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2020-03-02 20:37: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企业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首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后,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转报省金融办核准。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到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股份限公司的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报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主要经营骨干人员的简介;县(市、区)政府对金融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二)发起人承诺书。公司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发起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起人和出资人除自然人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财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须把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的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省金融办前出具)。

(八)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主发起人和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和出资人内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发起人和股东是企业的须出具税务、人行、公安、人事劳动、工商、环保等部门的信用征询记录。

(十二)以上材料一式十三份,其中原件5份复印件8份。

三、准入要点

(一)股东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营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非中国国藉公民不得入自然人股。

2、主发起人条件。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外方控股)企业暂不考虑,关联企业不得重复入股,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2)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3、其他发起人企业股东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企业注册地在当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其他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二)注册资金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行人一次足额缴纳,企业不能用贷款投资入股,个人不得集资入股。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

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亿元,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增资扩股。

(三)股权结构设计。

1、股东人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在任职期内转让。

(四)高管人员条件。

1、董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应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讲诚信、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担任。

2、管理层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四、经营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越区域经营,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

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张贴安民告示,内容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要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中第四章:“合规经营”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五、联席会议成员职能

(一)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受市府办委托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确保

其合法经营。

(三)市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上市办、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市人行:加强资金流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五)丽水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违规查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七、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8年7月中旬,全市部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县(市、区)政府负责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2008年9月至10月,首批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2009年1月以后,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政府要求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丽水的推广力度。

八、本工作要点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定)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及规程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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