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应对方法

2020-03-02 13:32: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及应对方法

一、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数量及职业层次

1.1.在我国,从事会计这个从业的人数非常强悍,根据2009年10月财政部公布的数据:

全国已有会计从业人员约1350万人,注册会计师约 15万人。为社会培养了初级会计人员243万人、中级会计师122万人,高级会计师8万多人。 从业人员非常多,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大而不强,多而不精”。就这组数字来分析,高级的会计师8万多人,注册会计师15万人。也就是说,将近有1000万人是没有会计职称的。由此体现总体会计水平非常低,这方面因素与我国会计从业准入条件分不开。(学外语的同学知道学习英语是哭着进去,笑着出来;学习日语则是笑着进去,哭着出来;而我们会计行业则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目前会计行业是低准入,宽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很多会计人员是糊里糊涂做事,雾里看花摸索,水中看月前行。大家其实有所不知,会计这个领域是投资与收益将PK进行到底的职业啊!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风险指的是“法律风险”,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此外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首先对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2.2.首先是会计从业人员的“三从四德”

三从四德”是职业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那么什么是会计人员的“三从四德”?三从:1.从老板;2.从税局;3,从准则

四德:1做牛做马要忍得2,脊椎增生要受得,3,职称考试要拼得,4,税务检查要哄得。

二、会计从业人员面对的风险类型:

现阶段,管理及约束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不少,其中有会计法、税法(税收管理法)、统计法、刑法等等。下面我就会计从业人员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进行向大家一一解读

1.1.会计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讲到这里一定有同学想知道,什么岗位的人员是必须要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呢?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担任以下岗位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工资核算员)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也就是说是仓管)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2无会计从业资格证风险的具体规定

如果任用了无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应该如何处罚?这个话题为什么我们现在就做出强调呢? 大家都知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个道理吧,任何一家企业或事业任用了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轻则被人肉搜索,重则躺着也中枪。

根据相关规定,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被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下面我们在来讲讲关于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的不合法行为及具体案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终生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我给大家讲讲这方面的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2007年起任总经理。2010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任职期间林某受其会计主管郑某的多次教唆屡次放任其编制虚假会计账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

二、案例分析

1、上述资料中的

1、

2、4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3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除前款规定的之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们上述案例中的那个会计主管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此应验了一句话,叫做“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同学们,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一个前途无量的人生仕途从此落幕!!悲哀啊。。。。 最近有一个词语特别流行,不知道大家对是否听说“被和谐”?新兴媒体的新闻评论或者围脖上时不时都有站出来公开宣布自己被和谐的事件当事人。由此我联想到在我们会计行业“被和谐”的一部分人才——掌握单位小金库的当事人。 “小金库”也是潜规则之一,我相信许多人都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单纯的“小金库”属账外资金、账外核算,如果将“小金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如私分、挪用、贪污、行贿等用途,达到一定数额则会触犯刑事法律,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的,财务人员都应当予以抵制,这是毫无疑问的。由于被迫或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而带来,许多人潜意识里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防范因“小金库”问题,,只是片面地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下面有几点处理技巧供大家参考,我们心中要有把秤,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一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找个本子记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有那么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正经八百地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审计人员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他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第二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而应放在单位。放在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呢?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如果放到家里,而你又根本没有占有这笔钱的意图时就不易说清了,从而为认定事实带来困难。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但是,也有一些财务人员却没有这个意识,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出纳保管存放“小金库”的存折(该存折以其名字开立),她总是放在随身带的坤包里,从单位到家里,每天都这样带着——用她的话说是“怕丢了”(本案所查到的存折中的资金很少且是刚开立不久即被查出,并且资金并未动用,所以这名出纳仅是接受了上级单位的口头警告) 第三是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证据(如录音、旁证等)。我见过这样一位领导,他口口声声跟财务经理说单位搞这个“小金库”是为了大家谋福利,——确实也给大家从里边发了一些小钱,但更多的则是他自己经常往里边扔票换钱,换钱就换钱吧,还不签字!搞得这个掌握“小金库”的财务经理特别郁闷,后来由于一个举报,我们查到了这个“小金库”,这位领导竟然完全不承认自己单独往里边放过发票,只承认用里边的钱给大家发过“过节费”、“加班费”什么的,他还说发过节费都有领用人签字的,再者他说你们可以找员工核实——他的证据意识倒很强!

