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2020-03-02 01:27: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完善税收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关键在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那么,税收作为影响企业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构建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

创新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他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创新是把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结合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的新来源和实现工业的新组织 。熊彼特在阐述创新概念的同时,涉及到了范围广泛的如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放在了国家战略的位置上,并赋予了自主创新的三重涵义 :

第一是原始性创新。就是要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第二是集成创新。即选择具有极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战略产品,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

第三是“二次创新”。就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再前进,在创新。

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技术创新,由于其发明的昂贵造价和复制的廉价性,导致出市场的严重失衡,发明者很难从其发明中得到回报,而其他人却能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的外部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企业创新举步维艰,这就为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表现在政府对某个技术领域、某个产业和区域的支持,会导致社会资源和注意力转向该活动领域,促进和引导该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提高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更重要的一点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自主创新的研究和开发、中试、产品化和商品化的各个环节中,创新成本和投资风险大大减小,有利于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增加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分析

企业R&D经费支出及R&D强度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2112.5亿元,比2006年增长29.6%。从R&D强度来看,200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为0.81%,略高于去年的0.77%,说明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已对自主创新给予了很大关注,创新投入强度不断增加(图1)。

图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变化情况

注:资料来源:中国科学技术部网站,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分析(2008年23期)

在企业科技人员方面,队伍在不断扩大,素质也显著提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达到220.2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16.3%,增长率比2006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3%。与此同时,企业中科学家工程师的数量也有较明显的增加,2007年已达140.1万人,比上年增长19.2%,增幅比去年高出5.2个百分点,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的比重达到63.6%,标志着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但是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比例很小,大多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以2006年发明专利授权量为例(见表1)。

表12006年中国和主要工业化国家

2008)

同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3/4为外国人所拥有,本国居民仅拥有1/4。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此外,中国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内地只有海尔一家企业入围,名列第95位,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三、现阶段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科技政策,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例如1994年财税发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财工字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财税发244号文《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

用范围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都给当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辟新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后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引导和借鉴的作用。

2006年2月7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布了若干配套政策并同当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不低于规定比例1。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

(三)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五)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配套政策》还在工资扣除标准、资助与公益捐赠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四税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现行的鼓励企业创新、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虽然也表现出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形式多样等特点,并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税收政策在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动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如:

(一)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

企业自主创新涉及到技术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个环节,要真正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顾虑和难题,就要解决企业的研发推广的各个环节的问题,而目前的优惠扶持政策基本只着眼于单一环节,很难在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税收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阶段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能够减少和弥补企业研发失败造成损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护和补偿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动力激励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太窄。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且所涉及的行业也很有限,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与国外相比,显然在力度和强度上都显得薄弱和无力,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选择上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信心。

(三)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扶持不够。

目前国内从事科技研发的高科技人才相对较少,每万名劳动力中研究人员只有16人。企业进行科研一般只能通过引入科技人才,但是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另外,我国内资企业还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特别是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支出较大,由此一方面加重了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高科技人才引进,还一定程度的造成了人才流向海外。

此外,高科技创新成长中运用风险投资、孵化器等融资工具方面也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现行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高,而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却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

四、比较国外现有的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都会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于很多方面的照顾。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等方式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一)研发投入税收抵免。

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或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凡是研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而我国只有2年的免税期,且仅限国税);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科研开支超过前3年科研开发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我国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试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准许企业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降低。这样,

尽管企业总的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税负前轻后重,享有递延纳税的优势。美国税法规定,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韩国对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按设施成本的50%提取特别折旧费。

(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在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时,准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税收优惠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也称为投资津贴),从而激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创新。比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而对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则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新加坡对于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四)对于技术培训和科技人才的鼓励措施。

各发达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如美国允许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助金,并可在税前扣除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贷款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国则允许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16%的低税率征税。下表显示的是中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研究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力及与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中国每万名劳动力中R&D活动人力和研究人员比例相对较小。(见表二)

(2007)

(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在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拉美及中欧国家实行的也大多是收入型的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才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消费性增值税是为了给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企业以优惠,从而刺激企业采用新技术。同时,对用于科学研究的产品以及用于交流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书报刊物、大学教材、学术杂志等的增值税采用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许多国家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税收优惠。比如,日本对于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的所得、转让工业产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计入亏损,从而降低了个人税负。

五、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

(一)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些税收政策都旨在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譬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实现在进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

(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要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方式的运用。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加速折旧。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完善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应予免税。较大幅度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吸纳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

(四)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要通过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并适当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五)实行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执行。风险投资企业参股高新技术企业占全部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应视同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创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可实行投资退税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交流材料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交流材料

完善激励机制

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排序

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措施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关于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思考

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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