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

2020-12-06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浅议税务行政诉讼风险及其应对

浅议税务行政诉讼风险及其应对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的风险之一就是引发行政诉讼。虽然税务执法机关赢得了一些行政诉讼, 但不少行政执法行为还是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可见,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还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我们通过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分析来洞察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产生及其防范。

一、当前税务行政诉讼风险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

1、执法权力行使的法律风险。税收执法权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税收执法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不适当的行使或者滥用行政执法权;无故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等表现。实践中,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越权审批风险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中的执法风险问题,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

2、执法程序运用的法律风险。税收执法程序包括税款征收实现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税收检查调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执法监督程序等。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省略行政执法步骤、颠倒行政执法顺序、改变行政执法方式、超过行政执法时限等。

3、税收法律适用的法律风险。当前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环节、行政处罚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出行政处罚一定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要轻易地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即使要使用规范性文件,也必须是规范性文件符合合法、有效、合理、适当才可。

4、执法证据运用的法律风险。在税收征管与服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树立和培养良好的证据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防范诉讼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执法证据中作中的败诉风险主要源于:缺乏证据意识,日常税收征管服务活动中涉税档案资料不完整,造成重要的税务行政行为过程、管理、服务措施没有以证据资料形式收集并固定下来,留下一定的隐患;证据形式单

一、资料简单;违法收集证据,形成非法证据;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规格不符导致证明力不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缺少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重视实体证据,忽视程序证据等。

二、规范行政执法,规避税务诉讼风险的应对建议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通过上述分析,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中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需要税务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来降低乃至规避税务诉讼风险。

1、建立依法治税理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征管者, 又是提供服务者和接受监督制约者; 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和实行监督制约者。征税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它是最经常, 最广泛,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过程中需要秉持公正、合理、平等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2、明晰行政主体资格。一是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三是统一规范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 法主体与其职、权相统一。

3、杜绝重复行政处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也容易造成失误。所以,应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4、建立内外监督机制。一是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 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全面推行征 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二是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措施,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臵于阳关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四是要建立重大疑难和新型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建立事前汇报 和审查制度,由业务精通,熟悉复议、应诉及有关法规政策的人员事前把关,在针对处理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后再作决定,防止发生争议。

5、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对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仅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熟知 和掌握其它法律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二是在税务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交流活动,提高其执法能力,使所办案件都能办成“铁案”,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四是认真加强对相关税务法律关系的研究, 避免由于对最新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而诱发不必要的税收执法风险。

1.税收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行政法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 探索征管改革方案, 在机构设臵上出现了职责不清的 现象。 有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 诉讼, 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如,在广东某出口服装公司涉嫌套取出口退税案中,谋省税务稽查局在审查完毕后, 本应以稽查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即可,但却弄巧成拙,以上级税务局的名义处罚。结果被认为执法主体错误。另外, 对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也极易酿成诉讼。例如1999年8月31日北京 市东城区 地方税务局对宝辰饭店桑拿健身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税务违法行为, 故责令宝辰饭店限期补 缴桑拿健身俱乐部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而宝辰饭店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 始终未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 依据该饭店的桑拿健身部承包人高杰与饭 店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高杰应承担税款、滞纳金和罚 款,但高杰却以该税务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 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 。由于宝辰饭店 桑拿部没有单独进行工商登记,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一 直以宝辰饭店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认为其税务处理决定是对宝辰饭店做出的,高 杰作为饭店的内部承包人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高杰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5月23日西城区法 院做出一审判决, 维持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 议决定。高杰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 定, 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 相对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公 税务执法风险的产生和防范

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都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据 此,一中院于2000年9月6日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本案历经了税务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一审、二 审程序,在此过程中北京市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市西城区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以及复议方和原告方 高杰分别对本案发表了各自看法。 就案件的法律问题 而言, 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非 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即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的申请。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一中院在本案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认为提起 行政复议的主体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 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都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并且认定 东城区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虽然是针对宝辰饭店 做出的, 但该处理决定的内容涉及到该饭店桑拿健身 部的权益,在没有任何限定性规定的情况下,最终肯定 了高杰作为承包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3]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 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 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 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具体行政行 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在开展日常 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 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 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5)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 纳税人的商品等;(6)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该报 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 (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 对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的案件, 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由于举证不力致使税务机 关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 讼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也不例外。它要求被告税务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其做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 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 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 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 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 不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在当事人起诉税务机关后,才 开始准备证据材料。 这种作法不仅颠倒了正常工作程 序,而且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律程序。这种“亡羊补牢” 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另外,有的税务 机关仅依据发票的复印件就作出处罚决定, 同样是违 反证据规则的。

4.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 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 “项”混淆起来;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 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 与适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出行 政处罚一定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要轻易地以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即使要使用规范性文件,也 必须是规范性文件符合合法、有效、合理、适当才可。 3.滥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 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 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的情形下, 审判机关才可改判 变更。一旦受理,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 审查其合理性。 例如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 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也是在实践中具有较大随意 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 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 在税务行政处罚方 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 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 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 罚款清缴没有入规定 的国库。 在税务执法中只要有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 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税务机关 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不仅要使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具有妥 当性。

推荐第2篇: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

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7)

荐 1625 顾兴全 原创 | 2007-12-11 08:32 | 收藏 | 投票 关键字:风险 税务稽查 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网络,查证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却化整为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进项税,偷逃税收1.69万元的案件。

稽查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在2007年3月购进的矿山机械维修耗材中,有2笔业务,发生时间前后相差2天,且都是向同一矿山机械制造厂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为机壳、大轮、动颚、轴承等,每份发票注明的配件型号都一样,票面价税合计为5.8万元,总计11.6万元。该矿以制造费用———修理费用入账,进行税金抵扣。

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会计说企业每年都要对矿山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因设备较贵,配件也贵,这些配件是在检修过程中所耗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一年,按会计制度作修理费用列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稽查人员来到车间实地查看,但都已安装在设备上,难以发现问题。

怎么办?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想到了互联网。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厂家名称、配件型号,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供货厂家是一家专业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生产矿山用破碎机,只进行整机销售,一般不单独销售配件。再通过型号查询,该型号为一颚式破碎机,销售单价为每台5.8万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件价税合计金额基本一致。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矿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现象。稽查人员将网上相关信息、图片进行下载,并请该矿负责人进行解释。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购进了2台破碎机,为了少缴增值税和缓缴所得税,要求供货方将该机器化整为零,开成配件发票,这样不仅可多抵扣进项,还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最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1.69万元,罚款1.69万元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将工程物资作原材料入库,迟缴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善意和恶意

法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立案查处了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生命一号口服液等产品。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527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36.5万元;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54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6.4万元;以不符合规定的和为自己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入账,虚列、多报成本和费用,共计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135万元。

目前,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共应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能够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问题:

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3%)*13%

C废旧物资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0%)*10%

D在产品、产成品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物耗率*综合抵扣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折旧-工资)/产成品成本

17%7%6%

11、返利资金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企业可能会冲减销售成本、红字冲减费用、债务重组

注意两点:一返利是含税的,计算转出要换算;

二、关联之间内部往来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不作为返利资金;

三、超市从供应方取得的“商品陈列费”不属于返利资金(国税函[2000]550号)。

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2001]24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有无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不得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

国税函[1995]288号

15、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未抵扣的进项税有无抵减以后应纳税额的?(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减)应转至存货成本。

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

15、有没有滞留进香票没有抵扣的问题

滞留发票不抵扣说明有隐瞒收入的嫌疑,按照正常情况,企业取得发票后必然要抵扣的,不过有的企业由于隐瞒了部分收入没有入帐,这样进香票越来越多,导致未低扣进项税额越来越大,容易被税务机关盯上,成为稽查重点,所以的有的就不低扣,偷逃企业所得税。

案例:

一起由增值税进项抵扣滞留票挖出的偷税案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30日,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本局征管科发来的内部工作移送单,反映辖管户南京某科技公司滞留深圳市某通讯技术公司2006年3-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04,957.26元,税额68,842.742元;滞留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2006年1-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328,327.34元,税额565,815.06元。上述发票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涉嫌隐瞒增值税。

二、企业基本概况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XX,注册资产51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通讯器材、手机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8-12月申报销售收入959,753元,应纳税所得额-5,654.58元。已交增值税1,027.24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1%。

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8,256,690.66元,应纳税所得额-9,968.83元。已交增值税5,880.47元。期末留抵37,687.53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07%。

三、存在的违法事实

为查清滞留票涉及的货物情况,检查人员到销售单位进行协查取证。该纳税人为其特约经销商。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销售小灵通产品经过以下流程:

