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22:56: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轮台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务工,年龄在6至18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小学入学:
(一)在轮台县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蒙自市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中一种)。
(二)居住证明:在轮台县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当年8月31日前满一年)的《轮台县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轮台县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
(三)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
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
二、初中入学:
(一)小学阶段已在轮台县享受公办学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随就读小学分配入学。
(二)新申请初中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在轮台县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轮台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中一种)。
2.居住证明:在轮台县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当年8月31日前满一年)的《轮台县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轮台县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
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
4.学籍证明:毕业学校提供毕业证明及学籍号。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三条中的
1、
2、
3、项相应材料及转学申请表。办理转学一般以学年度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和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入手续。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轮台县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六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发改、人社、工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如实提供证明。
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办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上要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政府统筹使用。公安、工商和人社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证明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轮台县第十一小学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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