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

2020-03-02 05:09: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证据学:通称诉讼证据学,证据法学,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2、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主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诉证据的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诉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诉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指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引起,国家不主动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

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

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 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

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4、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7、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8 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9、五听: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10

11、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12、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13、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 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4、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

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7、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18、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19、“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20、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1、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 ...22年3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

23、“罪从供定”的补充---- “众证定罪”和 “罪疑听赎”

2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也包括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26、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27、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

28、片等

29、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30、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1、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 32

33、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

34、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显著区别以及辩护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35、刑事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6、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7

38、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39、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40、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

41、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了“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4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成和证明作用的强弱。 4

445、关于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

46、关于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

47、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

48、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它是以试错法和反证法来表述的证明标准。

49、“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才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雏形。

50、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51、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根主线。

5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

535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

55、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重要标志是看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 56

57、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最从判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58、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59、无罪推定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60、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律师;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1、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

62、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物证书证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鉴定结论、验检查笔录。

63、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合法邮检、深入群众调查。 6

4、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65、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 6

6、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

比较印证法---最基本、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 6

7、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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