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件

2020-03-01 22:33: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药家鑫该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梅春练 2011

案例再现:

被告人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药家鑫主动递交了悔过书,同时,其校友、同学和邻居也主动递交了请愿书以请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由以上案例内容可知:

被告人药家鑫有交通肇事转变为故意杀人,逃逸后又自首、悔过。

分析:

首先,毫无疑问,被告人药家鑫开车肇事后拿刀捅死被害人的杀人情节已经显然符合死刑范围。而且,从满足和抚慰被害人,威慑社会的角度上看,对药家鑫判处死刑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就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可以有所讨论。

从量刑的原则上讲,刑罚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同时裁量决定刑罚也必须遵循累犯制度、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和缓刑制度。就犯罪事实,毫无疑问,理应以死刑定罪,但是,由我国刑法总则(第48条)死刑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论罪应当处以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对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可以使用缓刑。就药家鑫的案件来讲,首先,在事发后,在药家鑫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经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药家鑫还有主动递交悔过书,同时,其校友、同学、邻居等也为其递交了请愿书,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社会的主观危害性也基本没有,因此,对其采取从轻处理,比如使用缓刑等还是有可能的。

再者,从刑罚的功能何目的的角度来讲,刑法在满足和抚慰被害人,惩戒犯罪人,威慑社会的同时,还有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作用,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鼓励人民懂法、守法、用法的功能。根据刑罚的个别化,给犯罪分子的判刑要有针对性,必须符合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和矫正、改造犯罪的需要。所以,在此案已经造成一个家庭的不幸的时候,能给这么一个年轻而又有强烈主观意愿改过自新的生命一次改造的机会,能给另外一个家庭留下一些希望,或许还能对被害者家庭有一些补偿,这又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死缓难道就不能威慑社会,教育人民,树立大家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了么?

总而言之,虽然死刑必然,但是觉得立即执行还是有些可惜,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一念之间没有了。我只觉得,药家鑫只是一个牺牲品,一种有严重问题的家庭教育的牺牲品,或许这是让社会更多思考教育、培养问题的一个警示吧!

以上是我的一些刍议,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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