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2020-03-02 06:54: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在本案中,教师的教育方式是不正确的,显属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改正。由于造成了学生张某的人身伤害,教师苗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分析如下:

教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恰当的行为,同时其行为又造成了对学生的伤害,以致构成了在民法上的侵权。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我们提倡用科学的方法,例如,情感教育法,即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老师尽量用自己的真实情感去打动人,用真情去感化学生们的心灵,而非采用外在的压力迫使学生按照老师的意志或其思路进行活动。再如老师教育学生可以采用说理的办法,一般认为,学生不听别人的劝告,而做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由于学生在某件事情上认识还不够,如果他能够很好的认清事情的好坏,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学生一般是不会逾越雷池的,所以作为老师应尽量说服犯错的学生,使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而这样的方法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可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身心健康塑造在这个阶段显得非常重要,他可以在这个阶段一下子变坏,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变成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在本案中,教师的教育手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出现学生违背纪律的时候,他不是尽量去想什么好办法去解决问题,而仅仅会采用打骂的手段,这种古老的教育方式确实可能会发挥出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某些个别的学生可能还是挺管用的,但是这不是当前我们教育活动中所提倡的,甚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常使用这种方法的老师一方面表现出自身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体现老师教育水平也不高。因此,从教育方法的角度来看,教师对学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苗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教师苗某在学生张某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多次打骂,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已经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

在本案中,教师是侵权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的法院判决中,为什么会没有让教师苗某承担责任,而判决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就是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单位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应该由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由造成伤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侵权人必须是该法人单位的职工,并且该职工是在执行该法人单位的任务或履行其职责。

在本案中,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体罚而导致伤害发生,这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所在的单位——小学承担对学生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张某把某附属小学列为被告是合适的,而教师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对学生的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只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这些包括对学生治病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直接指出的费用,另外,法院对原告在药店里没有经过主治医生同意自行购买的药费不予支持,这是合适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害人以自己受到伤害为借口滥购药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体来看,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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