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2020-03-02 09:50: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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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cla=“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cla=“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

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cla=“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cla=“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cla=“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

四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第三章 债券交易 cla=“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cla=“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帐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cla=“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cla=“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cla=“law_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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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cla=“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cla=“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cla=“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cla=“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cla=“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cla=“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

有关情况。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cla=“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帐户。 cla=“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债券托管帐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cla=“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cla=“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帐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帐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cla=“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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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cla=“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帐。 cla=“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帐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帐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帐户所有人保密。第五章 罚则 cla=“law_article” name=“34”>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

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cla=“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结算代理人和双边报价商违反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cla=“law_article” name=“36”>

第三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

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工作失职,给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欺诈或误导参与者,并造成损失;

为参与者恶意操纵市场和融券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cla=“law_article” name=“37”>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不及时为参与者划拨资金和转帐,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cla=“law_article” name=“38”>

第三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组织实施。 cla=“law_article” name=“39”>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cla=“law_article” name=“40”>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cla=“law_article” name=“41”>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时效性】:已失效 【颁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目录

1 href=“#heading_1” cla=“txt”> 第一章 总则

2 href=“#heading_2” cla=“txt”>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3href=“#heading_3” cla=“txt”> 第三章 参与者管理

4 href=“#heading_4” cla=“txt”> 第四章 交易程序

5 href=“#heading_5” cla=“txt”> 第五章 交易信息 6

href=“#heading_6” cla=“txt”> 第六章 违规处罚 7

href=“#heading_7” cla=“txt”> 第七章 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章 参与者管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cla=“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cla=“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cla=“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cla=“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cla=“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cla=“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

限,不得展期。 cla=“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cla=“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第三章 参与者管理 cla=“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cla=“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cla=“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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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参与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交易。 cla=“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买空或卖空债券。第四章 交易程序 cla=“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cla=“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cla=“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

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cla=“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cla=“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cla=“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

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cla=“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cla=“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

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cla=“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cla=“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参与者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

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交易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同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与者发布市场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发布以下市场交易信息:

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 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同业中心向市场提供以下市场参考和交易辅助信息:

债券分析系统及其他技术分析手段; 统计信息;

参与者授权公开的资信信息; 政策法规;

金融财经统计、相关金融市场行情信息;

市场公告与通知、交易排名、培训园地、通讯录等在线服务信息; 电子杂志、专家论坛; 成员论坛、信息反馈等在线交流信息与交流手段;

其他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提供如下市场应用功能和信息:

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债券分销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业务权限设置;

其他信息。 cla=“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同业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cla=“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期通过同业中心信息系统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信信息。 参与者应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背景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同业中心。 参与者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章 违规处罚 cla=“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

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

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

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

泄露交易密码,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超过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由于参与者内部管理原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进行交易的; 买空或卖空债券的;

不按照成交单规定执行合同的;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信信息或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同业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 cla=“law_article” name=“31”>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且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 cla=“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

第三十条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业中心可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交易系统使用权的处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参与者应对由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cla=“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者发生第三十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同业中心有权给予暂停直至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同业中心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对由于交易员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交易员所在机构承担。 cla=“law_article” name=“34”>

第三十四条 同业中心实行参与者违规举报制度。违规参与者的对手方可主动将参与者违规情况向同业中心举报,由同业

中心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cla=“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凡参与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同业中心应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cla=“law_article” name=“36”>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cla=“law_article” name=“37”>

第三十七条 参与者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同业中心公布后执行。 cla=“law_article” name=“38”>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参与者须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cla=“law_article” name=“39”>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同业中心。 cla=“law_article” name=“40”>

第四十条 同业中心将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 cla=“law_article” name=“41”>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

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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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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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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