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书

2021-05-18 来源:委托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ХХХ,男或女,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受托人:ХХХ律师

为ХХХХХХ

一案,委托人ХХХ委托ХХХ律师为第审人。

委托人:ХХХ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适用于涉台遗产继承。

《刑事委托书》

推荐第2篇:刑事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授权委托书_律师事务所合同_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 为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看守所。作为家属现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同意为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

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 致

检察院(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三: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篇四: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亲属。 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电话:xxxxx 手机: 传真:xxxxxxxxxx 邮编:xxxxx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 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xxxx司法局印制篇五: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 】浙弘代字第 号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 经与 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

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 律师事

务所缴纳委托费 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刑事授权委托书 【 】浙弘代字第 号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法律帮助。

推荐第3篇:刑事解除委托书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公安局: 一案已由贵局立案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 已授权 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局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 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 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篇二: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刑事审判阶段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人民法院: 一案已由 检察院公诉至贵院,本案犯罪嫌疑人 已授权 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院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 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 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篇三:刑事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篇五:刑事授权委托书.doc 刑 事 委 托 书(律师事务所留存)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刑 事 委 托 书

(交办案单位)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推荐第4篇:刑事 13辩护委托书

刑事辩护委托书

安见律刑代(2013)第号

委托人经与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德源律师担任 组织卖淫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交纳律师费元。

二、甲方向乙方交纳办案费用后,由于甲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收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三.委托期限:

委托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受托人:

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推荐第5篇:刑事辩护委托书(委托公民)

刑事辩护委托书

委托人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父亲###为合同诈骗案案件中杨##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名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

委托人:

推荐第6篇:刑事 12提供法律帮助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编号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21、委托书(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

委托人__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1)一般诉讼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年月日

推荐第8篇:刑事政策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怎样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之中去?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力量、激发活力,进一步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证。)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思想观念趋于成型,但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他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很强,但鉴别力明显欠缺。 赢得青年就赢得未来,我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大学生党员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迫切需要。每一个社会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发展时期,都有相应的核心价值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核心价值观,那么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难以形成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就会丧失凝聚力和战斗力,其发展就不可能健康、快速和持续。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大学生,才能使其明辨是非、正确区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使其排除干扰、驱除杂念,坚定信仰,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会转型给青年大学生价值观塑造带来客观要求。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给大学生的价值观带来冲击。一些大学生政治信仰模糊,功利意识严重;一些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重物质利益轻无私奉献,重等价交换轻爱心付出;一些大学生知行脱节,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内容了解,但实际行动又是另外一种表现;更有不少学生把注意力转向自我,忽视社会发展需要,缺乏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转型期也是价值观的反思、裂变、更新和塑造时期,这更使得大学生在价值观方面产生诸多迷茫、困惑和疑问,迫切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强有力的引导。

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的现实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应该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既要有稳定的、连续性的内容,又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和大学生自身思想实际的发展。青年学生作为充满理想、活力和激情的优秀群体,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反应快速,对党中央所提出的必须共同遵守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容易接受。实践证明,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学生,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重要抓手。因此,高校应该抢占先机,集中力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的“先行军”。

2.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

答:面对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看好的,也有唱衰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我们要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增长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也面临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战。

一经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平稳较快增长区间。二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三充分考虑国内外形势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滞后和累积效应,增强政策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3.请谈谈对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认识?

答:“三农”问题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顽症,政府和各界纷纷对这个困挠了中国几十年的经济和社会难题把脉开方,以期能够有所突破,从而推动新时期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得到质的飞跃和发展。主要有以下问题:第

一、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问题。(从目前实际的情况来看,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是往大城市及其周边卫星城市以及制造业中心地带转移,而我们的政府只要在这一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件事就够了:

一、做好送工入城的工作。

二、做好接受农民工的工作。

三、农业发展要产业化。)第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的问题。

三、要加强基层政府部门在经济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总之解决“三农”问题,既要用老办法,更要有新思路。要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要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根据条件依法、自愿、有偿进行适当的土地流转;要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采取新的思路改进对农业和农民的保护,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减轻农民的负担,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4,请谈谈对当前两岸关系的认识?

