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超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2020-03-03 04:58: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超市(商场) 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商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商场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杜绝违规食品,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为顾客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依据工商局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出”,是指本商场销售的食品因质量问题、未达到卫生标准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本商场的情形。(食品包括禽畜肉品、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农贸产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商场的食品质量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本商场坚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行食品包装运输和标识管理制度、购货信誉小票制度,合法经营,保证不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 第五条

本商场公开接受社会全体公民对本商场销售的食品质量疑问咨询和检举投诉,并负责作出合理解释说明。 第六条 本商场上架销售的食品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部门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立即撤架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经理室和商品部

处理:

(一)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偷工减料,以不合格食品充当合格食品的;

(三)仿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食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食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经过食品质量抽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者仿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仿造同类食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或应当标明而没有标明的;

(六)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七)《投机倒把行政惩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过期、失效、变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九)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等农贸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十)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或者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一)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专利的;

(十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用商标的,或者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标注注册商标的;

(十三)必须经过国家强制认证、许可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能销售而未取得认证、许可以及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四)其他依法应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七条

本商场对不合格食品采用暂停销售,撤柜退货,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没收,无害化处理,报损等方法处理。 第八条 收货部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部门要定期对现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农贸产品必须每天检查),采取措施,保持销售食品的质量。各部门对第六条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货、更换、撤柜、停止销售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拖延。 第九条 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第六条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知经理室,并由经理室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报告,及时把不合格食品退清,并记录存档,向工商部门提供进货来源。

第十条

商品部在进货时必须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定购销合同,合同必须注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处理条款;同时店面部应对消费者公布服务承诺,完善日常食品质量检查管理和进出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XX超市(商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超市食品制度

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

不合格食品下架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超市食品采购制度

超市食品流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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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超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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