1、客户以传真方式向公司发出订单,以电汇或现金方式将货款存至公司帐户;

2、业务经理安排生产,财务核实款项到帐后通知仓库和承运部门发货;

3、承运部门发货至指定地点,开具货物收据方式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发货品种及数量。

4、财务根据发货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发给该公司小灵通产品1191.16万元(含税),共开具211份货物收据(或货物交运单),收件人一栏均由该公司员工唐X、顾X等人签字盖章确认收货,该公司少入帐小灵通产品714.62万元(1191.16-476.54)。此时企业法人代表解释为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购货,自己并不知情,更不知道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什么地方。

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就上述货物的资金流向进行外围调查,查明黄XX用个人信用卡帐户汇往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购货。帐外自行销售以及他人挂靠其公司购销货物,资金往来均通过多张个人信用卡帐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法人代表最终交待:为了加大整体购货资金,提高货物折扣,降低进货成本,联合同业朋友共同购货。为了少交税又达到收支帐面平衡,将朋友购货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及自己购货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未进帐处理。同时也未将该部分收入申报。

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21.49万元。

2、因企业购货发票已丢失,无法确定上述帐外收入的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纳税人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应补交企业所得税7.3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属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62.56万元。

4、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2011年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1、我国税法的改革方向与稽查的总体形势

2、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结果的回顾

3、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任务及稽查重点领域

4、税务机关主要思路及常用稽查方法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主要环节常见问题纠正与风险规避

一、涉税资料稽查问题认定及重点注意环节

二、房地产企业资产类项目稽查要点及重点注意环节

1、货币资金与资产检查内容与环节

2、应收账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3、未完工产品检查内容与环节

4、待摊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5、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检查内容

6、投资项目检查内容与环节

7、固定资产项目检查内容与环节

三、企业负债类项目稽查要点及重点注意环节

1、应付帐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2、预提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3、应交税金检查内容与环节

4、长期负债类检查内容与环节

四、房地产企业利润稽查要点及注意重点环节

(一)主营业务收入与其它相关收入检查内容与环节

1、预收账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2、包工不包料工程检查内容与环节

3、视同销售检查内容与环节

4、转移定价检查内容与环节

(二)主营业务成本检查内容与环节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检查内容与环节

(四)主营业务利润检查内容与环节

(五)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预提费用的检查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检查

3、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检查

4、土地款、土地契税、土地平整款、围墙款,属前期工程费用、监理公司监理费

5、工程款、付水务集团自来水报装费、安装材料款等方面内容的检查

6、企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检查

7、企业支付职工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检查

(六)营业外收支检查内容与环节

(七)利润总额检查内容与环节

推荐第3篇: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2.4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0.9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2.4亿元,分包额为1.9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0.9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总承包额为2.4亿元,而其分包出去的工程造价为1.9亿元,那么开发公司计税营业额应为0.5亿元,应当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公司已进行了申报缴纳。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开发公司既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0.9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0.9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2001年12月,第二庄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制药厂进行2001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制药厂工程队为制药厂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210十200)×3%=12.3(万元)。制药厂对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25.5万元的增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制药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制药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制药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制药厂工程队是制药厂内部的一个非拉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制药厂成品仓库领用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制药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制药厂用于成品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有依据的。

推荐第4篇:浅谈外企应对他国税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浅谈外企应对他国税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间的贸易也较快的发展起来,一系列的外国企业在世界各地建立。作为国际间的交易和企业发展来说,必然会面对着不同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因此要做好外企的发展和管理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外部风险应对方案。而税务风险在外企的发展过程中较为普遍,因此本文就从这一问题出发,进而结合外企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其中集中的论述了在当前情况下外企如何应对他国税务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外企 税务风险 规避措施 对策分析

对于外部企业来说,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当地的环境有相对准确客观的分析。一般来说,外企在他国的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外企在他国的发展过程中自然的会面临着不同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因此,必须对他国的税务体系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分析,并且根据具体的情况寻求有效的应对策略。在这方面,笔者进行了长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实现外企在他国的税务风险应对需要建立其明确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进而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对于税务风险来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即应交未缴、不应交而已缴、应免未免、可免未免等等。下面,笔者就针对外企在他国的税务风险应对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基本认识

做好外企在他国的税务风险应对,首先的一点就是要熟悉什么是税务风险,一般来说所谓的企业税务风险,是因为没有遵守国家对于税务制度规定,或者是没有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的行为。对于外部企业的发展来说,这种风险在企业成立的时候起就已经出现,并且随着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风险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它可能出现在企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当然在税务制度和税收规定的执行中,企业肯定会出现各类风险,当然这类风险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外部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时候就需要有效的去遏制,对税务风险进行一个有效的识别。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

与此同时,税务风险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在税收票务的管理上,我们知道在企业的税务管理过程中,通常很难取得相对正式的发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而国家通常是通过票务进行税收管理和控制的。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相应的税务风险。总之,对于外企的发展来说,税务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有效的分析和应对。

二、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建立及运行

对于在外国的企业来说,预防税务风险是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这方面外企必须的对税务风险有一定的认识,而一般来说税务风险的构成有一些的一些因素,例如税收政策变化风险、实效风险、单证风险、技术风险、违法风险、核算风险及税收统筹风险等。在外企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的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那么就

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防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进行:

1、全面的了解国外对于税务的基本要求和政策规定

外企在他国的发展必然的也面临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对一些基本的税务政策有所了解,进而避免因为对于税务制度不明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在这方面企业一定要做好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针对这一问题企业也可以成立一个税务管理小组,进而去处理关于国际税务上一些问题,只有这样外企的发展才会有一个基本的保障,对于税务风险也形成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从而更好的去管理和应对。

2、结合企业总体战略进行税务计划的制定

对于外企的发展来说,应该在进行战略制定的时候将税务计划划入其中。在进行企业经济战略计划的同时,也就可以很好的考虑到相应的税务计划,也就可以很好的对税务进行了解并且有效的完成。而在企业总体税务计划进行时还需要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具体来说就是要对所开展的各项经济业务所承担的税务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同时也需要税务、财务及各个业务专家的紧密合作。对于外企的发展来说要将相应的税务计划作为责任承担起来,和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进而在企业日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更加有效的规避和应对税务风险。

3、在外企的发展过程中注意建立完善的内部税务风险汇报机制 对于外企的发展来说,建立有效的内部税务风险汇报制度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而一般来说,内部风险汇报制度的建立就要注意做好汇报的标准建设和汇报的制度建设。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额内容建设,外企在规避税务风险的时候就会更加的具有针对性,内部汇报也就会更加的科学有效。当然在建立有效的内部税务风险上报过程中还需要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一般情况来讲,税收筹划、税收检查、重大税收优惠政策及重大涉税合同应划入必须汇报事项的范围内。当然也需要不断的晚上内部风险上报的流程,以便更好的、更加高效的实现对风险的了解,以便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

4、建立内部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对于外企在他国的发展来说,国际形势变化莫测,情况多变。所以对于其面临的税务风险来说也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所以就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规避和防范。针对这一问题外企可以在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内部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如:设立风险预警指标、建立风险测评制度等。当然,我们知道一个完整的测评指标体系,所以就较为庞大和复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以其实际情况为依据来对相应的有限指标进行选取。当前,税收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因此加快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庆国.简论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控制[j].商场现代化.2008;30 [2]邱红.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及管理探究[j].会计师.2008;11

[3]郑兴铎.关于防范外贸企业税务风险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09;10 [4]陈云婵.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与税务风险防范[j].改革与开放.2010

推荐第5篇: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税负没有达到行业水平,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糊涂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税务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推荐第6篇:税务风险管理办法

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石邦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柯”)税务风险控制,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邦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风险是指公司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以及因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收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二是公司因多缴税款或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筹划不当等因素而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失的可能性。

第三条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五)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对税务风险管理负最终领导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确定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程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最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及税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部主任负责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对税务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财务部主任起草企业相关的税务规划,财务总监审批;

(二)税务资料、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准备与填报由税务岗位人员完成,经财务部主任一级复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三)财务部相应岗位人员负责发票与财务印章保管;

(四)财务部主任负责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财务总监负责事后检查。第七条

财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部下设税务岗位,安排1—2名具有2年以上税务从业经验的人员负责邦柯的日常税务事务。

第九条 涉税岗位业务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十条 公司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如定期组织涉税人员参加办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财务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所事务所)协助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公司业务流程的稽核,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评估。稽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材料采购、外协加工与付款流程,生产业务(包括物流、非标、硬件、软件)流程、产品的销售与收款流程、各业务流程中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程度、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特殊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部每月与材料采购中心、生产部门核对采购、生产情况,以识别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部协同市场部、销售部,每月与客户对账,适时掌握产品的销售情况,以识别销售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税务风险控制与应对的机制及措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税务风险报告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

