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2:26: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民用爆炸药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组织实施,安委会对所属各单位、部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等各项制度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质安监督部,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经常了解保管使用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发现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六条
各使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本细则。
(二)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三)熟悉爆破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清场、点炮、解除三种信号,确保安全。
(四)制止违章操作,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领导。
(六)严格督促放炮员执行安全爆破操作规程和日领、日用、当日清退制度,防止私存乱放。
(七)对设备安全状况、炸药库等安全设施的检查或测试进行监督。
第七条
爆破员、仓库保管员、专(兼)职安全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按受过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仓库保管员一般要求本公司正式职工担任,或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担任仓库保管员。
第八条
爆破四大员即: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作业证》才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三章
爆破器材储存
第九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炸药库)的设立,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并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必须按国家存储危险化学品的标准储存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存放,严禁爆破器材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二条
大型爆破工程需要在工地附近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事先报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存放。存放期间应严加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购买、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的数量与帐目符合。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其它
活动。
(四)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销毁场地、操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五)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
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二)严格执行专库储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做到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按规定手续发放爆破器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按规定进行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对剩余返回的爆破物品要认真清点入库。
(五)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并搞好卫生。
(六)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四章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的购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点购买。严禁自由购买。
第十六条
运输爆破器材,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严禁非法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安全制度
(一)要由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的人员随车押运。
(二)运载车、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三)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辆内。不准同车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按规定指定路线安全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引起瞬爆。
(五)运输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运载物品有缺少的,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押运员职责
(一)遵守和监督他人遵守运输安全规程。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靠住宿时,应负责看管,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装卸时,必须在场清点,认真做好交接核对数量,运输途中应按规定经常检查,严禁丢失。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
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它居民聚积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应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现场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
(四)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当班负责人到仓库保管员签字领料。对剩余爆破器材,由领料人签字后返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别处。
(五)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和现场专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二)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督促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三)检查、督促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多领、少退、私藏。
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一)随身携带《爆破员证》,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二)有权拒绝使用变质的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和工具,
严格按规程操作。
(三)检查爆破情况,对哑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第二十四条
在工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将剩余爆破器材登记造册,上交相关部门,对变质、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经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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