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20-03-01 23:18: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

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本人申请,经学校

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

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校以班为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时一般不得延

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 办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加强对成绩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各 系在考前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动员和教育,宣布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考场纪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

考试或考查课进行考核。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不超过 4 门(不含体育课),考查课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系

(部)自行安排考题组织考核。体育课和考查课的考核于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前须取得考试资格,发给考试卡,准予考试。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1 .缺课(含病、事假)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 .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3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4 .由于某种原因,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者。

每学期考试前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准考的,发给考试卡,

学生须持考试卡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试卡由班主任妥善保管。遗失考试卡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按有关

程序办理补卡手续。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课程以零分计。

取消考试资格不是行政处分。对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何时取得考试资格,则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考试可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相宜的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

根据教学大纲来确定,不应降低标准。考题应由教研室研究并附标准答案,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查 后统一组织印制。

第九条 考试命题采用题库选题、校外出题、校内命题等方式。考试前不准印发复习提纲,不得指重点

划范围,也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需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要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第十条 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考试课的总评成绩按期中、期末比例成绩综合相加,各课程的期中、期末

评分比例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确定。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与百分制互相折算规则为: 90-100 分为

优, 80-90 分为良, 70-79 为中, 60-69 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的总评成绩根据不同课

程的具体情况,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确定平时考查成绩、期末考查成绩的计算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校内实验、校外实训、实习报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

的成绩类同考试或考查课程评定记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同一门课程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补考课程

的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相同,不得敷衍,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道德育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主要通过鉴定,量化评分,写 品德评语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珠算课的结业考核,以珠算技术等级鉴定为主要依据,鉴定达到普通二级为优等,三级为良

好,四级为中等,五级为及格,达不到等级者为不及格,不发毕业证。每学年进行珠算技术等级鉴定的毕 业考核。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早操不达标者视为体育课成绩不及格,并不得补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旷考;

未取得考试资格;

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

考试作弊。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将所任课程的成绩一式三份复写登记在教务处统一印发的成绩单

上,系部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由各系部统一分送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

各门课程的成绩,最迟于开学后一周内由各系部统一向学生公布。

补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课程考试(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办理缓考手续学

生,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附缓考证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批准并予备案。

在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 缓考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考分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在四门以下(各单课考试成绩在 25 分以上)均可补考一次。

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作弊、旷考者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在学生毕业前可予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成绩计 60 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重修:

1 . 单课考查、考试成绩不达 25 分者;

2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3 .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者。

凡申请重修者,须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交纳重修 费(每门课程 200 元),办理重修手续。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有关教师在课余时间内授课。重修形式视各门

课程重修人数的多少,采取集中授课或个别辅导等。修完重修课时,由教务处组织考试。 重修课程成绩加“重修”字样。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予补考一次。经过补考,本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

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

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

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凡学生留级都以一个学年为起始界限,学年中期如有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规定者,一般实行重修

制。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连同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一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1 .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实习报告(调查报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考试课不及格对待;

3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如因病休学者需附医院诊断证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

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照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 .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待遇。

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保

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可

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 .各系和教务处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 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休学,本人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已办休学手续未经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上课,否 则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考试课)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及 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 .二次留、降级者;

3 .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 . 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 . 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 .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等疾病有影响他人者;

8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解说服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视为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须由所在系部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教务处审定,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户口迁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 .确诊为精神病、癫痢、麻风病患者和有其他各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 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 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 .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

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 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不及格课程于毕业时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

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逾期不参加补考者取消补考资格。补考及格

后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损毁不予补发。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从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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