(一)定期税务风险报告是指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当年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下年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的报告;

(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是对那些特别的、紧急的情况而做出的报告。如突然颁布的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这种特殊情况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或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涉税人员必须将该项情况的背景、内容、影响程度等用书面报告形式呈给总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税务风险,财务部可以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理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参与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一)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二)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四)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税务岗配备专门的人员,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及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通过财务部执行税务自查方案和自查程序,评估和审核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税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估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自查、内部审计或中介机构的检查结果,及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整改方案及整改动向,以持续改进邦柯的税务风险控制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邦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税务风险制度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大企业税务

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

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

第五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

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2.各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

位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

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种发票的购买、领用和保管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3.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

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4.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

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5.负责所在地区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

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政策变化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控股公司,必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任何税务事项的计缴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

守,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

态度;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管理岗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

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

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内部、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

馈相关信息。

1、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2、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

控制;

2、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

性;

、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

作完成情况;

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

安全存储;

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

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莱西国税局牢牢把握“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要求,在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四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以“三个平台一个机制”为重点的专业化纳税服务体系,努力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建立纳税服务监督员制度,拓展纳税服务监督渠道。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监督的通知》,聘任了特邀纳税服务监督员和兼职纳税服务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由4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主要向国税机关反馈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改进建议和相关业务需求;兼职监督员由23名税务干部兼任,主要监督各单位、岗位是否按规定落实纳税服务各项政策规定,措施是否到位,两者均可直接向局领导反映该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纳税服务定期问卷调查制度,广泛征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定期问卷调查的通知》,利用网络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形式,每季开展一次纳税服务问卷调查,征求纳税人对该局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发放各类调查问卷5000余份,征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170余条。

三、建立税企邮箱使用制度,增强纳税服务的主动性。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企邮箱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税企邮箱推广应用,对税企邮箱的开通形式、开通方法、注意事项、应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税收管理员月户均发送邮件数量不得少于1件,并及时准确回复纳税人邮件,进一步加强了税企交流,增强了纳税服务的主动性。

四、建立纳税服务研讨制度,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大讨论。在大讨论中,一方面,利用内网税收文化论坛平台,开设了纳税服务大讨论栏目,全系统干部踊跃投稿,刊发稿件80余篇。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两个一”活动,即每个部门确定一个纳税服务项目,每个税务干部做一件纳税服务工作的实事。全系统16个部门和单位以及208名干部全部参与,已完成189件纳税服务工作的实事,还有19件在进一步实施中。大讨论对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这个网址很重要

推荐第8篇:风险应对读书笔记

第十章风险应对读书笔记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督导;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对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做出总体修改。

对源于控制环境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对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增加拟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营地点的数量。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及其总体应对措施对总体方案的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的实质性方案;将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综合性方案。

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内涵和要求;进一步审计程序是针对风险评估程序而言,是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 进一步审计程序性质的以测试内控为和以发现错报为目的。选择风险越高,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要求越高,考虑风险产生的原因,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应考虑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的内涵和要求内涵: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要求: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时,需要实施控制测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要实施控制测试。控制测试的性质是控制测试所使用的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控制测试的时间和控制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时间相关.实质性程序

实质性程序的含义和总体要求:含义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总体要求是将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或调解;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将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是否已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职业判断从总体上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形成审计意见时对审计证据的综合评价。

审计工作记录将从以下几点来形成工作记录:对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联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

推荐第9篇:试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务实应对

试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务实应对

作者:吴新银加入时间:2010-12-3 13:53:54点击次数:37

5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中一项重点环节的工作,该工作所反映出的实质综合成效从一定意义来说体现了当前中国整体法治进程和水平。在这个法治进程中,各种新旧矛盾并存及体制机制转换程度决定了税务稽查工作必然地、深刻地打上时代时期的烙印。这就是,在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着部分难以体现当前税法要求的内容。从法治角度来看,这就是税务稽查中所存在的工作风险。这样的风险从多年来许多理论专家学者和从事税务稽查实务者的著述文章中不断大同小异地被揭示可以印证这一点。但话说回来,这样的工作风险,在当前各个执法部门包括各个司法部门中又是何其见怪?所以,在法治进程难以基本达到应有水平中,就必然地有一套实际运行的规则在指导着各相关主体。本文尝试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述当前的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提出个人所理解的务实应对,以期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者有所裨益。

一、什么是真实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

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定位及诚实地工作预期,就已决定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对税务稽查工作定位的影响因素包括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要求、当前工作环境和实质起作用的制度配套、以及相关管理者们工作价值观的融合,至于各因素所占比重的结构,则因不同主导管理者的组合而各不相同,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较大区别。从税务稽查的工作成果及浮现出的工作风险则体现了工作定位的状况,当然也同时体现出了所融合的工作价值观。

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是博弈基础上代表不同主体利益的“有正、有副”的可能出现的“零和”结果,否则,从法制要求的“应该怎样”出发,到现实执行程度的“做得怎样”,这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甚至较大差距,但从体制层面却长期未予纠正的,这样形成的风险就不应该是实际存在的风险,而仅只能是理论上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对现实促进起效甚微。在许多文章的论述中,对于稽查风险或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得太多,改进的倒不太多。倒不是难以改进,而且许多待改进的内容确是举手之劳的改进,但屡屡仍有未改进的地方,这从数年前关于此类文章的论述至当前此类文章论述的雷同可见一斑,结论应该是,现实中较普遍性的发生后“论述”总结出来又不断提及的“问题”,其改进是低效的,也就是说对执行主体而言是低风险的。为什么会这样?没有博弈机制使然。举个简单例子,送达回证手续不全的程序性不合法,未能引起被查对象对其合法权益的动真格“保护”,就会导致下一次类似手续的走形式,这本有的风险到了实务中有多少

实际意义上的风险?被查对象为什么不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核心应该是个敏感的大话题,不在本文讨论主题之内。应该说,只有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的程序、实体进行“刻薄”地“指责”(表现为听证、复议、起诉等形式),同时,真正代表国家、代表公平正义的有关监督主体对稽查实体的执法准确性即时有效监督时,对税务稽查实务者的风险才会真正出现。

二、税务稽查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风险的表现形式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有很多种,可以作出很多分类,但从宏观性管理角度出发,同时又具可制度化且可操作性,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其他税法执行的风险

税法建立起来后,就形成了应该遵从的原则和标准。而提及风险,就是对税法执行不能达标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稽查工作实践中,税法执行的风险可能表现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四个工作环节中,选案机制建立的科学性与适用性风险、检查环节中对检查风险识别的理念及可操作性风险、对违法问题所取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及适当性风险、审理工作中对审理岗位人员的选择及理解审理“七项内容”的可操作风险;对税收实体违法认定的风险;对税收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处罚的认定及处罚适当性的风险;对其他税收程序法执行的风险等。

2、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干预的风险

税收工作本是一种经济利益调整,许多时候甚至是重大利益调整,而在税务稽查这一特定工作环节更明显体现这种特性。因此,在当前国家治理转型时期的各项体制和制度未完全明晰、集权管理以及权责难对称的情况下,工作干预已是一种必然。干预可分积极的干预和消极的干预,而现实中的消极干预居多。有些干预在现实中以务实眼光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以部分税收利益置换了更大的其他综合效益,如在既有地方整体利益之下的对作为局部利益的地方税收利益调整的干预,这属于地方性干预,从税务部门的局部来看,是消极的,税法执行被扭曲,但放到地方整体性利益中,也可能是积极的,可能是综合效益更大,这也类同于某些国家税收利益形成的壁垒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下利益冲突调整时的情景一般。在出现的干预中,除前面所述之外,也有些干预是利益集团性的,影响着某些层级的政治经济;还有些是各种不同层级的私利性的考虑。这些干预在当前所反映的各个不同政府部门行政主体执法中已经比较司空见惯,也不时有被揭露出来。当然,对这种应有税收利益的人为调整,就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税务稽查风险。

3、相关税法的缺陷和人员素质的不足形成工作疏漏风险

目前的税法中,制度性缺陷和部分税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及相应伴生的监督性存在不足,同时,对稽查人员素质几乎没有规范标准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工作疏漏风险。对其不足,这容易从当前税务中介机构自行形成的许多制度性“大补丁”可以进行反证。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一部指导稽查工作的统一尺度的程序法,但现实中被查对象大大小小不一而足,用一套简单标准来适用是有些牵强,如对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某被查对象与对属个体性质的某商业零售超市的被查对象,用同一套程序标准进行检查是不是有些不合适?答案是肯定的。针对这个问题,有部分地方已作出补漏尝试,但对全部存在的税务执法部门而言,其中的风险无时不在。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对被查对象违法情况查出与否的识别风险、稽查成本与稽查直接成果可能极不对称风险、审理中执行审理“七项内容”的可操作性的风险、对综合性强的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实体稽查的可操作风险、稽查岗位人员选取时对个人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结构及工作经验等重要不同因素考虑不足造成的风险等。