尽管两岸关系复杂、困难,有识之士仍然不断努力,希望营造一个互利双赢的局面。大家认为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追求和平与发展、从对抗到对话、从斗争到合作的世纪,也是一个兼顾自由与责任的世纪。两岸关系要能够稳步发展,就要从高处、大处、远处着眼。就当前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势而言,下列原则与认识似乎是不可少的:第一,面对现实,做到平等对待与相互尊重。第二,认识到两岸纠纷的复杂性与历史深度,所以两岸问题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解决。换句话说,目前要改善、要改良,不是要革命性的变化。

第三,要放弃对抗斗争的思维,迈向与人为善、追求最大共识的思维。换句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多累积善意,多累积成就。 第四,双方考虑彼此关系时,少做无谓的政治符号的坚持,多做以人民的价值,人民的福祉未核心考量的事。民众希望两岸安定、繁荣,希望加强交流、增进利益,两岸政府的政策不应违背此一人心与走向。两岸应尽量避免加深对方的主要疑惧第五,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加深对方的主要疑惧。大陆最担心的是,台湾从中国永久分离及因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台湾最担心的是被大陆并吞,并丧失自主性。双方在言行上如能避免加深对方的主要疑惧,则两岸关系自有其开展的空间。个人始终认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也是一个自由与民主蔚为风潮的时代。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度的文明,也发展出很高的政治智慧。尽管两岸情势复杂,只要双方能够掌握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核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把人民、国家和政权的关系摆上正确的位阶,也就是把人民的福祉的考量放在政治权力、政治符号,甚至领土管辖权之上,努力去做,我们相信两岸关系必定可以走出一条康庄大道来。

推荐第9篇: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推荐第10篇:刑事司法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刑事司法鉴定。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刑事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的复杂工程,总体来看,现阶段在刑事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刑事司法鉴定应有功能的发挥。目前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人们关注最多的话题之一。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多头管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鉴定启动权;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统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机制,由司法鉴定管理局统一管理。通过\"侦技结合\"实行协助侦查工作来解决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问题;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设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限制鉴定次数,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为为最终意见。

关键词:统一管理 侦技结合 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现代随着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司法鉴定对于探明刑事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科学的司法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为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也仍在不断完善。但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受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制约。总体来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同时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

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多头管理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出现。

《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公安部在该《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下列5种对象委托的鉴定不在《决定》限制之列,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予受理:(1)公安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3)纪律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5)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进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非诉讼鉴定,司法鉴定《刑事司法鉴定》。显然,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在诉讼中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属于《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范畴。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认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含义有二,“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保留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 。检察机关为贯彻这一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业务” 。

于是,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就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机制。这是从旧的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管理机制蜕变出来的新的 “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同时《决定》规定的“侦查机关”是否等同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如果等同,监狱也可因享有部分侦查权或存在侦查职能,以“侦查工作的需要”为借口设立鉴定机构。这样司法行政部门因《决定》“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又因其监狱属于内设部门存在侦查工作而获得“设立鉴定机构”的权力,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如果这样,我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就更混乱了。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无法从制度上保证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和追诉犯罪,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即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群众有时也会认为鉴定人员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从而信任度下降,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侦查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独立地进行鉴定,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2、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鉴定。与侦检机关垄断性的鉴定启动权和法院作为启动鉴定的补充和例外相比,《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指控人一方的鉴定启动权。嫌疑人、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辩方、被害人只能针对控方已经形成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而不是启动一个独立的鉴定或反鉴定。辩方所拥有的不是主动性的启动权,而是被动性的回应权。可见,我国的鉴定体制是一种单向配置型的。控方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与控方主导的单向型配置相对应的是,我国鉴定制度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严重不足。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各机关颁布的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对于鉴定的启动,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任等等,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有些地方连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都无法落到实处

第11篇:刑事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 第X 号㈠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在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羁押处所。)

(如果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又聋又哑、盲人、14-18岁之间等情况应当注明)

㈡被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某些情况下省略

㈢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如没有辩护人,这一部分可不写

㈣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本案由xxx(侦

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基本情况,……(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x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案已于x年x月x日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报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x年x月x日告知被告人有权……”

㈤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部分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结果等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实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如果采取先叙后证的写法则用该表述

最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表明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㈥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应付的罪责等。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构成xx 罪,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判处)。 ”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年—月—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包括被逮捕的被告人羁押处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告人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或主要证据复印件情况。 3涉案赃物、赃款情况。

