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培训材料

2020-03-03 14:50: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1年职业健康培训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培训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 名词解释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三节 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种类有10大类共115项。

一、尘肺:

1、矽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极性粉尘(土、砂、石)。

2、煤工尘肺:煤尘

3、石墨尘肺:石墨制品、冶金行业

4、碳墨尘肺

5、石棉肺:保温材料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铅、磷、氨、二氧化硫等)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震动等)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热处理、各种颜料、化学品)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肺、膀胱等)

十、其他职业病

共计115项

第二章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 人体本身的防御机能

一、人体对进入呼吸道的粉尘具有防御机能,能通过各种途径将大部分尘粒清除掉。其作用大体分为三种。即滤尘机能、传送机能和吞噬机能。这三种机能互有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二、尘粒进入呼吸道时,首先由于上呼吸道的生理解剖结构、气流方向的改变和粘液分泌,使大于10μm的尘粒在鼻腔和上呼吸道沉积下来而被清除掉。据研究,鼻腔滤尘效能约为吸气中粉尘总量的30%一50%。由于粉尘对上呼吸道粘膜的作用,使鼻腔粘膜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大量分泌粘液,借以直接阻留更多的粉尘。这是机体的一种保护性反应,但在病理学上已属于肥大性鼻炎。此后粘膜细胞由于营养供应不足而萎缩,逐渐形成萎缩性鼻炎,则滤尘机能显著下降。由于类似的变化,还可引起咽炎、喉炎、气管炎及支气管炎等。

三、在下呼吸道,由于支气管的逐级分支、气流速度减慢和方向改变,可使尘粒沉积粘着在支气管及其分支管壁上,这部分尘粒大小直径约在2一10μm。其中大多数尘粒通过粘膜上皮的纤毛运动伴随粘液往外移动而被传送出去,并通过咳嗽反射排出体外。

四、进入肺泡内的粉尘,一部分随呼气排出;另一部分被吞噬细胞吞噬后,通过肺泡上皮表面的一层液体的张力,被移送到具有纤毛上皮的呼吸性细支气管的粘膜表面,并由此传送出去;还有一部分粉尘被吞噬细胞吞噬后,通过肺泡间隙进入淋巴管,流入肺门。直径小于3μm的尘粒,大多数是通过吞噬作用而被清除的。

由此可见,人体通过各种清除机能,可将进入肺脏的绝大多数尘粒排出体外,而进入和残留在肺门淋巴结内的粉尘,只是吸入粉尘的一小部分。虽然人体有良好的防御机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防尘措施不好,长期吸入浓度较高的粉尘,则仍可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节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一、粉尘是指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尘肺是指长时间吸入较高浓度的某些生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部为主的疾病称之为尘肺。

二、临床表现

由于肺脏代偿功能较强,早期矽肺患者往往无明显的症状。一般到晚期和并发其他疾病才表现有症状,并且症状表现与肺组织病变不完全相符。最常见的症状有气短、胸闷、胸痛、咳嗽。

1、胸痛是常见症状,出现也较早,部位常在前胸的一侧或两侧以上肩胛下区。气候变化,阴雨天和休息时加重,与呼吸、咳嗽关系不大。

2、咳嗽是由于呼吸道炎症引起,早期晨起干咳,晚间平卧时咳嗽剧烈,并发感染时,则有咯痰。晚期咳嗽加剧,少数有痰中带血。

3、患者还有食欲不佳、体重减轻、容易疲劳、头晕、失眠、多梦、心慌及夜里醒来是出汗等症状。

第三节 粉尘危害控制措施

一、技术革新

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是一项彻底消除粉尘污染、搞好防尘工作的技术措施。在工艺改革中首先应当使生产过程不产生粉尘危害的治本措施,其次才是产生粉尘以后通过治理消除或减少其危害的措施。

二、湿法防尘

这是一项简便、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粉尘遇水后很容易吸收、凝聚、增重,这样可大大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改善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

三、密闭尘源

将尘源有效的封闭,是防止粉尘外逸的一项有效的技术措施,它常与通风除尘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四、通风除尘

2 这是目前工业生产中应用最为普遍、效果最好的一种技术措施。通风除尘就是用通风的方法将尘源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含尘气体抽出,经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使作业区空气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

五、个人防护

这是一项辅助性的措施。通常是在其他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通过各种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等),进一步防止粉尘的吸入,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第三章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 噪声对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危害

噪声会使人感到烦恼、疲劳、紧张和分散注意力等;影响人的睡眠、工作、学习、听力和身体健康,严重时引起疾病和事故。

一、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噪音对听力的伤害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人在强噪声的环境中暴露一定时间后,会引起耳部的不适,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下降,只要时间不是很长,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后,听觉就会恢复。但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中工作或生活,例如超过115dB的噪声,听觉就不能恢复了,而且内耳感觉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的病变,即噪声性耳聋,或噪声性听力损失。