三、对税务稽查风险的务实应对

以上所存在的风险,有些是在实务中对风险认识的理念没有同步跟上,导致风险识别及可操作性的流程执行不足,有些很难在短期内进行有效应对,有些风险与当前大的体制环境及制度框架紧密联系,需要条件具备才能解决好。

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情况,在相关管理者岗位积极作为的条件下,可以将对前述稽查风险的解决分为短期可努力解决的应对和应长期逐渐解决的应对这两大类。

1、短期应对

所谓短期可应对,本文是指单个或少数管理层级的管理者可在不太长的期限内进行努力解决的应对。它包括:

(1)健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使发挥保证质量与效益的制约作用

①提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地位。②建立稽查选案的工作原则和具体实施制度,体现有效服务和保障税源管理的大局。③在规程的检查环节中,增加可能出现的税收违法风险的识别,体现当今审理风险理论中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也体现出关注税收检查成本的意识,这也为过错问责提供保障。④改进并做实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实行“领导+专家”的人员组成方式,形成“达到标准审理的实质审理与定期进行形式审理”的结合,形成对检查环节的有效制约和保障,营

造成“打造稽查质量的高地”和人才的洼地。

(2)丰富税务稽查规程各流程中的具体操作内容,走规范操作之路,保障基本工作质量

①对选案的执行过程制定规范工作要点,并制度性的档案化。②对检查环节中形成的检查证据,分不同税种制定基础性的规范化范本,并在范本中作出适度的法制性解释。③对审理中的原则性“七项内容”,根据典型被查对象不同的某种属性,尽可能作出详细解释或例释。④对重点税种、重要行业的某些税种编制特定的检查软件,如企业所得税(又可分适用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业的营业税、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等。⑤引入针对使用自动信息化的被查对象的所有涉税相关信息的搜索软件,搜集可能偷漏税收的可疑信息并进行有效分析和比对。⑥建立和完善服务于稽查工作的多功能储备性数据库,包括税法体系及有效随机分类、不同行业某地域的各项财务及税负数据标准、历年检查工作成果信息化及可检索、不同行业真实典型税务处理案例等。

(3)整合工作领导体制,使少干预及掣肘,多发力

①对国家、省、市、县等各个不同层级的稽查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效用情况及税源管理需要,进行不同的检查工作定位,确定服务于不同税源管理的功能。②继续做实“人才库”建设,要有形与无形相结合,选与用相结合,弥补和调剂可能短期内的人才相对不足。同时,要对库存人才的工作使用和工作研究进行工作特长的业务方向引导,避免人才在少数业务领域的拥堵和难以高精尖。③制度性地有效发挥上一级稽查部门对下一级稽查部门的领导与示范作用。

(4)注重对人员素质的培养和使用,发现及引导标杆型人才

当前在工作责任机制难以全面有效建立的情况下,首先就需要在人员使用上选取责任心强的人员。同时要形成一定的“入门”竞争机制,让人员意愿及竞争中的竞与选相结合。

正是在稽查工作价值观指导下的积极定位,就会决定既定的工作手段,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对稽查人员的选取。这其中,一定要关注其工作经历和阅历、税收业务素质及综合知识框架、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等,这是当前决定稽查工作质量的关键,也是有效控制和降低工作风险的关键。

要在既定条件下,善于发现稽查人员中的潜在标杆。标杆的作用是无穷的,这是古今中外的管理铁律。对标杆的成长,这其中有一个必然过程,即“现实必存在---偶然发现---必然引导---偶然提升---必然人才”这么个成长过程,这样的最

终标杆型人才,应该具有其必有的特质,即其自身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容易接受领导和激励并对合理工作目标百折不挠、爱钻研业务、能不断因各种内外环境因素变化而进行自我心理调节、不追求浮华的评先评优、对名利比较看淡等,也只有具备这些特质,才能在当前复杂环境中终不被真正的湮灭掉。工作中通过发现、引导并发挥这样标杆型人才的工作优势,在有效的管理模式下定会让整体工作质量有较大提升。

(5)适度发挥复查工作的监督作用

复查工作作为监督税务稽查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在监督形式上可以创新。可以引入外部达一定资质和成长历史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引用其年度工作报告,或聘请其依法在某环节进行复查,或进行成果评估等。

2、长期应对

真正有效的工作成果和风险防范,只有机制建立科学、实用,才是根本。对税务稽查风险形成中的根本问题,也只有从机制上寻找办法,才能有效解决,也才能对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有效保护。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很大的力量才成为可能。

(1)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

在当前只能强调责任心而难以全面启动问责的情景下,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只能着眼长远。并且,在真正的责任体现中,对于“权力”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关系”的影响下的责任,现实中普遍无法有形体现,这在现有体制环境下是很难解决的难题。如果出现机制良性转换,则可从这些方面体现有效的责任机制:①修订有关制度,让制度合理体现责、权、利的真正融合。②有效监督与质疑无时不在,出现应问责情形的,立即启动问责。③问责首先应分清真正的责任人。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公开处理。⑤问责后,导致了相应工作整体较大提升及风险下降,各工作环节、流程、手续、时限等等“表面现象”,都自觉地不可能地成为会议上争吵和文章中论述的问题。

(2)对稽查人员进行能级管理

稽查工作成效如何,稽查人员的素质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不同于其他环节部门,其工作本身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在不断的工作实务中,有些地方在税务稽查人员管理中不断呈现的人员整体素质无法提高并且人员普遍对税收业务管理预期悲观,这是与稽查人才制度管理不足或不合理分不开的。如果是制度积极有效,应该是不同素质层级

的人员都能看到人才前进和素质提升的希望的。这种有效制度就是期盼中的人员能级管理,表现为,①根据现实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能级适用办法,同时也以此选拔专家型人才。②对不同能级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③赋予不同能级人员不同权限的工作权利和不同的工作津贴。④评定能级标准主要体现出人员的工作经历及其绩效、业务素质结构、以往工作责任感以及以往每个稽查工作成果对个人“德能绩勤廉”的具体体现。同时,这样的能级管理制度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积极向上且认识到通过不断努力就有合理回报的诉求。

(3)保持税务稽查工作的适当独立性

保持税务稽查工作的适当独立性是保证稽查工作质量、降低稽查风险的必要因素,这无论是从管理理论还是国内外制度实践的成败都得以印证了的。其独立性包括:①独立执行税法的检查权,并独立承担责任。②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决定权和经费保障权。③赋予一定的搜查权、对财务信息自动化系统全面检索的搜寻权和有一定前提的人身强制权。④适度独立的工作报告权,及对税收日常管理的建议及督促整改权。⑤有与税收司法审判权的紧密衔接与制约。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地税局

推荐第10篇: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当税务局要到检查时,你首先要搞清楚,来的是国税局的,还是地税局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计交情况:

1、增值税: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2、所得税: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根椐《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重大异常,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L、是否存在白条入账的情况。

M、对收入、成本、费用是否核算正确。

2、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营业税及个人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还有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个人所得税:

1)、对职工的各项补助是否按正常计入应税所得;

2)、对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是否代扣了个税?

3)、每月个税是否按时缴纳?把每个月的纳税申报表汇总装订起来。

4)、对职工的年终奖及单项奖是否代扣了个税?

5)、对于其他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纳入应税所得?

6)、是否存在以其他发票冲账的情况?

7)、其他应扣应缴的情况。

营业税:

各类企业的营业税的检查重点不同。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帐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帐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帐,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帐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帐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11篇: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当税务局要到检查时,你首先要搞清楚,来的是国税局的,还是地税局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计交情况:

1、增值税: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2、所得税: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根椐《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重大异常,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L、是否存在白条入账的情况。

M、对收入、成本、费用是否核算正确。

2、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营业税及个人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1

还有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个人所得税:

1)、对职工的各项补助是否按正常计入应税所得;

2)、对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是否代扣了个税?

3)、每月个税是否按时缴纳?把每个月的纳税申报表汇总装订起来。

4)、对职工的年终奖及单项奖是否代扣了个税?

5)、对于其他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纳入应税所得?

6)、是否存在以其他发票冲账的情况?

