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集体企业医保

2020-03-03 17:35: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沈阳市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 [沈劳社发[2005]3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34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167号)要求,现就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主管部门确无筹资能力的,经认定批准财政可适当增加承担比例。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国有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1.市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企业和其主管部门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转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企业及主管部门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国有困难企业可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

三、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其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沈劳社发〔2004〕34号]

------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解决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破产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0年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配比补助50%。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行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书,分两次缴纳所承担的费用。

二、不具备缴费能力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不具备缴纳能力的未参保困难企业,可提出退休人员参保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同意后,每年由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

2.经认定核准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退休人员人数、缴费金额。参保所需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借款50%,按年缴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按年缴纳。

3.核定年度内因退休人员增加所需费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全额承担。

三、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从缴纳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应积极筹措参保资金,并按时足额缴纳,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从欠费次月起停止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关于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通知 [沈劳社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年第139号)精神,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30%,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3.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集体困难企业每年由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经认定核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2.市属及市转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集体困难企业参保每年核定、缴费,也可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享受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社[2005]361号)操作。

四、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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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集体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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