最后搞得这个财务经理特别狼狈,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票是谁的,并且他还没有一个详细记录,他认为“小金库”就是“钱加票”,从里边拿钱那就放进去票,“小金库”的规模就是现在的钱加上历史累计扔进去的票,有这个就行了,但是他这个思路是个典型的出纳思路,为什么出纳这样可以,是因为有会计还和他有个核对——尤其是收入情况,但“小金库”从来就是一个人管的,哪有两个人管的“小金库”?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对于有些很狡猾的人,他只领钱但就是不签字,越是这种人你越要留点心眼,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再者要注意将记录记清楚,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这里,我必须再次强调,“小金库”都是违法的,轻的违反了《会计法》等法律法规,重的则触犯了刑律,提出以上风险防范的策略是为了能有效保留证据、为有关部门或机关查清和认定事实服务的,否则这些策略也毫无用处。正如大家都对因恶习感染的艾滋病鄙视,但从来没有对研究艾滋病疫苗的科研人员持否定态度一样,因为我们更能深深的体会到很多当事人同样是受害者,他们是无辜的。 此外,关于“小金库”管理方面,还有额外的细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某些财务人员可能会突然受到领导宠幸,平时领导对待自己也一般,怎么一下子变得这么好,这时你就要分析受宠为哪般。还有一个真实案子,领导安排出纳管理一个“小金库”,但该出纳由于“过于胆小怕事”,就对她不满意了,想把她手中保管的“小金库”让另外一名会计管起来,在让其管之前,领导对这名会计多次在众人面前夸奖,甚至见面还主动打招呼、开玩笑,一时间那位会计成了领导的红人,这名会计还真以为自己工作很出色,领导终于“发现自己了”,平时也是美滋滋的。时间不长,领导有一天把他叫到办公室,说认为他可以信任、工作也很出色,因而由他来保管一笔“资金”,自然他一听就明白这是“小金库”,但想到领导对自己的信任以及今后的前途,就答应了。之后,领导安排出纳将“小金库”交给这名会计保管,由于他过于听从领导的话(确切讲是“盲听”),领导还安排他私下找些票据放在“小金库”中“奖励”一下,但一年后“小金库”的事情败露,领导对这里面的票据一问三不知,甚让这名会计伤心,并且由于他自己也在里面放票套钱,有些心虚,承认了两笔,其余不承认但也说不清,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作为办案人员来讲,完全相信领导对这些票据不知情、没有从里边拿一分钱也很难讲通。但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小金库”的实际控制人从里面拿钱,甚是难办。希望大家仔细体会,“受宠为哪般,不可不分辨”。

在这里,我要对那些曾经“被和谐“,和正在“被和谐”的会计行业的同仁们说一句:同志们,你们辛苦啦!

三、下面我再给大家说说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过程的统计风险

现阶段会计从业人员可以说是“多功能,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很多会计人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会计,同时兼顾着所在单位的统计工作,大有“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之势头。

下面我们来看看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相关违法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法是我们财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面对的第二大难题,那么如何在做好会计工作的同时又能贯彻现好国家有关政策呢,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大典型为大家详细讲解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那么虚开行为的行为如何界定呢?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总经理。 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顾某,于1993年5月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税额1800万余元。顾某因此获得赃款132万余元,林某得赃款18万元。深圳市无业人员卢某,从199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多次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款316万元,税款558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林某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某出于非法谋私的目的介绍顾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林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判处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四、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任何人如果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这并不只是针对财务人员。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的行为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