4其他事项。

第12篇:刑事起诉书

刑事起诉书

(一)

________检 诉() 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人民法院经_____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________”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________(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________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__________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

第13篇:刑事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10~20人,和我和**厮打。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过后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虽然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在公检法取保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我深感惭愧。

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悔二〇一四年***月***日 过人:***

第14篇:刑事目录:

附件1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福州地区)

台湾地区检警关系研究---以刑事侦查权为视角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吴美田 王黎华 探讨非法证据排除及其灰色区域的问题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 谢长华 域外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借鉴„„„„„„„„„„„„„„„„„„„„„„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 吴跃华 朱瑜雯 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许春玉 林坚 论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 陈世光 张静 两岸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杨瑞田 吴凡 涉外劳务纠纷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探析„„„„„„„„„„„„„„„„„„„„„„„„„„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李小军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浅析„„„„„„„„„„„„„„„„„„„„„„„„„„„„„„„„„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陈立新 从房地产业视野谈《物权法》实施对民事诉讼机制的影响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 丁兆增

浅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几个问题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温昌经 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中的主体问题探讨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李小军 论侵害人格象征之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 林 辉 胡玉浪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厦门地区)

辩护视野中的被害人过错„„„„„„„„„„„„„„„„„„„„„„„„„„„„„„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郑金火 人民陪审制度分析„„„„„„„„„„„„„„„„„„„„„„„„„„„„„„„„„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占冬冬 房产新政下政策调整致履约困难的司法解决——兼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廖晓斓 黄巧玲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分析„„„„„„„„„„„„„„„„„„„„„„„„„„„„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 郭丽亮 法解释论视角下的交强险免责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张文军 陈长乐 浅析休眠公司的股东责任„„„„„„„„„„„„„„„„„„„„„„„„„„„„„„„„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黄如辉 谈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福建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吕金朝 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问题之探析——从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谈起„„„„„„„„„„„„„„„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吴成杰 论未续签合同劳动关系的性质及法律责任„„„„„„„„„„„„„„„„„„„„„„„„„福建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吕金朝 典当法律关系初探„„„„„„„„„„„„„„„„„„„„„„„„„„„„„„„„„„„福建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邱占文 公示公信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王明磊 合同解除五大疑难问题探析„„„„„„„„„„„„„„„„„„„„„„„„„„„„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 两岸婚姻财产制中有关剩余财产分配问题比较浅析„„„„„„„„„„„„„„„„„„„„„„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 袁波 男性生育权保障制度探索„„„„„„„„„„„„„„„„„„„„„„„„„„„„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杨志谦 赖巧英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法院调解„„„„„„„„„„„„„„„„„„„„„„„„„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施英东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与完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竞皓 《突发事件应对法》视野下应急机制的完善„„„„„„„„„„„„„„„„„„„„„„„„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 林燕勤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宁德地区)

试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福安法援中心 霍志华 “KEIHIN及图”注册商标争议案的启示„„„„„„„„„„„„„„„„„„„„„„„„„„„„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 陈建雄 海西建设中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梁忠 林晨 “毒树之果”排除规则在民事领域适用的分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 张神朋 关于更正登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 黄宇健 解除同居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探讨——以二个案件为视野„„„„„„„„„„„„„„„„„„„„„„„„„„„„„„吴家林 浅谈未办工商登记的合伙体纳税义务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 郭星 浅议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 陆林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莆田地区)

楼市新政下的维权问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李庆耀 保险公司视角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部分争议问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李瑞郁 论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方国伟 关于完善法院送达的思考„„„„„„„„„„„„„„„„„„„„„„„„„„„„„„„„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王乘波 非婚同居之价值功能探析„„„„„„„„„„„„„„„„„„„„„„„„„„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陈新棋 陈晶

论“黑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兼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吴国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杨丽英 律师的责任与律师业的发展

