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终极版

2020-03-03 04:54: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总结终极版

一、要求一定条件才构成的: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的危险

2、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3、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醉酒驾车则不需要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6、丢失枪支不报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4、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造成严重危害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造成严重结果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9、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0、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财产犯罪

1、抢夺罪——数额较大

2、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不要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但既遂需要要求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

(注意,携带凶器盗窃不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才转化为抢劫)

3、诈骗罪——数额较大;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4、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5、侵占罪——数额较大

6、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只能轻伤

2、聚众扰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造成严重后果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4、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法定刑升格事由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只能轻伤

6、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赌博罪

参赌者识别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赌博罪+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贪污贿赂罪

1、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进行营利活动需要数额较大,无需时间;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单位也可以成立的犯罪:

1、走私各种罪

2、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

3、保险诈骗罪

4、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罪名

e.g.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虚假广告罪等

5、强迫劳动罪

6、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7、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9、骗取出境证件罪

10、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单位犯罪(对象: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11、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

12、单位受贿罪中没有单位斡旋受贿,即单位不能斡旋受贿

13、单位行贿罪——单位犯罪

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单位犯罪

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罪——个人或单位

三、致人重伤、死亡,强奸、伤害,妨害公务,总结: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劫持航空器罪+死刑

2、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残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3、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故意); (过失)抗税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并罚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故意伤害、杀人罪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过失、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强奸罪+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从而强迫妇女卖淫:强奸作为本罪加重情节

3、非法拘禁没有使用暴力但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加重(过失)

4、非法拘禁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5、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杀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故意)

6、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结果加重,定绑架罪+死刑(过失)

7、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定绑架罪+死刑

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数罪 ★

8、拐卖妇女、儿童时奸淫,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过失)——加重处罚 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妇女的——数罪

(故意)出于泄愤、报复等目的使用暴力伤害、杀害——数罪

9、收买后有拘禁、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数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拐骗儿童后又起意出卖——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后又起意奸淫、勒索财物——数罪 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拐骗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强抢儿童——拐卖儿童罪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11、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过失) (故意)数罪

12、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过失)

13、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4、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自杀——结果加重

1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自杀——结果加重

(三)财产犯罪

1、事后转化抢劫中暴力致对方重伤、死亡——加重处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故意伤害最、强奸罪+抢劫罪=数罪

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

当场杀,当场拿——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 当场杀,过后拿——故意杀人罪+侵占罪=数罪 家里杀,家里拿——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 杀了后,第三人拿——侵占罪

为劫财而杀人后拿——抢劫罪;但若杀人与取材时间间隔很长,则数罪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过失、故意)

抢劫前,为了取财而先杀人后取财;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杀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4、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法律拟制)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损坏公司财务——抢劫罪(法律拟制)

飞车抢夺但对人身有危险性的——抢劫罪(放任他人受伤时,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强拉硬拽时,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因为行为人此时已经具有抢劫故意,而抢劫罪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只要使用暴力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即可构成抢劫罪。)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抢夺罪+择一重 ★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杀人罪

(轻伤以下,不包括轻暴力)定妨害公务罪

走私、贩卖、运输、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公 3 务作为本罪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故意、过失)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5、聚众扰乱时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数罪

6、行为人为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法律拟制or注意规定)

7、甲托乙窝藏赃物,乙据为己有——侵占罪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取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故意杀人、伤害罪

9、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过失),剥夺或者限制被氐人身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加重处罚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数罪

10、盗掘过程中盗窃文物、毁损文物——盗掘罪+法定刑升格

盗掘结束后出于其他目的故意毁损文物,或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数罪 ★

11、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故意、过失,轻伤以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13、组织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罪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法定刑升格条件

14、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传播性病罪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让上严重性病——故意伤害罪

(五)贪污贿赂罪

1、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会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仍挪用给对方——数罪

挪用公款不退还——贪污罪(法律拟制)

挪用一般公款不成立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定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归其他公用,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2、收受贿赂+其他犯罪——一般数罪并罚

徇私枉法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作为加重情节,不并罚

有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罪;无约定的不构成受贿罪

3、受贿罪与行贿罪不一一对应

四、涉及幼女、未成年人的要点:

1、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注意,没有奸淫幼女罪】

2、猥亵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未满16周岁)

5、盗窃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6、赌博罪,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从重处罚

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9、强迫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法定刑升格

10、引诱幼女卖淫罪 (vs 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

11、嫖宿幼女罪

12、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13、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14、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1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没有: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罪,强迫幼女卖淫罪,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

五、身份是定罪或量刑情节

1、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

3、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4、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5、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e.g.村委会,但协助政府管理时为贪污罪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8、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9、伪证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真正身份犯

10、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定罪及量刑情节

1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缉毒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3、放纵走私罪——海关人员——真正身份犯

14、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

15、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受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称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挪用公款罪中没有法律拟制,所以只能定挪用资金罪。

