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20-03-02 03:48: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酒店宾馆。

第三条:本企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结合谨慎性原则,开展本企业会计核算工作。

即: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核算期间,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配足配好财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3、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4、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各业务岗位工作职责。

5、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指标计划。

6、组织日常财务收支、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7、负责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

8、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

9、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10、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落实。

11、总结经验,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12、负责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零时性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范围:财务收支集中在财会部门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客房、餐饮以及为业务经营提供保障的管理办法。具体管理范围包括:(1)企业资产和负债;(2)资本金、(3)各项收入与支出、利润分配;(4)监督本企业财产购建、维修管理;(5)按权限处理资产、资金盈余和损失;(6)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资金;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分期结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年度内1-11月的期末结账可按照本企业实际确定当月结帐日,但年内最后一个月的期末结账日必须为12月31日。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并采用复式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应保持一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等相关信息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拖后;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三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统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四条:提供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六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业务内容设置会计科目。

第二章:资产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本企业的流动资产按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本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待摊费用等。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其他等。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工具、器具等纳入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核算。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类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保险、安装、包装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其同类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同期的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和其他用房等。

2、机器设备:(1)机械设备;(2)动力设备;(3)通讯设备;(4)电子计算机;(5)电器设备;(6)安全保卫设备;(7)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4、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递延资产--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计算、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扣除5%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购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购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内部调拨、调换或报损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批,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营租入的房屋转租给员工住用的,应当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并计收房租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列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需加强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财会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做好帐务核算。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参加,共同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实相符,盘点中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盈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发生的大宗修理费用,可以采用分期待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1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要分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不足100元的物品,也要建立物料用品领用登记手续。低值易耗品每年最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如有盘盈(亏),要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变价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低值易耗品在购置时可一次列入成本。对金额较大,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的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认账。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且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独立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间内分歧平均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分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六章:负债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本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第三十七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债务的。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九条: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四十一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第八章:收入

第四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企业收入来源主要由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组成。

第九章:营业收入

第四十五条: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客房收入是指将客房出租给客人所取得的收入。(1)房费收入。房费是指将客房临时出租给住客而取得的房租收入;(2)客房小吧收入。客房小吧收入是指为住客有偿提供的饮料、小食品等取得的收入。(3)商务中心收入。商务中心收入是指为住客提供的传真、打字、复印、通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向客人提供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他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餐饮收入是指为宾客提供饮食、酒席、宴会等而取得的收入。 (1)食品收入。食品收入是指散台、包厢、及宴会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煲汤等而取得的收入;(2)酒水饮料收入。酒水饮料收入是指散台、包厢及宴会厅销售各种酒类和饮料而取得的收入:(3)香烟收入。香烟收入是指餐厅包厢及宴会厅销售各种香烟的收入; (4)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餐饮部门取得的除食品、酒水、饮料、香烟、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消毒用具、餐巾、包厢、宴会厅等的租金收入等。

第 四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而取得的收入。 如:代客 洗衣收入、烫衣收入、代客购干果、水果收入等。

第十章: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九条: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十一章:营业外收入

第五十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员工过失罚款收入、应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等。

第十二章: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五十一条:反映本企主营业务收入应负担的各类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本企业应依据现行规定税种和税率按期缴纳税金,不得多缴或少缴。发生多缴或少缴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成本、费用

第五十二条:本企业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两个方面。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和耗费属于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主食、副食、海鲜、调味品、酒水、香烟、饮料等。未列入营业成本的各项耗费为期间费用。本企业的营业成本应当严格按照成本核算范围进行会计核算,核算时严禁乱挤乱摊成本和虚列成本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根据行业规定,本企业各经营部门的人工费用不属于营业成本范畴,可直接计入部门费用。

第五十四条:本企业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本企业各营业部门在其经营 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营业费用内容包括:职工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邮电费、收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洗涤费、卫生清洁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1)职工薪金: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金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 依据企财(2009)242号文规定,职工薪金还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员工工资总额。

(2) 职工福利费。依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工资总额的14%比例掌握,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本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助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职工浴室、职工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职工困难补助、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费、独生子女费等。

(3)工会经费。通常按照据实工资总额的2%比例计提。依据税法规定(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企业无工会组织,暂不计提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是依据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2.5%提取的,用于职工教育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用于职工 退休、失业、生病时的生存基本保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生育险。

(6)劳动保护费。企业列支劳动保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因工作需要;

2、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3、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按规定支付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标志服、防寒防雨服装、清凉饮料、劳动安全标志、安全手册及操作规程印制费等。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防暑降温用品等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实物为前提,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用,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不得以劳保费形式在税前扣除,而应当按照企业发放奖金、补贴计入工资薪金。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本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以及经营中不便于分摊而统一认定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采暖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卫生清洁费、修理费、会议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消防安全防卫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财产保险费、法律事务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税金、其他费用。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企业因业务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 税金:指酒店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周转等问题在筹集资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工本费等。

第十四章:其他营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反映本企其他业务收入应负担的各类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本企业应依据现行规定税种和税率按期缴纳税金,不得多缴或少缴。发生多缴或少缴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六条:本企业营业外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资产盘亏损失、其他损失等。本企业确属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必须上报后方能处置,处置后的净收益必须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净损失纳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第十六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七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本企业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分外部报表和内部报表两类,外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部报表主要包括债权、债务明细表、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报表。会计报表数据必须准确,完整。会计报表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外部报表报送必须在次月2日前完成,内部报表的报送必须在次月5日前完成,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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