或者电源,或者擅自到变压器、配电盘处以及擅自到高压危险地段上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学校不负责任。8、学生不听学校劝告而导致打架斗殴引起伤害事故,学校进行协

调,不负责赔偿,赔偿由当事人承担或者根据法律机关裁定进行索赔。9、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者老师的批评教育(无讽刺、打击、挖苦言论和体罚、变相体罚现象),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说明:

1、学校尽管不是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但有义务和职责管理和教育、帮助学生。

2、本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家长保存一份,另一份学生及家长签字后交学校保存。

学生家长签字(盖章):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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