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影响

2020-03-02 10:48: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税费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影响

所谓税费改革,就是将可以改为税收形式的收费改为规范化的税收,对应当保留的收费加以规范并加强管理,坚决取缔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农村分配体制,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大法上治理对农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长期保持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理清了农民和农村教育的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力、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两调整”是指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

税费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带来的显著效益有: 1.有力地治理了学校乱收费。收费管理工作原本是学校管理的一大难点,也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过去学校迫于“ 普九”负债和教师工资拖欠的压力,屡屡违规操作乱收费,以缓解巨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群众意见很大。综合预算的实施,缓解了学校面临的工资及负债的压力,使学校乱收费的动机不复存在,同时,会计中心的成立也对乱收费实施了良好的控制。 2.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在完善原有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义务教育投入重心适度上移,实行适度集中“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即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县统筹。鉴于国家财力所限,我国的义务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财政统包,因此,中央决定将义务教育投入从“以乡镇为主”转向“以县为主”,尽管只是往前走了一小步,但其触及面和和影响面却不可小视,不管怎么说,县级政府的管理水平与责任意识毕竟要远高于乡镇政府,其财源也要大大优于乡镇一级。 3.积极调整了学校布局,提高了办学效益当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县乡体制调整,为全面推进“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提供了历史机遇。从“以县为主”的新体制来看,它实际上加大了县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使县级政府与义务教育的发展有了更直接的关系,义务教育的发展成为县级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县级政府也就实际上在统筹教师工资发放的同时也上收了人事管理权,这在“积极调整学校布局,提高办学效益”方向表现明显。

4.稳定了教师队伍,提高了师资素质在教育经费由县统筹,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的同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收到县集中管理,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从而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税费改革后,作为农村义务教育重要收入来源的农村教育附加费的取消和普遍存在的县乡财政困难,使得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特别是在一些国家贫困县、省贫困县,由于县(市)级财力的匮乏、可调财政余地的缩小,致使 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1.农村进行教育管理体制已经调整为“以县为主”,这的确减轻了农民负担和乡镇政府的经费压力,有利于县级政府统筹规划教育发展,统一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各乡镇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差距。但是,由于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县级政府同样财力薄弱,县级财政压力也非常之大。在县级财政预算的过程中,往往连人头费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安排公用经费拨款,无法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经费。实际上,很多县(区)迫于政策的压力,只是勉强对教师工资实行全县统筹,而公用经费、基本经费仍按原来的体制运作。

2.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地区间和城乡间不平衡在现行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文化差异很大,因而导致了教育投入不平衡的格局,使农民根本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享受。

3.政府责任重心偏低导致财政投入失衡。目前在基础教育管理方面我国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而实际上在基础教育管理和投入方面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以县为主”。从国际上看,中央和地方对教育的财政投资分担比例一般为60:40,而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资分担比例平均为55:45。所以,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资例却一直偏低。省、市级财政薄弱,却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责任。这种全国大部分省、市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所负的事权责任与财权责任不对称,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能力不对称的问题。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另一体制性原因。因此有必要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角度考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考虑到改革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支持和推进乡村教育的发展,就必须在宏观决策上进行调整和充实。 1.在宏观决策上进行调整和充实。建立符合不同类型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分担体制。现阶段,实行分税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先的农村多渠道投入体制已不能适应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相应建立新的农村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各级政府,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并建立各级财政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人权,事权和财权统筹管理,但不是指财政投入只由县投入,是由中央,省,市,县共同分担,那么如何分担呢,在东部发达省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按生均成本进行分担东部发达地区各省,市,其农村义务教育完全可以以省,市,为单位,城乡一体统筹规划,城乡一视同仁,按照生均教育成本分担教育经费,具体操作可以在保持现有体制框架下,测算义务教育生均成本和核算县级财政实际水平,在此基础上,明确县,地,省,中央四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以利于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鼓励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当前条件下,一是大力发展各种民办教育或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教育部门给予政策上的引导和扶持;二是将部分公办学校改为公有民办,其基本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而经常性的费用由承办者负担;三是通过产权改革,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现有部分学校由公有转为民有,产权改革后,原属公办的学校其产权归属关系发生变化,政府只是股东之一,或者政府因产权已让渡而不再是产权主体,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公办转为民办,教育部门定期对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教育支出,而且也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弥补教育经费得不足。

3.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职责。目前我国还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比例,立法的缺失也使得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方面有推诿责任的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为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法,打破主管者负担的原则,明确界定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具体责任,明确规定义务教育资金投入应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负主要责任。、省级财政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等校舍建设资金的配套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要按照“尽量让利于乡镇”的原则,做好县乡财政体制的调整工作。乡镇应当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因地制宜,帮助和扶持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团体与个人捐资助学。

4.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增强地方财政实力,不能仅仅依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从根本上说还是应该通过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来保障目前“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各地要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打下坚实基础。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在准确把握县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着力建设县域特色经济区。农业资源丰富的县可以采用农业主导型发展模式,立足本县实际,形成各具特色的经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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