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03-03 19:16: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0年12月1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 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的,按照省级相应突发灾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农业厅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灾害工作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种植业管理处、省农机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果业局等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种植业管理处。

2.2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2.3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与省直有部门、各市农业部门联系协调,及时收集、核查灾情,督导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并报告灾情动态。

3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水情、汛情信息,各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省农业厅与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农业厅与各市农牧业局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和农牧三场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厅协助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民政厅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 易受风雹影响的地区,当接到气象部门发出的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5.3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雹、洪涝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通知农户做好应急准备。各级农业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厅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农业厅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厅内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省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 农业厅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400-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2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3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农业厅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4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100—2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财政厅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省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农业厅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

物。

5.2 协商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果业及相关农业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等)和风雹(含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农业厅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