7)、其他应扣应缴的情况。

营业税:

各类企业的营业税的检查重点不同。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帐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帐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帐,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帐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帐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按以上情况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第12篇:应对税务检查实战

应对税务检查实战

既然税务检查是征管查三大职能之一,那么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将面临着被税务检查或稽查的概率,那么如何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了,相信下述经验有助于纳税人有效规避检查风险,于激流险滩中从容而过。

一、和谐征纳不吃明亏,自强不息不吃暗亏法律上纳税人和税务局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是管与被管的关系,那么就要在平时的征管中处理好这些关系,近一点的与专管员处理好关系,远的一点与领导处理好关系,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如果选择两家企业择其一稽查,我相信平时关系好一点的肯定比平时关系差一点的避免检查概率要大。特别是作为财务人员,更应当认识到这一点,服从管理,遵从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多咨询,多请教。另外老板也努力点,争取戴个红帽子,比如人大代表,比如政协委员等。外因固然重要,内因也需要互动,关键是自强,自已税法要懂,甚至要比税务人员还要懂,一般税务人员是不懂的,因为中国这种行政体制造就的是懒人,税务机关的逆向选择性很多,就是选择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呵呵,而纳税人相对而言则少了很多,省一分钱就是一分钱,税务局多收一分钱也不关专管员的事情,自已不好好学习税法,成天想着靠关系摆平,哪天被税务局忽悠了,被人卖了还给人家点钱。没事多跑跑会计视野,多看看财税文件,多探讨探讨业务,有事没事约我去和大家做个交流,呵呵。

二、潜伏在内部的敌人要当心,潜伏在外部的朋友要关心现在财务人员在企业位置中不是太重要,老板们更关注生产与营销,这个观念要改变,财务同样可以节税,

促进盈利,同时老板们更要关注会计疾苦,许多案件往往就是内部堡垒不严,祸起于萧墙,老板对会计不满,炒了鱿鱼,会计随即举报,线索明确,一查一个准。而纳税人同样需要在税务局内部安插潜伏,呵呵,有动向即时知道,有困难即时咨询,有过不去的坎即时协商,有种无间道的感觉。有个税务朋友,安插在税务局内部,眼线一个。还是有用的。

三、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看看中国的富豪榜,黄光裕为什么进去呢?就是因为太不低调了,中国有句古话叫作枪打出头鸟,高调作秀往往是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多向陈光标学习,高调做事,低调做人,与人为敌与与人为友的境界是千差万别的,中国的外戚就是这样的,东汉时期的窦太后家,梁太后家当权时狐假虎威,一旦失势,统统人头落地,反观马皇后家,夹着尾巴做人,保得世世平安。税务检查来了,要客客气气的,尊重税官,尊重人家劳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不要因为你有什么后台,就长着双眼睛朝墙上看。你不尊重人,还指望人家尊重你?

四、理解舍得,假装糊涂 什么叫舍得,什么叫危机,有舍才有得,有危才有机,现在税务检查往往是先满天撒网,全部自查,这种方式很有用,税务局只要发张表下去,然后坐在办公室喝茶,等鱼儿上钩,而接到自查表的往往忐忑不安,记住:千万不要一毛不拔,此时一毛不拔,将来是要放血的,此时不舍,将来就有大舍,因为中国的税企关系很微妙,基本上没有哪家是清白无暇的,在税收问题上没有“处女”,别装干净,你越干净越可疑,所以自查态度要认真,要端正,要查出问题来。 如果万一不幸被抽到了,检查过程中,要难得糊涂,不要显的太过精明,斤斤计较,寸

土不让,你节节防守,只会是节节败退,有的明显的东西要主动放弃,比如罚款,比如超标的福利费,甚至要专门留出这一块来,等着人家来拿这笔钱,税务局左查查不出来,右查查不出来,是绝不会就此歇手,而是会打持久战,哪有到企业查不出税来的,回去是交待不了的。

五、珍惜权利,慎用权利新稽查规程实施后,纳税人有了许多权利,比如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异议,可以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企业可以把不同的意见表述出来,这样做对企业是有利的,再比如处罚之前是要下达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企业有陈述申辨权,企业一定要利用这些权利,将自已的正当合法主张表达出来,因为稽查也好,检查也罢,税务内部都有个分工制约机制,检查完毕还要由相关人员进行审理,虽然不是完全的外部制约,但这种内部制约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因此你提出正当的合理的意见,一般而言还是会采纳的,正如一审上诉,二审是不得重判的,此道理等同于税务检查。但是你的理由必须充分,不要胡搅蛮缠,胡搅蛮缠非但不会给你带来处理处罚上的宽松,还会让人徒增恶感,什么鸟人啊,这么和我过不去?

六、调增很容易,调减要注意打个比方,查增了你营业税和房产税,那么企业要注意你要提醒检查人员给你在企业所得税前做调减,比如固定资产短于规定年限折旧,被查增了所得,你要注意以后年度你要相应调减所得,特别是暂时性差异这种东西,无论税务人员也好,还是企业也好,只记得当年被痛宰的故事,却忘记了亡羊补牢的传说。

七、千万别漏富,始终要装穷你越富说明你越有税款可挖,你装穷如果装的象倒也可引起同情心,普金为什么要对霍多尔科夫斯基下手,嘉庆

为什么要对和珅下手,无它,有油可揩也,你越把富态显露出来,税务局反而觉得放你点血你也不在意,所以特别佩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老总,碰到税务局检查让他放血,他就跑政府那边哭穷,养着这么些个工人,本来不容易维生了,再让交这几百万的税,工人都下岗了,你说政府怎么办?

八、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我一直痛恨中国这种税企关系,没有一点法制的理念,搞的中国征纳之间基本上是种庸俗的低级的趣味,如果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纳税,征税人做到依法征税,该有多好,当然这不是税务局这种层面,而是相当多层面的事情,所以依法治国是必须深入的坚决的推行下去,如果纳税人能做到不怕提起行政复议,不怕到法院打官司,我该交的一文不少,不该交的一文不交,我想中国的税收征纳才会走入良性循环,当然这有待于政府机制的改革与税制的改革。有的时候纳税人狠点说不定也管用,特别是一些收税一方就有缺点的检查。当然不到万不得已在现时状态下还是心不和也要面和啊。

第13篇: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风险控制】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第14篇: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五大课题:随机检查、五年轮查、集中稽查、联合检查、黑名单联合惩戒

一、随机检查

(一)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二)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集中稽查

集中稽查是什么意思?省税务局直接抽调派员轮流随机检查。

仔细看看“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这句话含义深刻、意义深远。对某些人来说,天要下雨,只有当地保护伞可能不够大了……

据统计,迄今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现了省级稽查。

海南地税从2009年开始实施,重庆国税从2011年开始执行,河北国税、河南、湖南、青岛从2012年开始试点。广西地税从2014年开始、深圳国税从2015年、北京地税从2016年等开始均已实现省级稽查,由省税务局稽查局统一选案、派单、选人、检查。

随着省局直接检查的覆盖面扩大、比例提高,县市税务局对本地政府、企业的影响力势必逐步减弱。

三、五年轮查

(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也就是说,所有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其他纳入检查库的企业,五年之内,必定会被税务检查一番。当然,小规模企业、非企业纳税人(如个体户、自然人)除外;另外,对疑点企业会有更高频次检查。

(二)进度安排

2016年起,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起,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

四、怎样避免进入税务黑名单

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哪些是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1、查补税款100万元且占10%;

2、逃避欠税100万元;

3、出口骗税;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票或其他抵扣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

7、伪造发票。

触犯上述七条标准的,就要上税务黑名单。 上了税务黑名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就是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判D级;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阻止出境;限制担任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

3.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5.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行为(IPO、再融资);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6.D级纳税人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7.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8.D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每次不得高于25份,当月再次购买需按3%预缴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交旧供新、限量供应。

五、税务稽查71项重点内容 增值税(不含营改增)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大阵容:税务局打响第三次“税务稽查”,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部门配合,你准备好了吗?