——从刑事律师自律缺失与刑辩困境关系的角度„„„„„„„„„„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吴国章 黄艳玲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泉州地区)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张传江 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度立法完善的探析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阮志强 戴永生 银行存款被盗领法律问题研究„„„„„„„„ „„„„„„„„„„„„„„„„„„„„„„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苏煤炭 比较视角下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变革与建构之探析„„„„„„„„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张倩雯 “影响力”初探 ——基于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分析„„„„„„„„„„ „„„„„„„„„„„„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 杨伟良 “小产权房”何去何从„„„„„„„„„„„„„„„„„„„„„„„„„„„„„„„„„„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黄宏阳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及完善„„„„„„„„„„„„„„„„„„„„„„„„„„„„„„„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苏东波 泉州民营企业的上市之路„„„„„„„„„„„„„„„„„„„„„„„„„„„„„„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谢黎芳 徐栋 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困境与解决思路„„„„„„„„„„„„„„„„„„„„„„„„„„„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 赵南华 彩礼返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析„„„„„„„„„„„„„„„„„„ 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李斌平潭县人民法院 郭淋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格探析„„„„„„„„„„„„„„„„„„„„„„„„„„„„„„„„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何祯恺 浅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案例分析„„„„„„„„„„„„„„„„„„„„„„„„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 谢其忠 论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汪卫东 夏命林 困惑的“征地补偿费用” ——从不受理到受理的思考„„„„„„„„„„„„„„„„„„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吕启来 准确定位、加强自律、促进发展-----“两结合”体制下律师管理工作思路探索与实践„„„„„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魏正 柯双木 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的双重变奏 ——对“情理”引入司法的另一种解读„„„„„„„„„„„„„„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白晓东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漳州地区)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漳州分所 陈富盛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果关联性探究„„„„„„„„„„„„„„„„„„„„„„„„„„„„„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 陈亚龙

发挥公职律师在税务案件移送中的作用„„„„„„„„„„„„„„„„„„„„„„„„„„„„„长泰县地方税务局 林佩良

两岸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实证比较„„„„„„„„„„„„„„„„„„„„„„„„„„„„„„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黄长江 弃权条款的效力探讨及解决途径„„„„„„„„„„„„„„„„„„„„„„„„„„„„„„„„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陈政 浅谈两岸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制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张嘉东平衡医生处方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思考„„„„„„„„„„„„„„„„„„„„„„„„„„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薛贵滨 构建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 林惠斌 淡论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漳州分所 刘妙云 论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救济„„„„„„„„„„„„„„„„„„„„„„„„„„„„„„„„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 李旭黎 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 洪旭辉 当前社会形势下律师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 郑锦山 海峡两岸律师服务业税制比较„„„„„„„„„„„„„„„„„„„„„„„„„„„„„„„„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苑仁庆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龙岩地区)

刑事诉讼证据认定之管窥„„„„„„„„„„„„„„„„„„„„„„„„„„„„„„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 陶明根 林惠玲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曾伟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陈翠莲 公司购并法律风险防范探析 „„„„„„„„„„„„„„„„„„„„„„„„„„„„„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赖卫东 劳务派遣中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杜春林 合同解除时间的起算问题„„„„„„„„„„„„„„„„„„„„„„„„„„„„„„„„„„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刘腾荣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初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 林荣森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 陈丰传 浅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影响„„„„„„„„„„„„„„„„„„„„„„„„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邱能忠 与高校退学处理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浅议—兼对钟某不服某学院退学决定行政纠纷案的分析„„„„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 卢啟顺 律师的使命是维权还是维稳„„„„„„„„„„„„„„„„„„„„„„„„„„„„„„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 黄家焱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三明地区)

绑架过程中洗劫钱财行为的定性问题„„„„„„„„„„„„„„„„„„„„„„„„„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郑晓军 康文炜 在押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探析„„„„„„„„„„„„„„„„„„„„„„„„„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 邱宁江 王永仁 律师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困惑„„„„„„„„„„„„„„„„„„„„„„„„„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张健超 彭晓辉 议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兼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 曾水旺 刘茜 也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 罗振寿 曾若人 浅谈木材包产包销的若干法律问题„„„„„„„„„„„„„„„„„„„„„„„„„„„„„„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 杨为念 浅析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 叶素华 农地征收补偿款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以一起农村耕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引发的思考„„„„„„„„„„„„„„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邱才华

论海西建设新形势下我省律师实习制度的完善„„„„„„„„„„„„„„„„„„„„„„„„„„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 周华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南平地区)

