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4

2020-03-02 18:28: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农业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源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一)规范农业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业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农业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二)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土壤质地、肥力水平、种植模式、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

农药:主要针对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枯、乙草枯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杀虫、除草、杀菌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使用量、覆盖面积、回收状况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随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直接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各阶段畜禽体重范围、饲养形式、饲养周期、精饲料和粗饲料的采食量、主要成分及含量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收集率、粪便和污水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去向、排放量,粪便和污水处理方式、实际日处理量和运行时间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规格、养殖面积/体积、养殖周期、苗种投放量、养殖产量、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换水总量、排水去向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以地表径流途径流失的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1~2种农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农药中选择,以下同),或以地下淋溶途径流失的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1~2种农药。

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和外排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普查排污系数测算相关的参数,测算全国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分区,分区、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不同分区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在全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国各省、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普查流程见图1。

四、普查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在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划、全国作物布局和种植制度区划、全国土壤普查等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影响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的主要因素,本次普查主要依据我国地形和气候特征,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划分为六大区域。其中,4个区域以平原为主,山地、丘陵比例较少;2个区域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所占比例较低。六大分区如下:

(1)东北半湿润平原区

(省约)

(2)西北干旱半干旱平原区

(省约)

(3)黄淮海半湿润平原区

(省约)

(4)南方湿润平原区

(省约)

(5)北方高原山地区

(省约)

(6)南方山地丘陵区

包括西南、江南和华南山地的秦巴山地、川鄂湘黔丘陵山地、云贵高原、川西高原、浙闽丘陵山地、闽南与南岭山地以南至沿海的粤桂大部、海南岛及云南西双版纳,共计857个县,耕地面积1601万ha。土壤类型包括红壤、紫色土、砖红壤、黄壤、黄棕壤、水稻土等。本区降雨较丰富,肥料、农药用量中等偏高,主要考虑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径流流失。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数量没有限制,农场的耕地、园地数量应在10000亩以上(以下同)。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

(2)普查规模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目的在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制度、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

(3)典型地块实地调查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制度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耕地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分散农户经营是当前我国种植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考虑到各普查分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西北平原区和东北平原区农户抽样比例为1.0%,黄淮海平原区和南方平原区为0.6%,北方高原山地区和南方山地丘陵区为0.8%。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六大区域,以规模养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为普查对象,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1)华北区

(省约)

(2)东北区

(省约)

(3)华东区

(省约)

(4)中南区

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6省(区),辖633个县(市)。本区规模化养殖水平高,5万头以上的超大规模养猪场占全国的1/3。由于水资源丰富,清粪方式以水冲式为主,部分经过一定处理后排放、回用农田或池塘。

(5)西南区

(省约)

(6)西北区

(省约)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生猪100(出栏)、奶牛2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5000羽(存栏)、肉鸡30000羽(出栏)。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渔业区划和养殖水体类型分布,将水产养殖业分为内陆淡水养殖区和沿海养殖区两大类,其中内陆淡水养殖分为北部区、中部区、南部区三个区,沿海养殖区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三个区。

(1)北部区

(省约)

(2)中部区

(省约)

(3)南部区

包括云南、贵州、西藏、四川、重庆、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等九个省(市、区)。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罗非鱼、泥鳅、鲶鱼、鳗鲡、鲟鱼、黄鳝、鳜鱼、鲈鱼、河蚌和龟鳖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4)黄渤海区

(省约)

(5)东海区

(省约)

(6)南海区

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石斑鱼、鲷鱼、大黄鱼、海珍品、鲈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鰤鱼、虾、蟹和贝,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以上(对于工厂化养殖来说,养殖水体体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积极合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在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内成立由农业(渔业、畜牧)、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而定。

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和本规定,尽快制定本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并纳入污染源普查项目总预算,组建普查队伍,确保所辖县(市、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考虑到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单纯依靠农业(渔业、畜牧)、环保职能机构,必须发动各级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逐级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普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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