据《经济观察报》昨天报道,201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将选取10个省税务机关开展跟踪督导和检查工作,据了解,目前执法大督察已进入省局重点抽查阶段。

本次税务稽查是税务系统近年来参与单位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监督检查,并且联合了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的协作配合。

据报道,截至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大督察共组织走访1.72万户纳税人,发放3.97万份调查问卷,征集归并纳税人意见建议1000多项。

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注意!2017年,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全面来临!(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

有了“金税三期”做靠山,税务机关可以大显身手

这么大的阵势,真的是前所未有,新的一轮“税务稽查”风暴全面展开。毫无疑问,这次又要给“金税三期”记头功,有了大数据系统的鼎力支持,税务机关就像有了“顺风耳”和“千里眼”一样,所有的经营信息都一览无余。

有了“金税三期”系统做靠山,税务机关在本次稽查中有三大最新变化:

1)优化税务风险识别及稽查选案能力

税务机关联合五大部门,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金税三期”逐步实现涉税数据在国税总局和省税务局集中处理,并为导入第三方信息预留接口,实现涉税数据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系统的自动互联和信息实时比对。目前,税务稽查局的选案系统已与金税三期成功对接,通过金税三期数据自动筛选高风险企业,较之原来的选案方法将更为高效。

2)增值税发票管理信息化

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在进项端,发票升级版的使用也会改变纳税人的涉票操作。

通过对进销两端实现信息化,纳税人得以降低发票管理成本,而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信息的纵向、横向分析比对,能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纳税情况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的了解。在发票信息实时、全面报送给税务机关后,纳税人也必将面临更为高效、严格的税务管理。

3)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

金税三期将现行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集成到了系统中。其中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一些之前在执行中未被严格落实的时限要求将受到系统的严格监控。

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要注意啦!税局可能会跟你谈谈

企业进行零申报比较常见。但长时间零申报或负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本次税务稽查一大重点就是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进行进行联合督察。

为什么要联合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来督查长期零申报企业呢?这是有原因的:

首先,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

其次,企业的营运是有成本费用的,如人员工资、门面租金、水电气费等,如果没有收入来源,那么我只能对你说呵呵,毕竟没有人愿意“赔钱赚吆喝”

再则,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那么风险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后果就不逐一阐述啦!

那么,零申报如何定义?长期零申报到底有什么后果?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不要傻傻被查,1分钟掌握税局6大稽查方式!!

长亏不倒活得很好难继续

据重庆市国税局官方微信近日透露,在日常风险管理中,重庆万州国税局发现某企业经营达三年以上,增值税税负一直偏低,但在长期亏损的同时又有资金不断投入(属于长亏不倒户),处于风控系统高风险范围。

为进一步核查该企业情况,该局风控中心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案头分析,发现该纳税人财务报表各项指标中规中距,且单项指标(如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均在正常范围内。通过认真校验,该局风控中心的小伙伴在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发现了疑点!发现出该纳税人发票开具收入明显小于当期申报收入!

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再分析下申报表,发现该企业申报了大量未开票收入。疑问来了!其接票方基本上是国营医疗机构,不开票对方能入账?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疑问又来了,该企业是如何实现发票开具的呢?

风控中心通过系统抽查发现,该企业主要销售对象除正常收取该企业开具的发票外,还收取了不少以个人名义代开的发票,且发票开具的产品品名与该企业开具给接票方的产品品名基本一致,但价格有所偏差,基本上个人代开的产品单价>该企业开具的产品单价。为消除怀疑,该局风控中心实地核查,通过对该企业职工花名册与个人代开明细表对比,合同确定收入与发票开具收入对比,国营医疗机构主要财务负责人谈话校验,确定该企业利用个人代开发票进行账外经营,核实出该企业在3年时间隐瞒销售收入450万元左右,少计增值税63.35万元,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补缴增值税税款与滞纳金,并在当年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眼看一个长亏不倒活得很好的企业被毙了吧~

其实,对企业来说,账外经营可是存在不少危害的!

账外经营有哪些危害?

侵蚀税基税本。采取“账外经营”手段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减少增值税计税基础和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偷逃了国家税款,罚款不说,严重者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埋下管理隐患。“账外经营”给经办人员捞取“灰色收入”提供了便利,侵蚀了企业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给企业发展埋下了隐患。

加大违法风险。按照总局及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也会被牵连,不仅会计证被吊销,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被发现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其不缴或少的销售额还是要依法缴纳,而且滞纳金更是少不了。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另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

(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排查账外经营方式多种多样

尽管不少企业账外经营的技术堪称炉火纯青,但税局多种排查账外经营的方式终究会使账外经营无处遁形。

1、互联网+税务

最强大的排查方式莫过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了。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重庆万州国税局风控中心能快速发现疑点得益于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与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使得纳税人所有数据处于“全天候”监控、分析、处理状态,一旦纳税人数据存在疑点信息,系统能够第一时间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而且目前各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还在进一步完备与升级该系统,不仅是实现发票数据电子化,其它如水、电、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等重要数据也实时共享。因此!可以说账外经营已经丧失生存土壤。

2、账户核对法

一是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其开户情况,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所掌握的账号比提供的多,就有账外经营的情形存在。

二是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业务记录而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无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作重点调查。

三是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减少记录,而销售明细账无记录的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库存商品的去向,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四是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与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检查有无将库存商品少入库或不入库而进行账外经营的现象。

3、投入产出核对分析法

即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部门的消耗与产出配比,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再按企业产销比率计算出企业应实现的收入,然后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还可以将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品产量与会计账表所核算的产品入库产量进行核对,若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产品不入账、账外销售的问题。

4、核对营销业务记录法。

企业销售业务一般在营销部门都有所记录,可以通过核对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并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相比较,如果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现货交易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偷逃税款等问题。

5、突击盘点法

即对库存资金及存货进行突击检查,从中查找漏洞。

一是对库存现金的盘点采取临时检查的方法,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如果盘点的实际数大于账面数,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很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需进一步进行核查。二是对存货实施突击盘点,如果实际数量、品种要比账面多,说明有库存商品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形。

6、票据、存根核对法

企业的票据、存根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核对票据存根和会计记录可从中发现账外收入。将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记账联是否有缺号的现象,是否与存根联相符;同时将发票、收据存根与销售合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行为。

在了解了账外经营的危害及税局排查账外经营的多种方式下,账外经营还是企业所谓的“生存法宝”吗?而且在2017年这个“大数据治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治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如果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黑名单,不仅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个人的生活。

因此,企图通过账外经营达到偷逃税款的途径是不可取的!现在的一个小动作就有可能铸就无法挽回的后果。再次提醒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经营,依法做账,诚信纳税!”

“金三”系统下税务稽查严打,增值税发票管理绝不能碰的三大高压线! 案例

2017年第一季度,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兰溪市一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兰溪市**建材经营部位于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经浙江省兰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份,金额33.05万元,税额5.62万元。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7.87万元。

最后,兰溪市**建材经营部受到了追缴税款37.8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6.9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无论金额大小,都不要报侥幸心理。现在不是以前,过去可能你公司有过类似买票的情况,或者少缴税和不交税,都没有被预警和稽查。但现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只要动态数据比对后发现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评估科的人员会马上打电话让拿三年的账交过去进行查账,后续的麻烦就不是当初抵扣的那点税款可以解决的。■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 ■绝不能碰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压线”

千万不能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也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卖票)赚钱。大部分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 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除经常性的进项认证、抵扣比对发现异常情况会进行检查外,总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2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能够比对贸易公司“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发现异常,就下发“黑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

千万不要相信“开票公司”讲的“发票认证通过抵扣了就没有问题”的鬼话,那些专门卖票的企业,开票不可能正常,他们向你开票,也向其他人开票。他们靠“开票量”赚钱,迟早都会被税务稽查系统筛查出来,被税务机关盯上。另外,开票公司的抵扣链条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立马“卷款走人”,当月开具的发票就不申报,必然东窗事发,所有买过他的发票的企业都会“带出来了”。

最终,买票企业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现在起,不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 ,宁可增值税税负高点,也不能去买进项抵扣。 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关键在企业负责人,但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窗口”需要前移,要设置在采购环节。签订采购合同时就需要审核供货商的增值税开票资质,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与风险责任,仅仅靠财务部门是无法控制风险的。

温馨提醒您:

❶现在不仅仅是强化会计人员做账技巧的时代,更是税务稽查大数据分析的时代;

❷税务预警不仅仅来自于国税系统的预警、以后会更多的来自于地税系统、工商系统、社保系统、银行系统、公检法等系统的预警;

❸财务人员务必记住三句话: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平平安安做个好会计,让企业省心、也让家人放心!

❹因此企业只有真实的、准确的取得进项发票,并同样真实的、准确的开具销项发票,才是根本解决企业的税负重的问题,企业才可安全地长久经营下去!

财税新政日新月异,营改增后续工作的重担加上金税三期上线后的频频预警,以及税务稽查下的严征管,逼迫财务人员必须天天学习。只想不劳而获、故步自封的会计必将被淘汰出局!

