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020-03-02 14:44: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咨询描述:

请问我单位办公室购买的空调能否抵扣?(不是食堂等福利场所)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空调不在上述范围内,经认证相符后,可抵扣进项税额。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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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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