超期羁押成因探析„„„„„„„„„„„„„„„„„„„„„„„„„„„„„„„„„„„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 熊喜春 浅谈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 刘建民

浅谈实现体面劳动的几点看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吴彩镜 高继榕 如何破解民事案件立案难的对策„„„„„„„„„„„„„„„„„„„„„„„„„„„„„„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 毛华义 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影响„„„„„„„„„„„„„„„„„„„„„„„„„„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 徐巧英 谈企业如何应对惩罚性赔偿规定„„„„„„„„„„„„„„„„„„„„„„„„„„„„„„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 黄学用 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 任国华 当前法律服务的突围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 陈允春 法的实现与常识、常理、常情——由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 周玉文

第六届福建律师论坛入选论文及作者名单(省直)

从刑罚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 柯松江 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犯罪之犯罪构成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林拓 论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检举辩护人——兼评李庄案件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苏湖城 浅谈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中的运用„„„„„„„„„„„„„„„„„„„„„„„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 谢贵运 我国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钟三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核查实务探析„„„„„„„„„„„„„„„„„„„„„„„„„„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张东辉 论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安排的影响„„„„„„„„„„„„„„„„„„„„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廖开展 张必望 知识产权保护:从中间商处进行坚决阻击„„„„„„„„„„„„„„„„„„„„„„„„„„„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杜昌敏 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关系的再思考„„„„„„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黄志宇 完善汽车配件销售立法„„„„„„„„„„„„„„„„„„„„„„„„„„„„„„„„„„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蔡来宽 建设工程承包:挂靠与转包辨析——与一起案例为素材„„„„„„„„„„„„„„„„„„„„„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丁茂福 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 官玉琴论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赔偿责任„„„„„„„„„„„„„„„„„„„„„„„„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邓晓东 关于魔兽停服事件的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 周健翔 代位权诉讼引发的法律思考与应对„„„„„„„„„„„„„„„„„„„„„„„„„„„„„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林达

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研究——基于英法经验的启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丁文辉 论专门学校的发展问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曹卫 佘春香 十年之约„„„„„„„„„„„„„„„„„„„„„„„„„„„„„„„„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王晨照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资便利化法制微探„„„„„„„„„„„„„„„„„„„„„„„„„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许冰联

第15篇:刑事证据学

1、证据学:通称诉讼证据学,证据法学,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2、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诉证据的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诉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诉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指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引起,国家不主动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

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

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

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4、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7、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8 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9、五听: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10

11、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12、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13、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 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4、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7、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18、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19、“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20、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1、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22年3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

23、“罪从供定”的补充---- “众证定罪”和 “罪疑听赎”

2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也包括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26、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27、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

28、片等

29、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30、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1、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 32

33、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

34、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显著区别以及辩护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35、刑事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6、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7

38、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39、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40、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

41、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了“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4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成和证明作用的强弱。4

445、关于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

46、关于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

47、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

48、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它是以试错法和反证法来表述的证明标准。

49、“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才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雏形。

50、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51、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根主线。

5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

535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

55、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重要标志是看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56

57、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最从判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58、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59、无罪推定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60、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律师;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1、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

62、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物证书证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鉴定结论、验检查笔录。

63、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合法邮检、深入群众调查。6

4、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65、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6

6、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

比较印证法---最基本、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 6

7、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第16篇:刑事辩护词

关于程绍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程绍的委托,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并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程绍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并复制了卷宗材料,又参与并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将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力求在全面、细致,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参与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提供客观且具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事实部分

一、公诉机关指控程绍犯贪污罪是错误的,程绍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描述,构成贪污罪须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结合本案案情,程绍身为陶庄村村支部书记,其行为初衷是执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意志尽可能为村民争取扶贫资金,程绍个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为个人谋私利的想法,本案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程绍在整个事件中有为自己谋私利的主观目的,而且事实上程绍也没有得到韩宏伟分得的任何好处。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程绍根本不了解这个扶贫项目的政策,仅仅是根据村委会开会的一致意见和其他村委成员一起按照谷振勇、韩宏伟的要求伪造了部分村民的签名和入股协议,不存在程绍个人与谷振勇、韩宏伟预谋的事实。程绍在本案中的行为虽不恰当、不合法,至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不构成贪污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程绍的犯罪数额为40万元是错误的。程绍的至多只对24.7万元的数额负责,而不是40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100户农户中有31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这31户农户自愿入股参加养殖社,在扶贫资金到位后每户也确实得到了3600元的扶贫资金,对于这一部分资金11.16万元(3600元×31=111600元)应予以扣除。扶贫资金到账后,又给其他69户每户600元的分红共计4.14万元(600元×69=41400元),对于这部分资金依法也应当予以扣除。综上,程绍的犯罪数额应当是40万-11.16万-4.14万=24.7万元。程绍至多只应对24.7万元负责。

