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2020-03-02 01:20: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辽民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等同意,特制定《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认定,增加或减少残疾职工需填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调出呈报表》(附表4)。当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5);

(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

(5)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该企业变更前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6)企业地址变更的(地名改变的除外),需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相关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经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变更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八条企业丧失福利企业资格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附表6),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由企业填报《辽宁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附件7),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年度资格认定意见。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凭《辽宁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向有关部门申请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九日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6月29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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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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