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责任书

2020-03-02 16:17: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委派会计责任书

篇1: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基层社(部)会计核算质量,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合规独立行使职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信用社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监督,防止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合规办事,或授意、强制、指使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违 规违纪的行为;防止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委派会计签订本责任书:

一、按照联社聘任方案,将 同志派入信用社担任委派会计,按照本责任书和委派会计考核内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委派会计的权力

委派会计在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合规、独立行使会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对派入社(部)的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实行现场监督。对违规违纪,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

(二)有权对派入社(部)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做到不徇私情,

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反映。

(三)有权维护派入社(部)的合法权益,全面参与派入社(部)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特别对存款、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应付款项挂账进行监督,对重要业务和特殊业务的操作进行审核。

(四)对派入社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权力范围内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联社财务管理部反映情况。

三、委派会计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及财税规定,监督受派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做好网点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消除案件隐患。对所在网点每日发生的挂失、止付、冻结、扣划、提前支取、大额交易、抹账、错账冲正、授权、使用“面向传票”交易记载的账务、调整账户信息、内外部对账、未按规定菜单交易记载的账务等特殊业务和重要业务要逐笔复核审查并签章。

(三)加强网点会计账务检查工作,确保会计账务达到账款、账据、账实、账账、账表、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全部相符。其中对所在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物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对柜员库存现金营业终了要进行核对检查并登记。

(四)对所在网点的往来资金账户要每日核对余额,每周核对明细;无误后签章。对重点单位客户要求按月对账,并登记对账情况,按季对全部对公账户对账,并登记对账情况。

(五)每月对所有网点印章的发放、领用、使用、交接、停用、上缴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纳制度》,做好大额现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及时上报受派机构的现金供应计划,做好现金调配工作。

(七)按规定保管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年进行账实核对。

(八)对网点办理资金汇划工作监督管理,坚持查询查复制度。

(九)做好自足设备的检查,现钞配备,差错处理,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做好柜员请休假的交接的监督管理。会计主管应定期检查各类交接登记簿的交接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一)做好各类台账的记载及各类数据上报工作,网点业务经营目标计划的预测,定期对指标完成情况及会计报表进行分析。

(十二)审查网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杜绝不合理支出。

(十三)审查贷款发放、核销、利息减免等业务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合规。办理贷款收回业务时,严禁以贷收息、收本挂息、提前收息,随意减免利息。经联社会议研究减免的利息,应按照分险部门下发的减免利息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四)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合同内容是否齐全,

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

(十五)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办理其他应收款、应付款业务时,要经有权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

(十六)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核对账务,清理过渡性科目和账户,核实各类资产,准确核算财务收支。

(十七)加强所在机构网点人员培训辅导工作,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周培训,每月考试,确保网点人员能及时了解各项规定,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十八)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账户资料的完整性。 (十九)做好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监督工作,督促网点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做好反假货币业务的宣传、监督工作,确保网点按规定收缴假币并上缴联社。

(二十一)监督管辖网点按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打印、整理、装订、上交等工作。

(二十二)每月检查柜员卡保管使用情况,监督柜员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检查相关记录。

(二十三)应每日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包括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等情况,以便相关部门考核检查。

(二十四)按月、季、年撰写《会计主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履职情况及受派机构的会计核算、业务经营、财务收支情况,

业务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十五)负责受派机构前台与后台协调工作,对本网点事后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更正,严格按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六)协助受派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做好参谋和助手。

四、责任考核

(一)凡因本人自身原因影响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或在依法合规经营检查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二)对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对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要求,对委派会计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三)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虚列支出、截留收入抵作费用的,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派会计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四)指使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弄虚作假,从事违规活动,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业务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纠纷的,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派会计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五)与派入社(部)人员串通作弊,违规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处以5倍以上金额的处罚。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篇2:会计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

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

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

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

第十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该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

违反前款规定委派会计无效。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任职资格: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 篇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保障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县联社选择业务技能熟、政策性强、思想素质好的职工统一培训,统一派往基层分社担任主管会计,作为县联社的派出工作人员,由县联社集中管理,直接向县联社主任负责,并向经营管理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派会计的工资由县联社统一管理发放,各分社主管会计由县联社经营管理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稽核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条 各分社只设1名委派会计人员,由县联社主任签发会计委派书。

第五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品德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持有县联社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证。

四、有关会计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分社主任无权调 整、撤换委派会计人员。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处理会计业务,绝不能做假帐、报假表。

第八条 作为委派会计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地研究新问题;要在尊重传统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会计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第九条 各分社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经过委派会计这一环节时,要认真把关,大胆抵制,对于一些不合理开支、不合法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坚决予以制止,抵制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县联社。要以法律和原则为依据,而不能以“领导意愿”为导向,充当一个“记帐工具”。

第十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信用社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派入分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二、被委派会计要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被委派会计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工作的要求。2003年,要求所有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金融法规考试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业务技能达到珠算普通三级、百张传票县级 标准。

四、被委派会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帐薄,会计核算遵循“十六项基本规定”,达到帐务“五无”、“六相符”。严禁私设帐外帐,篡改会计、统计数据、截留收入或虚报盈亏。

五、向上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六、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会计凭证,帐务核算必须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帐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错帐冲正和大额支付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被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

(一)对派入社的各项业务经营实现现场监督。对违反《会计法》、信用社会计制度及信用社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项,如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超限额列支费用、不合理开支和其他不合法行为,被委派会计要坚决抵制,拒绝受理。

(二)对派入社重要岗位(分社负责人、信贷员、记帐员、出纳)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到“爱社如家”,在权力范围内能处理的尽力按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县联社稽核股进行反映。

(三)参与派入社重大议事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对贷款业务(含大额贷款)、存、贷款利息收支业务、应收应付款、挂失业务等进行监督,合规、合法操作。

(四)按月检查派入社的信贷、结算、利率和利息收支情况;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反映,在工作中要做到不循私情,不隐瞒问题,实事求是。

(五)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薄弱环节、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被委派会计应承担的责任:

一、县农村信用社及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检查出的问题,被委派会计要负全责。如已经处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稽核员)反映过,并有可查记录的,可不追究责任。

二、被委派会计在派入社工作期间,发生重大问题的,如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等,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明知故犯,视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将分社主任的签字,口谕作为记帐依据,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与派入社职工窜通,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年终对被委派会计进行业绩考核,评选优秀会计员和不称职会计员,对年度中大胆工作,遏制风险出现, 揭露经济问题的被委派会计进行奖励,关在全辖进行通报表扬;对不称职会计,会计工作无起色的,调离会计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

委派会计工作报告

委派会计工作计划

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报告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度

委派会计协议书

委派会计年终总结

《委派会计责任书.doc》
委派会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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