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2020-03-03 04:52: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支出,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工程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田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同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兼民工)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费用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九)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凡新建的水利工程,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估)算中单独列项,进入工程投资。

第八条 项目业主所需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在今后水利工程定额编规中修订完善;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可列入专项解决。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完善、改造和维护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一) “四口”、“五临边”等安全防护及设施费用;

(二) 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标牌、宣传横幅及安全宣传栏等购置宣传用品、制作、安装及更新支出费用;

(三) 临时施工用电:标准化配置电箱及防护、电器保护装置、导线及线路的敷设和外电防护设施。

(四) 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费

第十条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一) 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二)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手套、雨衣、雨鞋、绝缘鞋、面罩、口罩、特种作业人员专用工作防护服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三)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要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机具的费用;

(四) 组织应急演练费用。

第十一条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一)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管费用;

(二) 爆破物、放射物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三) 对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一)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二) 聘请专家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一) 全员上岗安全培训教育、“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费用;

(二) 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和宣传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 安全生产适用于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二)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经费;

(三)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四) 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三 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本制度优先落实安全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为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任何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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