三、程绍依法构成自首,公诉人认定程绍不构成自首的意见是错误的。

2015年7月4日程绍被鲁山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从纪委带至检察院,受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后程绍回家。检察机关没有对程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明确告知程绍会对其采取刑事措施。2015年7月29日,在没有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通知的情况下程绍又主动到鲁山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整个事件的情况,并配合检察机关顺利侦破整个案件,鲁山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程绍第二次到案经过也证明了这一点。

尽管程绍在2015年7月4日已经受到检察机关的讯问,但在讯问结束以后检察机关并未明确告知程绍是否已经立案,也并未明确告知程绍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更没有对程绍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程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程绍具有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观意思表示,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结合本案案情,应当对程绍2015年7月29日自动投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四、本案中程绍的行为是陶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意志的体现,程绍完全是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公诉机关指控程绍个人与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共谋犯罪是错误的。

结合陶庄村“两委”班子会商议记录等本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谷振勇、韩宏伟先向程绍说明了可以由村委会协助办理虚假手续的意见,程绍当时并没有明确答应,更不可能答应,程绍当时只是村党支部书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支部书记并不等同于村委会,程绍在这个事件上无个人决策权、决定权。是否配合谷振勇、韩宏伟材料造假必须由村两委集体决定,并由集体操作。根据陶庄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与会人员是一致同意的,程绍这才执行村“两委”集体意见,同其他村委会成员一起参与了材料造假。

五、公诉机关指控程绍获分赃2万元是错误的,缺乏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程绍获分赃2万元的依据仅仅是具有利害关系的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韩宏伟的供述,无其它证据加以印证。且被告人程绍自始至终声称自己没有获得分赃,本案另外一名被告人谷振勇也声称对此事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程绍获分赃2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量刑部分

一、程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主意并非是被告人程绍提出的,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程绍仅是根据村“两委”形成的集体意见同其他“两委”成员集体参与了相关材料的造假,对整个犯罪过程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仅仅是辅助作用。起诉书查明、指控的事实也间接证实了这一点,被告人程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很小,被告人程绍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程绍到案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程绍到案后能够如实、全面地向司法机关供述,并协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此案,构成立功。公诉人当庭宣读的鲁山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程绍到案经过“程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检查机关侦破此案,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构成立功。”公诉机关对此也并无异议,辩护人在此不再赘述。

三、程绍自动投案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程绍自首的意见已经在事实部分的第三部分详细陈述,此处辩护人不再赘述。

四、程绍系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再改造的可能性大。事发后程绍真诚悔罪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并愿意协助司法机关积极追回国家损失。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程绍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绍之前并无犯罪前科,因为不懂法、一时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相比较那些劣迹斑斑的累犯,其再改造的可能性极大。程绍应当通过这件事情吸取教训,辩护人更相信程绍通过吸取教训、接受改造后会变得知法守法,遵纪守法,谨慎为人,谨慎做事,重新正常回归社会。

从庭审上来看,被告人程绍认罪态度良好,真诚的悔罪,再结合程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来看,程绍前后供述一致、统一,无抵触情绪无翻供记录,并当庭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国家损失,足以说明程绍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程绍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系执行陶庄村“两委”的集体意见,其初衷是为了整体村民的利益,且程绍在整个事件中并无取得任何个人利益、好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结合这些客观事实对程绍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程绍身为农村干部在整个事件中完全是出于对整体村民利益的考虑,在执行村“两委的集体意见”。程绍行为与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式不当有直接的关系,应当说程绍所起的作用与其他村“两委”成员所起的作用相当,仅仅说因为程绍是村党支部书记这一身份就把整个村“两委”的责任都由程绍一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更是不公正的。且程绍在整个事件个人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在此应当将程绍与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相区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结合这些客观事实对程绍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程绍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程绍确定的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比较恰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程绍身为基层村干部,一贯表现很好,为村民的利益想又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式不当、急于做出成绩的原因才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是在犯罪后的短时间内即能真诚坦白和醒悟,协助侦查机关迅速侦破此案,悔罪态度深刻。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办案理念,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为了让那些失足之人看到出路,看到希望,在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时,从宽的幅度应该大一些,请法庭相信他,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程绍的辩护人: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1月22日