第15篇:如何应对税务自查

如何应对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局(或稽查局)通知企业进行自己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16篇: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需防范哪些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1-10-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访问量:

(双击滚

[字体:大 中 小] |

屏)

笔者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税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达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营业

收入,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

得税。(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银行贷款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债权人)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

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

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第17篇: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公司从领导到普通员工,人人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将明礼守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一项基本前提。为了培养自觉的纳税意识以及应用法律法规规范涉税行为的能力,公司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各类财会、税收知识培训,2008年还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了上级单位的所得税和新税法的专项培训;此外,公司财会人员还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管理员下户辅导的机会,主动请教,随时了解有关政策动态。

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进一步统一企业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在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将企业税务内控制度作为了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涉税人员的岗位分工;二是将税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激励涉税人员工作积极性;三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把相关财务报表等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和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决策提供可靠的原始依据;四是针对涉税业务流程进行 规范,及时下发文件、规范制度,防范税收风险;五是建立内部税务培训机制和重大税务事项汇报制度。目前,企业税务内控制度建设已初见成效,该制度在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同时,也明显促进提升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能力。

第18篇:大企业税务风险

各位在坐的均是我科的大企业,统称纳税大户。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税务联系人,并设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按下来我们主要交流一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首先是发票,有发票的取得,开具两方面。首先是发票的取得,。如果取得了假发票,而且是在不知情、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对企业来说损失是很大的,涉及的进项、成本均不得列支,还是接受罚款,是很冤的。如果是在知情的、恶意情况下取得,达到一定的金额程度,我们是要移交公安,追究相应的责任。再次是发票的开具,企业要如实的开具发票,不得少开,多开,栏目须开齐。发票的开具从这几年出现的案例,通过虚抵进项来虚开发票,我想这一块我不多说了,处罚是很厉害的,千万碰不得。

收受虚开发票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存在“只要通过认证,就可以入账抵扣增值税”的错误概念,没有认识到虚开发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开展正常经济业务时,为了方便抵扣,接受了虚开发票。此类情况往往发生在市场或网络购货,或上门推销货物的情形下,经办人及财务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票、货、款不一致,接受了虚开发票。

二是少数企业人员受利益诱惑,在没有真实经济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或者有关人员之间的介绍,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伪造整套经济业务的纸质材料,包括经济合同、资金流数据等,相互传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如何避免接受虚开的发票。

我们要掌握的是,票、款、物一致的原则,就是说是钱给了谁,物得从它的手中拿,发票也得是它开出来的。而且超过1000的货款应该是转帐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做生意最终是归集到钱上的。从日常的工作中来看,很多企业取得了假发票,并且企业自身还不晓得,从这么多的案例来看,企业没有很好的执行票、款、物一致的原则

经营过程中,还有很大的一块涉税风险,是收入的确认:很多老板、财务认为只有发票开具了才要缴税。这其实是很大的一个误区,税法规定,经营行为发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具体按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收入确认分几下几种: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书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的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结合日常的工作,我讲一个案例。前几年我经手的一个评估案例,生产家俱,经对该单位的报表及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该单位的生产规模和存货的周转率,销售收入不是很匹配,经过实地查看,该单位的库存帐和会计帐存在出入。经约谈了解,该企业有大量的商品已发货至用户,并已收取的60-70%的货款,该企业说没有收取全部的货款而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没有申报销售纳税。而税法上规定,这样的行为得申报纳税。大家对照一下,我上面说的几个销售确认的条件。其实货物如果已经发出,很大的情况是要确认销售,不管你有没有开具

发票。最后,该单位补了80多万的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上面讲的是增值税的情况,下面讲一下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所得税的收入分三块:1,应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目前企业问的最多的是一块政府补贴的收入纳税问题。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只是个时间差异,如金额不大,个人建议缴税处理,,免去了核算及申报的麻烦。

还有一块是政府拆迁补偿收入,这一个规定的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这个文件对拆迁支出与收入均作了规定,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要及时的提供相应的资料备案。不备案的话当年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很亏的。

接下来一块企业可能不大注意的情况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这一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如果企业当年有此类损失发生的,请详细的对照文件,特别要说明的一项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讲的损失包括企业日常经营发生的损失,如某商业企业买进了商品,如亏损进行销售,也必须进行清单申报后方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的价格:自产的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按购入时的价格。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价格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我们在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发出商品未及时确认销售,大家可以对照一下我上面讲的销售确认的几个条件。

2、下脚料的销售,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大家不要小看这一块,有很大的一部分工业企业下脚料的销售在利润中占了很大的一块。

3、生产成本的结转,很多企业存在年度成本的多转或是少转,从而操控当年的利润(存在年度间的税率差)。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资金的利用,费用的分摊。因为可能存在关联企业有税率差,很多企业在这方面进行操作。

5、增值税进项的抵扣,用于个人福利的等等是不能抵的。或是用于形成不动产的也是不能抵的。

6、目前在征管中发现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进项。然后虚开发票。

7、研发费的归集。这方面主要注意不得扩大费用的归集范围。主要

的文件有: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

最后我想讲几个企业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销售、税收发生大的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发生大的变化,引起税收发生大的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如引起税收大的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有内转内、内转外、外转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19篇: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1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

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

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

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

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

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2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第20篇:重大风险应对方案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应对方案

按照煤化公司(2011)117号文《关于开展2011 年重大风险应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公司在深入分析管控现状,全面梳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对2011年辨识出的7个重大风险,以及开展专项风险管控治理活动中公司亟待解决的2个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具体应对方案如下:

资金管理风险应对方案

资金管理风险是指包括因现金管理的安全隐患、资金使用效率不足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产生的原因:1.两金占用过高;

2、企业资金预算编制不准确,现金预算只能做到年度,至多分解到季度,不能分解到月或周。3.银行贷款过多,筹资渠道单一

4、资金被挪用、欺诈和贪污。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资金筹资流程、销售管理流程、货款回收流程、资金集中管理流程。

风险涉及的部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销售四部、物流部、供应部、国际贸易部(筹备)能源组、国

际贸易部(筹备)精细化工组、国际贸易部(筹备)化工组。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资金管理风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风险应对方案:

1.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资金风险。

2.超出定额预算外资金付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支付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书,并写明详细付款理由,经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持付款凭单及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书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业务,这样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资金管理风险。

3.应收款项超期未收回的,根据超期时间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应收款项超过60天的,财务部以超期应收款项清单的形式报风险管控办公室备案,并向责任部门下达书面督导单限期(期限在30天内)收回,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按期回款。

②应收款项超过90天的,财务部向风险管控办公室提报书面的风险预警意见,风险管控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意见,经重大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向责任部门下达书面督导单限期收回,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按期回款。

③应收款项超过180天的,风险管控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报风险管控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效能监察,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应对方案

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是指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影响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

风险产生的原因:1.煤化工产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价格变化没有规律;2.国家政策影响,对部分产品出口实行限制;3.外围市场经济环境影响较大,对市场预测出现较大偏差。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价格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销售业务流程、客户管理流程等。

风险涉及的部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和销售四部

价格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带来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到最

低。

风险应对方案:

1.在价格委员会的领导下,完善合同管理、法律顾问、价格审批等价格方面的制度建设,以价格为中心,风险管理贯穿于营销的整个流程,坚持实施限价制度。

2.根据产销平衡原则,结合目标市场、区域、物流、客户,采取计划销售,灵活运用合同、零售、批售等销售形式,实现双赢。

3.以信息系统建设为平台,提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为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采取信息通报、周例会、日晨会等手段,合理决策产品价格。

4.对客户采取ABC管理,建立客户数据库,对客户资信、经营状况等做动态管理。

5.加强全员价格风险教育、培训,提高防控意识、效能。

应收款项风险应对方案

应收款项风险:是指包括在应收账款、应收预付款、应收票据及其它应收款项的管理过程中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产生的原因:

1、欺诈,

2、债务人破产

3、债权凭证缺失:没有对帐单,或对帐单签字人无效;

4、合同条

款让步过多或存在陷阱,供货清单、送货单不准确、签字人无效;

5、未关注欠款金额的增加,事后发现欠款过高;欠款多的本身,就是大风险;欠款关注不足、铺底资金过多、结算周期过长、超出授信额度过多、货款追讨不力,最终都反映为应收款总额过高;

6、合同欠款周期太长:欠款周期长不仅使资金周转受影响,并且存在周期内出现风险无法及时处理的危险;

7、风险评估不足、控制不严;对信用差、偿付能力有限的企业,赊欠过多,导致应收款帐龄过长变为呆帐,最终成为死帐;

8、客户动态关注不足:客户的经营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关注不足,会导致客户出现危机时无法及时察觉,无法及时处理危机,延误时机。

9、货款催讨不勤、跟踪不力:客户都想延期付款,拖得越久越好,货款回笼是挤出来;追讨不勤、不力,货款回收定会滞后,风险不知不觉中就会产生。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客户信用管理流程、销售业务管理流程、货款回收流程、产品结算流程。