在一天上班的早上,审计人员突击对某下属单位的财务部会计钱某(为避嫌起见,本书所有姓氏和人名均隐去真实姓名,如有巧合纯属偶然)进行检查,因为事前接到举报反映钱某截留收入,并且审计人员在外围调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证据。正巧当天钱某上班还较早,他刚刚打开电脑审计人员就到了,审计人员当即要求:只要是他桌子上和抽屉中的东西暂时都不能动,都要检查。但更巧的是,该单位的领导王某当天早上上班时因内急,来不及开自己办公室的房门,就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随手放在刚打开办公室房门的钱某桌上,但正是在王某去厕所这段时间,审计人员来了,由于公文包在钱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了审计人员检查的对象,等审计人员打开公文包发现领导王某竟然有两个身份证!就是由这两个身份证入手,审计人员查出了以前毫无线索和迹象的王某贪污案。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上个厕所的时间就招来“杀身之货”!!虽然这个例子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着必然,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五、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 1.1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而赵某则称公司日常经营均交由总经理负责,其管理成员内部也有职责分工,对此类事务不干涉,也从未见到公司打给他的报告,也无口头报告,因而全不知情。因为没有证据,对赵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予以认定;而财务总监、会计同样也辩称是受某某领导指使和要求,但没有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则可认定为是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犯偷税罪。 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经办的会计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指使而为,在偷税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下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该偷税行为是在总经理孙某的指挥下三人共同参与来运作,而没有证据把法定代表人赵某拉进来并作为主犯,从而对三人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内容较为复杂,这实质上是大家喝凉水为何只有少数“肚子疼”的问题。另外,有必要提及,单从一个负责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角度讲,如果会计能够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行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此时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原则”的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与触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时对偷税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第二,他在具体运作层面并不是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是应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只不过与一般会计不同的是,他有一定决策权,他要能证明在决策过程中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1.2 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这里有一个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另一种类型。大家不要小看这种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在财务生涯中,这样的比例不是一般的高。

1.3.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能会说,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以为还要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的这笔会议费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的“小金库”就是这样搞出来的。开始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到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枪”,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打开,这样很快就找到那个存折和记录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

那么作为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呢。 在开始阐述之前,我还是需要作个申明:我们现在所谈的防范风险策略,并不意味着违法的做法本身就是对的,比如“小金库”、职务侵占、提供虚假报告等这些行为无论何时都是违法的,而不可能使其合法——相反,我跟大家在这里所谈及的策略,会更有助于认定犯罪事实,使被迫或无意这一重要事实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打击真正的犯罪分子;从司法机关讲,也有助于其调查取证,提供更多认定事实的线索和证据。正如我一位朋友讲的,人们发明了锁具,并不意味着偷盗就是合法的;人们创造了自卫术,并不意味着承认了挑衅,相反却是对挑衅的遏制和威慑! 下面我再为大家举几个例子: 1. 财务代签名要慎重

在前面讲的那个出纳代签名的案例中,出纳事实上并没有侵占或贪污这笔款项,但却实实在在地为自身带来了风险,这本质上是由于其自身经验不足造成的。财务部门作为单位资金的流出方,它要对资金进行一个监管和控制,如果资金在一个部门流出又流入,本身就是缺乏监管的,财务人员要主动避开这个嫌疑,意识到这点就好了。

但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代领导贴票报销这些事项又是经常碰到的,我们该怎样处理?出纳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给总经理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如工资卡),并保留一份银行打款回单的复印件,这样就可万无一失,不会产生说不清的问题。

在现实工作中发生的财务人员冒充领导签名套钱的事并不是没有,因而这也不能全怪上面案例中的那个领导“固执”。2006年《法制周报》曾有这样一篇报道, 说是在2000年1月,戴琴从湖南省轻工业学校电算会计专业毕业后,在湖南富丽华大酒店做一名前台收银员。因为表现不错,2001年5月,她被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借调过去,委任为会计。起初,戴琴工作细致、认真,在账务上不敢有半点马虎。但时间一长,面对每天从手上进出的大笔钱物,她的心开始不安分起来。2002年1月的一天,她第一次模仿办公室主任和局长的签字报账,成功套取公款2000元。 “我经常看到别人来报账,自己就也想搞一点钱,以为反正别人不会知道。”戴琴回忆道。不过,当初的戴琴是异常小心的,所以只报了2000元。第一次得手了,单位果然没人察觉,戴琴心里暗暗高兴。慢慢地,她的胆子大了起来。她开始购买假发票、私刻印章,并用在假发票或单位自制报账单上自行填写金额和模仿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的审批签名等手段,疯狂进行敛财。2004年5月,她分两次套取公款8万元;9月,她又分两次将12万元据为己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她贪污的数目也越来越大,最后竟达上百万元。