16、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8、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9、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1、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具有刑

5 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真正身份犯

25、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六、共犯正犯化,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

1、协助强迫劳动的,为强迫劳动罪的正犯

2、绑架罪虽既遂仍可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七、刑事诉讼领域及其他领域区分

1、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领域

2、暴力取证罪——各类诉讼

3、虐待被监管认罪(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都OK)

4、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

5、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

刑诉,当事人同意而帮助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民诉、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意而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not帮’

6、脱逃罪——被关押的罪犯(拘役以上刑罚正在监狱服刑)、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而为审判)即已决犯和未决犯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罪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被假释;被公民扭送;司法机关误关的人——都不是脱逃罪的主体

7、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人不属于在押人员

8、破坏监管秩序罪——只能是已决犯

八、盗窃罪的特殊对象与单罪

(一)特殊对象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盗窃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诈骗罪

3、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盗窃罪

4、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盗窃罪

5、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存折——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但能即使兑现的存折——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且不能即使兑现的存折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冒充主人欺骗银行职员支取存款——诈骗罪

6、水表上安装非法设备使其停止运转——盗窃罪

收取水费报表时将数额非法调小——诈骗罪

7、将剃须刀放饼干盒里结账——盗窃罪

6 将价格小的条形码贴到价格高的商品上结账——诈骗罪

8、名为借,实为骗——诈骗罪

在旁边假装借打电话后逃离——盗窃罪

9、盗窃以后以低于原价销账——盗窃罪(事后不可罚)

盗窃后自称为所有人,以正常价格出卖——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因为侵害了新法益) 盗窃到赝品后假装为正品而出售——盗窃罪+诈骗罪=数罪

10、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产——盗窃罪

11、用假币存银行,取真币——盗窃罪+使用假币罪=并罚

12、向自动售货机中投金属得商品——盗窃罪

13、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盗窃罪,不定XXX罪

14、盗窃在屋内转三角诈骗——盗窃罪(未遂)+诈骗罪(既遂)=择一重

P216 盗窃在屋外而用欺骗手段维持不法占有——诈骗罪(时候不可罚)

甲借车给乙后偷回来,乙提出赔偿时接受——盗窃罪(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

(二)单独定罪

1、侵犯商业秘密(盗窃作为不正当手段的一种方式)

2、盗伐林木罪 (盗取枯死树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别人已经伐倒的树木:盗窃罪)

3、盗掘罪(盗掘中窃取文物为法定刑升格情节)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盗窃武装装备、军用物资罪

7、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8、盗窃尸体罪

9、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包含抢劫,当然解释)

(三)想象竞合

1、盗零件,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

(四)法律拟制

1、盗窃信用卡并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不为拟制,是当然定盗窃罪)

例外:捡拾信用卡并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九、各种人

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斗殴者、首要分子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首要分子

(若为被拐卖,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2、聚众扰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3、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

十、包庇罪的法条竞合

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没有恐怖分子)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 十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条竞合

1、洗钱罪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不是法条竞合),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法条竞合)

十二、大杂烩

1、相对责任年龄需要负责的八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不包括事后转化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减轻责任年龄:大于等于14小于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大于等于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8、胁从犯:应按照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9、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10、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大于等于75周岁

11、严重死缓犯可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1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犯罪

13、判决执行之日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判决确定之日起:缓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判决生效之日: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

执行完毕之日、被假释之日: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

14、累犯: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假释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无需5年,无需刑度)

15、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轻罪,可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可从轻处罚

坦白+避免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

16、缓刑适用对象:拘役,小于等于3年有期徒刑——可以缓刑;拘役、小于等于3年有期徒刑+小于18周岁、怀孕、大于等于75周岁——应当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7、减刑适用对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已经完成1/2),无期徒刑(完成大于13年),严重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18、假释适用对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不适用于:累犯,限制减刑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9、洗钱罪的上游八种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20、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8

刑法测试题配套资料:法定量刑情节

A)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B)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 款) C)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 (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

D)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E)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F)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 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G)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H)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I)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 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 (八)》第1条)。

J)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 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 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 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K)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 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

(八)》第3 条)。

L)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 (第65条第1款);(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第104条 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 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 (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 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6)武装掩 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7)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 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第171条第3款);(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7条 之一第3款);(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修正后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11)奸淫幼 女的(第236条第2款);(12)猥亵儿童的(第 237条第3款);(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 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 243条第2款);(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 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 条第2款);(17)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 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18)虐待被监管 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 (19)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20)冒充人 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21)引 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 2款);(22)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 他

9 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 条第3款);(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 6款);(2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26)引诱、教唆、欺 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 条第3款);(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 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 356条);(2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 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 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第361条第2款);(29)制作、复制淫秽 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 3款);(30)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 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31)战时破坏武 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第3 款);(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款);(33)索取贿赂的(第386条);(34)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35)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 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3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上述决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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