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3:5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民國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4月6日教中(四)字第0990505568號書函審准備查
壹、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公布「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訂定之。
二、本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惟特殊
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年)成績及畢業成績取小數第1位,小數第2位採四捨五入。 貳、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定及校定科目,採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之。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其考查項目、科目性質、考查時機得採下列方式辦
理:
(一)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二)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
(三)實驗表現、實作、演練
(四)閱讀心得報告、實習報告、工作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或問答
(七)小型論文
(八)勞動作業
(九)學習精神與態度
(十)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學業成績之考查採日常及定期考查之,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依日常
考查成績及定期考查成績,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一)舉行一次或二次期中考試之科目:
1.日常考查40%
2.期中考試30%
3.期末考試30%
(二)未舉行期中考試之科目:
1.日常考查70%
2.期末考試30%
(四)無定期考查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占100%
(五)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其占分比
例。
四、每週授課節數1節科目、實習(含藝能)科目、電腦科目、體育科目、
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等科目,每學期考查次數、考查時間、考查方式,由各任課教師自行訂定。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重病、因重大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
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一)因公或因重大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喪假(直系血親尊或卑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
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
成績得實算之。
(三)因重病未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
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單科未滿60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單科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80%核算之。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又因故無法參加
補考者,經學校核准後,其學期成績計算,得以參加任何一次定
期考查成績及平時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27條。
2.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18條。
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
(二)考查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
2.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應分別按其所習科目予以彈性規
畫,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三)考查內容:
1.德育評量: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2.學業成績:依「特殊教育法」採個別化評量。 (四)學業成績考查方式:1.學生於每學期初選擇成績評量方式,但學期末依學習結果採計
對其最有利之評量方式。
2.採取個別化評量者,依所選擇學科,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
學習計劃。
3.學籍表中如欲登載學習成績,學生必須參與安置班級正常學習
活動及定期考查。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並加註「身心
障礙型學生,採個別化評量方式,不受『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成績及格標準之限制」。
4.如不參加定期考查,則只登載通過學習與否,無成績記錄。
5.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均。
6.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等依「高級中等進
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7.成績考查原則:
(1)視障學生
1期中考、期末考及其他重要之考查,應視學生實際需要於○
考試時提供報讀服務或放大試卷,以便學生能隨堂參加考
試為原則。
2平時考查宜多採口頭問答或口問筆答方式進行。 ○
3數學及專業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並延○
長測驗時間。
4語文科目:有關字形、字音辨別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
5社會學科:加強歷史教學,對地圖空間概念之輔導加強。 ○
6專業及實習科目○、藝能科目:應注重學習精神及創造過程。
(2)聽障學生
1音樂教學應注重其學習精神及態度。○
2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 ○
3平時考查應儘量採用書面方式進行,避免採用口問口答方○
式。
4語文科目有關發音、語言辨別、聽音等部分得予改變方式○
測驗。
(3)其他類別學生
依學生特殊需求,得彈性改變教學及評量方式。 參、德行評量
一、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
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
二、學生各階段德行評量,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並依照日常生
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核計,此項學生個人綜合輔導紀錄得提學務會議及學生申請獎助學金參考。
三、學生到課,第一節遲到十分鐘以內者為遲到,超過十分鐘者視同曠課。
第二節起各節遲到五分鐘內者為遲到,超過五分鐘以上者視同曠課。學生出缺席紀錄處理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四、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務會議決議,並報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學生學期德行評量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為不合格,應提期末學務會議
審議,報請校長核定後,應予留校察看或改變學習環境之處分,並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
(一)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
(二)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累積計算達三大過(含)以上者。
前項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及累積計算之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辦理。
六、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行政程序通知仍無補行
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
七、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德行評量有疑義時,得於一週內向學校提
出申覆。
肆、附則
一、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自9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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