二、噪声对语言清晰度的影响

发话端的噪声还对发话人的听觉起掩蔽作用,使发话人不自觉地提高发话声级。发话人以较低声级或较高声级发话,房间内噪声每增加10分贝,发话声级约增加3分贝。这说明在噪声中发话,清晰度降低可因为嗓音提高而得到部分补偿,但发话人容易疲劳。在接收端,如果受话人处在连续的噪声干扰中,语言清晰度也将随着干扰时间的延长而逐渐降低。噪声级越高,这一现象越明显。在同样的条件下,受话人用双耳收听比用单耳收听可以得到较高的语言清晰度。

三、噪声对视觉系统的影响

最新科学研究证实,噪声还会伤害人的眼睛,引起视力疲劳和视力减弱。当噪声达到或者超过110分贝时,双目对光亮度的适应性降低20~50%。这就是为什么长时间生活在噪声环境中的人,特别容易发生眼疲劳、眼胀痛、眼发花。因此驾驶员应避免立体音响的噪声干扰,以避免造成行车事故。噪声对视力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如,当我们在喇叭大声播放快节奏音乐的环境下购物的人们,往往烦躁不安,眼花缭乱。

四、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噪声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的基本生理过程——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产生头痛、昏晕、耳鸣、多梦、心悸、失眠、心慌、急躁、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临床症状。

五、噪声对消化系统的影响

噪声污染,还对人的新陈代谢产生不良影响。科学研究指出:噪声通过听觉器官后进入人体,直接影响人体新陈代谢。它妨碍人体对维生素的吸收与利用,同时加速了维生素的排泄,尤其加快水溶性维生素B1、B2、B6、C、微量元素氨基酸、谷氨酸、赖氨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造成胃液分泌减少、蠕动减慢,食欲下降等。

六、噪声对女性生理的影响

噪声对女性的内分泌机能也会产生影响。观察表明,长期工作生活在噪声下的女性,发生女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流产的机率大大高于其他女性。医学专家通过调查也发现,噪声不仅能使女工患噪声性耳聋,而且对女工的月经和生育都有不良的影响,还可导致孕妇流产、早产等等。

3 第二节 噪声的控制

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

一、改变声源(如交通工具、发动机、喇叭、机械设备等)的结构,对声源采用增加阻尼,敷设弹性材料、隔振机座等。对噪声大的机器安装消音设备等等。

二、在噪声接收端要使用个人保护听力的耳塞、耳罩、等。一般在90分贝以上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时,应戴上防护装置(耳塞)。应尽可能地减少接收者在噪声环境中暴露的时间;根据听力检测结果,适当调整工作人员的噪声环境。

三、陡河厂为了劳动者身心健康,更好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要求在相对噪声较高的作业场所佩戴耳塞,加强控制噪声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对噪声控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中毒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物一次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者,称之为亚急性中毒。接触毒物不同,中毒后出现的病状亦不一样,对人体各系统或器官的主要中毒病状如下:

一、呼吸系统

在作业过程中,呼吸道最易接触毒物,特别是刺激性毒物,一旦吸入,轻者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发生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常见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毒物有氯气、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某些酸类、酯类、磷化物等。

二、神经系统

神经系统由中枢神经(包括脑和脊髓)和周围神经(由脑和脊髓发出,分布于全身皮肤、肌肉、内脏等处)组成。有毒物质可损害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主要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称为“亲神经性毒物”。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周围神经病、中毒性脑病等。

三、血液系统

在工业生产中,有许多毒物能引起血液系统损害。如:苯、砷、铅等,能引起贫血;苯、巯基乙酸等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症;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患者突出的表现为皮肤、粘膜青紫;氧化砷可破坏红细胞,引起溶血;苯、三硝基甲苯、砷化合物、四氯化碳等可抑制造血机能,引起血液中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消化系统

有毒物质对消化系统的损害很大。如:汞可致汞毒性口腔炎,氟可导致“氟斑牙”;汞、砷等毒物,经口侵入可引起出血性胃肠炎;铅中毒,可有腹绞痛;黄磷、砷化合物、四氯化碳、苯胺等物质可致中毒性肝病。

五、眼损害

生产性毒物引起的眼损害分为接触性和中毒性两类。前者是毒物直接作用于眼部所致;后者则是全身中毒在眼部的改变。接触性眼损害主要为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毒物引起的眼灼伤。

六、皮肤损害

职业性皮肤病是职业性疾病中最常见、发病率最高的职业性伤害,其中化学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数。常见的疾病有接触性皮炎、油疹及氯痤疮、皮肤黑变病、皮肤溃疡。

第二节 防护措施

预防和防护毒物对人体危害的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单位特点、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既要学习管理上的知识,更应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实际操作人员,要安排上岗前的培训、在岗时的教育等。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技术知识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更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依法严管的力度,推行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同时有关单位应具备先进的安全意识和明确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做好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五、实验室和作业场所要备有水冲洗设备,并配有急救药箱。