风险涉及的部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销售四部、物流部、供应部、国际贸易部(筹备)能源组、国际贸易部(筹备)精细化工组、国际贸易部(筹备)化工组。

价格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应收款项风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

到最低。

风险应对方案:

(一)日常管理

1.做好应收帐款的日常记录。每周对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帐款记录进行分析1次,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2.由业务部做好客户基本信息的收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危化品经营证明)

3.发票管理:坚持 “前票不回,后票不开” 的原则。 4.发货凭证管理:主要是各种发货凭证、回执单(因其是诉讼最主要的证据),由销售服务部门100%回收整理、归档。

(二)催收管理

1.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由业务部专人负责催收工作。根据公司催收工作程序,并做好日常催收台帐记录。月度对台帐记录进行整理、归档。

2.做好月度催收汇报工作。由催收人员编写催收书面报告书,交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营销副总经理。 3.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帐款,由催收人员编写催收书面报告书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停滞发货、计罚利息等),交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营销副总经理审定。

资金保障风险应对方案

资金保障风险指在资本市场、宏观政策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下,导致公司融资能力及经营现金流入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供销公司主要表现在公司高速发展建设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资金供应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不足,不能有效支撑公司的发展

风险产生的原因:1.自有资金少、资本金比重小; 2.合理使用一定量资金

3、企业信誉低、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到位;

4、投入大,银行借款多,财务费用高

5、.产品附加值低,盈利空间小

5、筹资渠道单一。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自有资金管理流程、资金筹资流程、业务销售流程。

风险涉及的部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销售四部、物流部、供应部、国际贸易部(筹备)能源组、国际贸易部(筹备)精细化工组、国际贸易部(筹备)化工组。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资金保障风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风险应对方案:

1、合理组织资金,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2、节约使用资金,努力把资金占用降低到最底限度,加速资金的周转;

3、及时提供资金信息,为资金的预测、决策服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

5、平时多与银行沟通,努力争取银行信用额度;

融资债务风险应对方案

融资债务风险是指包括因融资成本过高、债务偿付困难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不确定性。在供销公司主要表现为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较大, 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导致财务成本增加,影响正常经营.风险产生的原因:1.两金占用过高,不能保证及时还款; 2,银行贷款过多,筹资渠道单一; 3公司信用差,影响了公司及时筹资

4、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

5、金融风险。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两金占用管理流程、资金预算

流程、资金筹资流程、资金还款流程

风险涉及的部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销售四部、物流部、供应部、国际贸易部(筹备)能源组、国际贸易部(筹备)精细化工组、国际贸易部(筹备)化工组。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融资债务风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风险应对方案:

1.尽量完善资金预算准确度,合理安排筹融资。2.尽量精确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保障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物资供应风险应对方案

物资供应风险是指由于材料物资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可能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未来的不确定性。

风险产生的原因:

1、冬季各个生产厂家都开始为冬储准备,加之年底矿上检修造成供不应求。

2、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易出事故。

3、煤炭在运输途中易出现事故

4、矿上由于煤层变化和新矿点的选择致使质量存在波动。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计划提报流程、计划采购流程、谈判流程、合同签订流程、煤质验收流程。

风险产生的影响:物资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将会导致生产厂家系统减量,更甚者照成停车。或被动接受高价物资,使生产成本偏高。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实现确保煤炭质量保证生产厂正常生产家实现,努力做到同类型行业中的最好。

风险承受度:

①供给率:月度≥90%,年度≥100% ②质量标准:

神木煤:全水≤13%,灰分≤8%,全硫≤0.6%,固定碳≥52% 挥发分≥34%,低位发热量≥26MJ/㎏,内水≤4.5%,灰熔点(FT)1160℃-1230℃。

神华煤:全水≤17%,灰分≤8.5%,全硫≤0.6%,固定碳≥52%,挥发分≥34%,低位发热量≥26MJ/㎏,灰熔点(FT)1160℃-1230℃。

焦炭:粒度25-40 mm、固定炭%≥83 %、硫份%≤0.8 %、水分%≤8 Wt%、灰融点℃≥1460℃、含沫率%≤10%。

风险应对方案:

1、季节性变化方面影响:我们启动冬储方案来应对,每年的10--11月份,我们加大存煤量,在寒冷天气到来之前备足40--50天的生产消耗量,以应对来自季节性变化的风险。

2、煤矿生产事故方面:我们采取分散风险的办法,将采购煤炭矿点分散布局在不同的区域,如气化煤选取榆林、神木、府谷、内蒙及本地北宿矿、临沂田庄矿等,充分分散风险。

3、运输方面:我们采取火车为主、汽运为辅的策略,同时开辟海上运煤通道,避免运输瓶颈的风险。

4、煤质方面:选择煤质相对稳定的矿点,控制进货渠道,及时跟踪矿上的煤质变化。

汇率/利率变动风险应对方案

汇率变动风险是指汇率/利率变动风险:是指集团公司持有或运用外汇/资金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供销公司主要表现在由于汇率波动,外汇结算时存在风险。

风险产生的原因:1.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所谓国际收支就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收入总额与付给其它国家的货币支出总额的对比。如果货币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便会出现国际收支顺差,反之,则是国际收支逆差。国际收支状况对一国汇率的变动能产生直接的影响。发生国际收支顺差,会使该国货币对外汇率上升,反之,该国货币汇率下跌;

2.利率作为一国借贷状况的基本反映,对汇率波动起决

定性作用。利率水平直接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产生影响,高利率国家发生资本流入,低利率国家则发生资本外流,资本流动会造成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对外汇汇率的波动产生影响。一般而言,一国利率提高,将导致该国货币升值,反之,该国货币贬值;

3,通货膨胀。一般而言,通货膨胀会导致本国货币汇率下跌,通货膨胀的缓解会使汇率上浮。通货膨胀影响本币的价值和购买力,会引发出口商品竞争力减弱、进口商品增加,还会引发对外汇市场产生心理影响,削弱本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地位。这三方面的影响都会导致本币贬值;

4,政治局势。一国及国际间的政治局势的变化,都会对外汇市场产生影响。政治局势的变化一般包括政治冲突、军事冲突、选举和政权更迭等,这些政治因素对汇率的影响有时很大,但影响时限一般都很短。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出口贸易中合同签订,银行结汇,进口贸易中合同签订,进口信用证付款。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未来风险。 风险承受度:将因汇率/利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风险应对方案:

进出口贸易中,汇率变动是非可控因素,但仍可采取预

判措施,以减少风险。

1.关注国际和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

2.外商签订合同时,汇率因素会考虑在内。双方会规定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风险比例作为合同的附加条款。

3.提高出口产品价格,降低进口产品价格;4.及时和银行沟通,了解利率变化,如预判汇率上升,可推迟进口时间;反之,则将进口时间推进;

5.及时同财务部、市场部沟通,了解市场和金融信息。

人力资源和人才、技术保障风险应对方案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人员的招聘、培训、任用、晋升、解雇等环节,因管理不当或制度缺陷而可能导致损失及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人才、技术保障风险:是指公司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在关键人才及核心技术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发展需要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供销公司具体涉及到这两个风险的基本上是人才流失风险,这也是集团公司招聘全日制大学生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公司截止到8月底,共辞职1人,集团公司内调出2人,集团公司内调入1人。

风险产生的原因: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有待遇、人际关系、组织气氛等原因。企业没有制定员工晋升计划,新入

企员工(尤其是大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风险涉及的部门:供销公司所有部门。

风险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员工招聘流程,员工聘任流程,员工辞职流程。

风险产生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作用,降低了企业的信用度。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换一个工作环境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会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培养内部人才、积极引进紧缺人才、爱护激励现有人才,做到人尽其才。

风险承受度: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1、待遇留人,提升员工加班费,使员工的待遇在行业内有一定竞争力。企业重视员工,加强人性化管理,提高员工福利。对于现在企业的员工来讲,待遇是一种很现实的东西,企业想让员工卖命干活,却又不想付出合理薪水待遇的话,恐怕是难以实现的。

2、感情留人,人人都有感情。从感情的角度入手,在企业创造一种让员工有家的感觉,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事业留人,让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翁。进行大胆改

革,给人才创造施展才能和价值的环境,同时针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配股,让他们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他们把自己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他们稳定下来。

4、制度留人。建立一些科学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比如期权激励等。比如企业在春节放假前不要一次发完全年的年终奖。

5、严把进人关,招聘适合企业的员工。

6、明确用人标准,端正用人态度,改善用人理念,放弃投机心理。

7、注重员工在职培训,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帮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8、提高新进员工与团队、公司的融合速度。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doc》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银行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总结财务工作总结酒店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工作总结工会工作总结社区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党建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