第17篇:刑事和解

浅析刑事和解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理解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权利公权利私权利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度,这样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具体讲适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运用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结怨,被害人与加害人多会主动和解。如我院处理的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陈某与陆本是邻居,关系融洽,只因陆酒后伤了被害人,案发后双方都自愿和解。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不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必须是自愿参加,不能强迫或诱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选择和解。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须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他们才会感到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同样,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对其发挥积极的影响。这里的自愿表现在不仅是自愿参加、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对话、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对话的过程反悔,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且不能成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动认罪。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其主动认罪、表明悔罪意图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导并排解被害人内心因为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如被害人面对的是一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的加害人,和解将无从谈起。

(三)司法机关的介入。为了保障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整个和解的过程,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这也正是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区别。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和解过程中不应该干涉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交涉活动,而是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胁不敢主张权利现象出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和解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认为该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应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目前,对法院而言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可从以下二方面着手:

1、注重和解工作的前后延伸。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向前延伸到公安、检察院,向后延伸到司法局,明确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就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时效性,及时调解;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措施,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允许公诉机关向法院要求撤回公诉的,法院审查后认为无不当理由,应当允许公诉机关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司法局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教育,进一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

2、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可引入和解。笔者认为,此类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无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察各种情节,但要防止出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成为能否和解的最关键因素,造成赔偿—免责的简单操作程序,而应结合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赔偿能力、赔偿结果等来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弱,综合考虑物质赔偿外在客观量化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内在主观因素,来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事和解利弊

刑事和解,限于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纠纷的赔偿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它是通过对刑罚功能、重刑主义的反思,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角度,从司法层面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体现恢复性司法审查的理念,提升被害

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例,除个别案件,被害人较易获得赔偿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最终只是拿到一纸“空头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主动认罪的基础上作出积极赔偿以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消除双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物质补偿;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厘清社会冲突,恢复秩序之和平。

刑事和解虽有极积作用的一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无论是对结果的公正性还是对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担着重要的保障职能。关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其公正性的疑虑。因为争议解决方式由原来法院判决转向私人协商,这样以对话和协商为基础,会对所有加害人的平等处理带来妨碍,也就是说对 “形式平等”产生妨碍,但要做到“实质的平等”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又要求法官绝对的中立,如法官不把这种获得宽缓的机会平等平均的分配势必造成“特权主义”,所以在现实中加害人可能更会想方设法的与司法人员打通关系,成为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新途径。

(二)刑事和解强调个人利益,以个人本位主义为价值观,公民个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决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视公权力的存在,忽略国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规范。法院内部对此的认识不一,实践中并没有全面运用,导致其操作欠规范。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时,大多由法院主动启动和解,当事人处于被动的状态,造成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随机性强。法院内部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

围及适用条件也不一样,对刑事和解所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体运用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类型案件在协议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个案间难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内容等同于经济赔偿,刑罚与赔偿协议划上等号等等。笔者认为,这种刑事和解适用上的随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罚,甚至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上述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困境,笔者认为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中级以上法院应指导、规范本管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具体程序。就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刑事和解在审判环节的具体适用阶段、参与人员、双方所必需遵守的规则及终结等步骤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

(二)同一法院内部实施统一的标尺,力求避免在本地区同罪轻重不一,或重罪轻判的现象。在中级以上法院的指导下,统一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适用条件、对象、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协调意见。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只是探索阶段。量刑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对于一些犯罪虽然法定刑不高,但仍然会损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这部分案件应排除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之外,必须注意到刑事和解的消极作用,其降低了刑法的预防和惩罚功能,在部分人群中会潜在的引发“以金钱换刑期”、“以金钱换缓刑”的预期心理,由此,刑事和解必须局部适用在社会危险性较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过失、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案件中,以确保法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工作的实施。

