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验室工作制度医学实验室工作制度

2020-03-03 08:52: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凡直接面向病人开展各类检查项目的医学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临床检验项目准进治理

1、承担为临床服务的实验室的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实验项目比对或其它验证方法必须符合北京市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对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实验室应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正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值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2、符合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其检验结果必须能与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口,检验项目结果可以在检验科及临床科室终端设备查询。

3、医院应对检验结果报告单同一设计格式,出具报告时间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2个工作日)。

4、上述实验室应能够为临床提供检查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三)医学实验室检验项目的质量治理及控制要求

1、检验科:负责全院所有为临床提供服务检验项目的实验室的技术治理和指导,负责贯彻行业治理规定和接待有关行业检查;负责对实验室技术质量治理,技术培训和定期检查;对其业务治理要等同于检验科各专业组质量治理要求。

2、实验室:为临床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治理规定;服从检验科的技术治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向检验科报告质控结果。

3、医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所有临床检验项目的治理协调工作,在检验科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定期质量监视工作。(九)供给室

1.预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目、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目、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特殊检查室

(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二十九、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职员,必须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职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职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具体先容病史,做好会诊前的预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具体检查,发扬技术***,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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