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海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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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市委办〔2018〕9号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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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9日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激励干部积极担当有为,打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意见(试行)。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含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立的,公职人员与企业之间既亲切真诚、又清白纯洁,亲不逾规、清不远疏,双向通畅、界限分明,于公有利、发展有益,有为且有畏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努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要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要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 2 — 第五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台州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各项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内生动力。

第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维护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七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各项措施;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总要求,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全覆盖,打造最优政务服务环境。

第九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及非公有企业及其经

— 3 — 营者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层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健全走访联系企业制度,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定期沟通交流、协商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经济活动、政治荣誉等方面限制。

— 4 — 第十五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自觉做到:

(一)企业因发展需要邀请职能部门人员指导、协调、会商相关方案,应给予支持;

(二)企业对所涉法律政策不了解,应主动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与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

(三)现行制度束缚企业创新发展,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用好政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遇突发事件,应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五)企业遇到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瓶颈,应帮助整合资源,积极协调对接,给予必要支持;

(六)企业出现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指出,并指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积极有效纠正;

(七)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办结的,应提前办结;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予积极回应或协调办理。

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守住法纪底线、把好交往分寸,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 5 — 或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二)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讲课费、咨询费、奖品、奖金等财物;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四)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五)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六)与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包括在企业兼职取酬,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或搞“合作投资”“期权腐败”,参股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七)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或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八)与企业家搞“小圈子”,结“兄弟”“干亲”,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九)参与上级明令禁止的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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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做到: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

(三)不行贿、不侵权、不偷税漏税、不恶意欠薪逃债、不踩红线;

(四)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做强做大企业,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交流;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致富思源、义利兼顾,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防止和杜绝下列行为:

(一)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不当言论;

(二)干涉党委、政府工作,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妨碍、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公共决策和公正执行公务;

(三)利用特定关系搞不正当竞争,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四)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五)通过各种手段搞利益输送,腐蚀、拉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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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造、利用虚假情况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强化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深化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职人员廉洁从业、企业及其负责人廉洁从商教育,示范引领,以案为戒,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加强干部考核管理,把干部依法高效履职、主动担当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贯彻“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三个区分”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处理政商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把握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营造鼓励 — 8 — 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引导广大企业负责人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引领新生代企业负责人听党话、跟党走,大力弘扬艰苦创业、依法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四条

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着力倡导“我创业我自豪、我守法我光荣、我贡献我骄傲”的价值理念,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择优推评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二十五条

深化源头治理,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设立法律援助、廉政风险防控志愿服务站;协助企业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封堵管理漏洞,制定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与重点、敏感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或承诺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确保源头监管到位。

第二十六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涉及权钱交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优先办理、严肃查处,并建立纪实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市府办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 9 —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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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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