(三)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协议内容在现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协议的条件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协议关于道歉、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如协议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可认定其效力。法院只有严格审查以上三性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适时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和司法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法院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基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但因诉讼阶段的因素,这种和解必然有法院的介入,法官须判断和解是否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防止被告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因害怕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出现。所以法院必须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同时,防止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职务的便利,帮助被告人利用刑事和解程序逃避法律责任,也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题中之意。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保护刑事和解制度探索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法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认识要统一, 刑事和解的程序上操作一定要规范,适用和解要尽量均衡,避免和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第18篇:刑事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篇2: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篇3: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________:[此处为受理机关]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此处为案号]篇4:最新取保候审保证书 (1)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篇5: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19篇: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量刑意见,对于自首,综合考虑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

4、被告人XXX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

主动退回自己的全部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根据量刑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本案中,被告人XXX学校刚毕业,由于缺乏社会经验,

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应聘进入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司,以为公司有正规营业执照等证件,就是合法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一直以为该公司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对他来说这只是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而已。 我相信,如果当时有人告诉他,该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他肯定不会在那工作,以至于直至案发后,才知道这几家公司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被告人也在得知自己触犯法律后,主动自首且积极的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本人认为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6、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其家庭贫困,父母身体不好,老婆怀有身孕,都需要他照顾,因此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并且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XXX

2014年X月X日

第20篇: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王某之女和被告人王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王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王某在一起,而找到王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等去敲诈被害人王某的钱。在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王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王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录)。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王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王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被告人王某不听,于是被害人易鹏的战友陈涛也找到被告人易鹏,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并威胁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觉得这样很没面子,对陈某进行了报复并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敲诈,要其花4000元来解决这件事情,而后在取钱的过程中被害人逃离并报警。当时,被害人是、身上只有200元钱,且200元钱也没有拿出来,4000元是刘某、钟某要被害人拿出来的,4000元是刘某和钟某敲诈勒索的金额。最终,被告人王某当场未取得钱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的财物而行使暴力,最后的结果是,被告等人并没有当场及最终取得财物。在主观反面,被告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可以发现被告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告等人并没有最终取得财物,故辩护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未遂认定本案。

五、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而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材料和我们的调查,本案是由被害人陈某散烟一事引起的,2009年元月的一天中午,被告等人在被害人陈某打工的饭店吃饭,其间陈某给被告等人散烟,在给被告人王某散烟的时候,烟掉到地上打湿了,被告人就要被害人再发一根,但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王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其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后被害人叫人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医药费,并想殴打被告人王某,但是被害人叫的人因与被告人王某认识而没有打成,后来刘某等人带被害人到溜冰场,而被告人是后面才去的,随后刘某等人要被害人打电话到家,要其父母过来商量解决的事情。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材料分析,被告等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被害人陈辉自愿和他们一起去的溜冰场,而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只是要他们过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情,而且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到将被害人带到溜冰场中,是后来才去的(见被告人王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而且在溜冰场待了一会就离开去上网了(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要刘某处理这件事情,但是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刘某去敲诈被害人陈某的财物,仅仅是要求其处理下这件事情,故在主观方面,被害人王某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没有勒索的意图,这一切都是刘某在从中安排,被告人王某也没有以暴力或胁迫等方式来控制被害人的人生自由,等到他们到了溜冰场后,被害人陈某和他的帮手及刘某等人都在一起(见被告人王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双方人马都在场,所以当时并没有人限制了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后被害人陈某父母来了,刘某向被害人陈某亲属索要财物,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通过被害人陈某要挟其父母拿钱,也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但是因其并没有采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一直是处于被动地位,只是机械的服从刘某的安排,主观恶性不深,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才会犯下以上错误,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坦白、悔罪态度良好。犯罪后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救人治病”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是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在以上五个犯罪中,均无共同犯罪的犯意,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与被告人王某发生过一些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发生的争斗或者超越法律敲诈一些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王某刚满18周岁,对所涉嫌的事件缺乏辨别分析能力,出于江湖义气,王某在整个五个所渉犯罪中,仅仅从中获取200元钱,况且,被告人王某一直都没有对五个所犯罪纠纷结果任其发展下去。因此,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此致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黄友生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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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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