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2020-03-02 16:29: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陆南贵

被答辩人(原告):朱秀宇

因原告朱秀宇诉被告陆南贵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具体答辩如下: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陆南贵同意与原告朱秀宇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遂溪县遂城镇南苑小区319号楼房一幢及其建房使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原告朱秀宇与被告陆南贵两人平分。

三、原告起诉的其他情况不是事实,理由不成立,被告不予以认可。其中:

1、位于遂溪县湛海路城月糖厂宿舍区10幢302房,属于被告的房改房,一房一厅,。被告于2002年3月,以一万元的价款将该房转卖给同厂职工陈康进,并用这一万元向李明偿还借款债务了,该房已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2001年8月1日,集资款5430元,实际是被告用来购买城月糖厂宿舍区10幢302房所支付的“房改房”款,没有这笔款存在了。

3、2003年11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180元,被告已用于偿还债务和再就业费用用去了。

4、原告起诉夫妻共同债务397000元、修缮费60000元及家具费用30000元,不是事实,被告不知道、不清楚、不认可。

5、原告起诉被告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180000元,不事实,不合法,无理由,被告不同意赔偿。

6、原告起诉被告赔偿为子女、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金207000元,不事实,不合法,无理由,被告不同意赔偿。

7、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将工资收入、生意收入、购车等收入全部付给原告,不事实,不合法,无理由,应予依法驳回。

8、苏珠芳与本案无关。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苏珠芳的财产及生意收入,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应予依法驳回。

9、女儿陆冠杏于1991年1月21日出生,她于2014年9月被录取读法律专业2014年硕士研究生时,已年满23周岁,且今年已26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是个下岗职工,实在无能力、无责任、无义务支持她读研究生了。因而,原告起诉被告为她偿还读研究生的借款债务,实属无理,被告不同意为其偿还此笔债务。

10、被告无情妇;“检讨书”、“保证书”是原告恐吓、威逼被告写的。

特此答辩,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陆南贵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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