还有一则案例,2006年8月,《京华时报》中曾刊出这样一篇新闻, 出纳员赵丽(化名)仿造领导笔迹签字,为自己的私人消费报销117次,达到5万多元。近日,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丽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赵丽在一家国有外贸公司曾工作了几十年,先后做过会计和出纳,可以说是老财务人员了。2005年8月,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该单位举报,称在核实一笔报销款项时,发现有人冒充领导签字私自报销。反贪局随即展开调查,赵丽很快浮出水面。 证据显示,赵丽伪造领导签字为个人消费报销117次,达5万余元。面对办案人员,已过中年的赵丽交代了事情经过,并很快将5万余元归还单位。2006年6月16 日,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丽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通过这两个案例,财务人员就应当更加清楚绝对不能轻易代他人尤其是领导签字,别弄得“假作真时假亦真”,不趟这种混水。 1. 用途最关键 罪非否分水岭

在犯罪领域,讲一个主观恶性,对于经济犯罪即是指要有主观故意。我们还是从很多人都熟悉的例子看起,为什么“小金库”很多,但真正被追究犯罪的却很少,而是多数以“违反财经纪律”定性?这就涉及到了资金的用途问题,它常是犯罪与否的分水岭。

企业里最常见的犯罪是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对国有企业则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它均是要求犯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产或资金据为已有”,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据为已有”,给大家分了或给客户了不能定为此罪(当然可能会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行贿罪”等其他罪名)。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被查实合伙以阴阳发票的形式,套取资金(也就是开“大头小尾”票,比如客户交来100元,给客户的发票联写上100元,但存根和记账联却写成80元,这样就可以留出20元),共达二十余万元,比如查实有一笔客户交来16万元,存根和记账联却是9万余元。这些都是铁的事实,没有任何疑义。后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审查了这些材料后认为立案没有问题,但能否证明他们犯罪还是不能确定的。在立案后,就派人下来了,先是外围取证,比如银行、客户单位等这些都搞清楚了,最后一步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与嫌疑人(先找的公司负责人)谈话,他讲是套出来的这些钱有一部分付房租了(因为上级给的预算不够),还有一部分给手续费了,还有一部分实在记不清了,但他肯定所有这些钱全都是用在公务开支上了。公安人员要他立即拿出证据,他讲开支的凭证应当都在办公室放着,公安人员随即同他一起到他的办公室,他拿出来很多发票或收条(比如是买办公用品的、付房租的、付手续费的等这些,但全是办公类或经营类的开支)。随后,公安人员核实了发票和收条的真伪(包括到开票单位、税务部门、找有关当事人核实等),虽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证明其作伪证非常困难。我们国家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就是“疑罪从无”,无法查实的,不能定罪,只得撤案。

现在,我们返回头来想一想,如果当初这两个当事人没有这些用以证明用在公务开支上的证明,他们能证明其无罪吗?当然是不能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法院的判例,申某曾任某中心医院医药药房部主任,在任职期间多次采用虚开假发票的手段,套取公款十余万元,申某拒不向检察机关交代支出去向。此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申某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申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后申某以赃款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应从贪污款额中扣减为由上诉,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八年。申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从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可以看出,由于检法两院对贪污案件中赃款的去向是否影响定罪问题认识上的不同,导致这一案件的处理上的不同结果,但最终的结果, 我认为是更多倾向于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定,因为贪污罪要求其将国有财产“据为已有”,申某讲其部分用于公务开支,但他也拿不出全部且有力证据;而检察院指控其“据为已有”,同样也是需要举出证据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这些开支的证明,哪怕是“白条”,虽然这在财务上不能入账,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自己无罪的证明——这个区别请财务人员一定要记住,不要以为财务上不能入账的东西如“白条”没什么价值。

《会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应对方法》就讲到这里了,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东日财税事务所还有更多经典程推出,欲知后事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应对财务风险管理的方法

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会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人员的发展方向及职业目标

心理问题及应对方法

风险应对读书笔记

会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书

安全风险管控及应对

《会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应对方法.doc》
会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应对方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