第五章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 辐射损伤的概述

辐射损伤是一定量的电离辐射作用于机体后,受照机体所引起的病理反应。

一、急性放射损伤是由于一次或短时间内受大剂量照射所致,主要发生于事故性照射。在慢性小剂量连续照射的情况下,值得重视的是慢性放射损伤,较长时间接受超允许剂量所引起的。

二、影响辐射损伤的因素

射线作用于机体后引起的生物效应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射线的性质和强度;个人特性,如敏感性、年龄、性别、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工作环境等。

三、照射方式

总剂量相同,单方向照射和多方向照射产生的效应不同。一次照射和多次照射,以及多次照射之间的时间隔不同,所产生的效应也有差别。

第二节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一、血液和造血器官的变化

白细胞数量的变化:慢性照射对机体的损伤,最早是引起外周血白细胞数量的变化,白细胞总数的变化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白细胞增高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总数逐渐增至10.000个/立方毫米以上。

2、白细胞波动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先增至10000个立方毫米以上,而后逐渐降至正常范围内或4000个/立方毫米上下波动。

3、白细胞降低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逐渐下降至4,000个/立方毫米以下。

二、眼晶体的改变

晶体对射线比较敏感。部分受照射人员可引起晶体混浊,其特点是晶体后极部混浊,绝大多数表现为粉尘状、颗粒状、片状、条状及斑块状。

三、放射性皮肤损伤

电离辐射对皮肤直接作用所引起的损害称为皮肤放射损伤。根据受照时间不同可分为急性皮肤损伤和慢性皮肤损伤。

1、急性皮肤放射损伤

射线的种类不同,照射时剂量率、照射面积、照射时间、以及受照者的性别、年龄、照射部位及皮肤对射线的敏感程度等差异,则急性皮肤的放射性损伤及临床表现也不尽相同。

急性皮肤放射损伤包括一度损伤:毛囊性丘疹与脱毛反应 ;二度损伤:红斑反应 ;三

5 度损伤:水泡反应 ;四度损伤:坏死溃疡反应。

2、慢性放射性皮炎,其主要临床表现是皮肤和指甲的营养障碍性改变,早期是皮肤干燥、粗糙、角化,以后随着皮肤损伤程度的加重,出现皮肤脱屑,弹性减退、指纹消失、指端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和指甲损害,如甲纹增粗、角质增厚、指甲变厚、变脆易劈裂,以及皮肤疣状角化物增生和皮肤萎缩等。

3、慢性放射溃疡,是由于急性皮肤损伤的慢性迁延或慢性放射皮炎和硬结性水肿的发展而引起的皮肤坏死。严重者可波及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甚至重要脏器。

4、放射性皮肤癌,是慢性皮肤放射损伤的最终表现。

第三节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处理

一、急性型基本上按热灼伤治疗原则处理。尽早保护受照局部。创面治疗宜选用刺激性小、具抗感染能力、又能改善局部血液环循、促进组织生长的药物。必要时予以手术治疗。

二、慢性型者宜早期诊断并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局部受照剂量。局部对症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应尽早手术治疗。

三、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的患者原则上应调离放射性工作,积极治疗。

第四节 辐射对人体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一、从事放射性作业的职业人员,在使用放射源时要严格遵守放射性操作规程,尽可能避免超剂量故事发生。

二、对于接受放射性治疗的病人,要定期进行追踪随访。一旦发现局部受照皮肤出现放射性病理损伤时,应进行妥善的处理。

三、医疗卫生部门要严格限制用射线治疗良性皮肤疾患。如确有必要用放射治疗必须权衡放射治疗的疗效及远后效应的利弊关系。

四、对接触射线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正确佩戴胸卡剂量计,平时要注意个人防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全身体检,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五、人体的辐射剂量随接触射线的时间延长而增加。因此,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与射线接触的时间。 第六章 职业危害预防原则

职业健康卫生工作(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原则

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如改变工艺,改进生产过程等。 二级预防:在一级预防达不到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开始损伤劳动者的健康时,应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其进一步发展。改进工艺;劳动保护。

三级预防:即对已得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治疗。

第七章

2011年陡河厂职业健康监控计划

第一条 为陡河厂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我厂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制定陡河厂2011年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消减和控制职业危害,杜绝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使陡河厂职业健康工作进入大唐国际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率达100% ,杜绝工业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重点工作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陡河厂职业健康委员会统一领导职业健康工作,安监部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责。

2.陡河厂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3.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惩,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5.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监部与人劳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全院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必须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一)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二)有毒有害防护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有毒有害作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一)安监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陡河厂职业健康档案》。

(二)安监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人劳部与安监部依据全厂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陡河厂职业健 7 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部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职业健康培训心得体会

职业健康培训总结

职业健康培训,考试

职业健康培训通知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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