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2020-03-03 22:59: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 京 市 大 富 华 服 装 厂

安 全 防 火 规 章 制 度

二00七年四月一日制定

为加强和规范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章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 队长:张建平

(专职) 队员:李建飞

(专职)

李建琴

(兼职)

闫国明

(专职)

潘锡勇

(兼职)

一、用火、用电安全制度

1、加强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使用电水壶、电热叉、电脑、音像、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停用,不得带故障使用。

2、任何人不得随意拉电线、安装电源插座和电源开关。厂区内不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暖风机,特殊需要需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负责人同意,人走断电,避免电路过载,引起电路着火。

3、使用台灯、收录机、电视机、电脑等电器设备时,必须专人看管,人走断电。

4办公室、生产车间等电器比较集中的地方,上下班时应切断总电源。

5、安装、维修和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6、电路和电器设备的管理要建立责任制,定期检修保养,并有记载。开关、插座出现破损,必须立即更换。

7、职工宿舍禁止使用酒精灯、煤油炉、电炉、热的快等违章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燃点蜡烛。

8、严禁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9、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专职消防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食堂、车间相关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坚持巡逻、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保卫人员坚持每天巡查,对下班后全场进行一次全面性巡查。

4、重点岗位和部门设专人值守,上班后、下班前要检查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5、巡逻人员坚持两小时一次巡查,巡查要仔细不遗漏一个疑点,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6、放假期间,严格交接班制度,坚持昼夜巡查制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和堵塞。

2、为保证车间内疏散安全,车间入口的门应保证能够正常开关。

3、不准在疏散通道内堆放物资,以免影响紧急情况的安全疏散。

4、应当不定期对疏散通道进行清理,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立即更换。

5、对故意堵塞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设施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五、消防值班制度

1、生产车间、库房、厨房是我厂消防重点要害部位,在配备符合标准规格,数量的灭火器材的基础上昼夜安排有人值班看守·

2、值班巡逻的人员必须按时接班,严密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不许绝对擅离职守。

3、接班后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地方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可疑现象除登记并认真处理外,要向安全部报告。

4、值班巡逻人员在岗位不准饮酒,不准睡觉,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逻,细致地检查每—个角落。

5、值班巡逻人员必须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6、要害部位由其是在生产车间、仓库、厨房值班巡逻人员的办公室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和吸烟。在下班后及时切断电源闸和关窗锁门,禁止外人进入,在下班后对继续办公人员要登记备案.

7、节假日要增加值班看守力量。

8、抽调思想觉悟高身体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义务消防骨干力量,在要害部位的外围进行昼夜巡逻,做到巡逻不间断,一旦发生火灾,达到及时发现,有效扑救,将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制度

1、单位内所有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维护由安全部统一组织实施。

2、每年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3、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定人、定岗、定部位管理,严防损坏、丢失或 挪作它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填压、圈占。

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防日晒雨淋。

5、单位内部各部位消防器材、设施如有损坏、丢失的,应及时向安全 部汇报,由安全部查明原因后,视情节处理。

七、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应由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经维修部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等。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调试、维修完毕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在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时不离人、人离时火灭。

10、公共场所内要张贴禁烟标识,严禁吸烟,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八、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所属部门的安全管理人要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安全部应当及时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要派专人督促检查,追踪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对公安消防安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安全部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消防管理人应将整改的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部门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2、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校的消防设施、器材。

3、专职消防队应认真开展本厂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熟悉和掌握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5、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十、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严 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重点培训从业人员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4、及时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工种、重点岗位人员参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5、做好消防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职工消防教育培训登记卡。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制度

1、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就近取材,进行现场自救、扑救;控制火势蔓延。必要时,应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2、自救、扑救火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场所,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

(1)扑灭电器火灾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防止触电。

(2)扑灭油类火灾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3、遇有火势较大或人员受伤时,现场人员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及时拔打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电话“120”或公安指挥中心电话“110”求得外部支援;求援时必须讲明地点、火势大小、起火物资、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派人到路上接警。

4、火灾的自救与逃生;火灾最初五分钟是最佳逃生时机,首先应躲避浓烟,能向下跑的决不能向上跑;其次是躲避大火,不能一下就打开安全门,要用手背试一试门面的温度不高时再打开门。然后撤离到安全地带。

5、将受伤人员及时转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护。

6、将信息迅速传递给安全部或办公室;传递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7、安全部或办公室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核实现场的处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或应急队伍赶赴现场。

8、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人统一指挥,按分工要求进行疏散人员,抢救物质,尽可能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直接责任。

10、应急信息的对外传递由安全部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中的上报程序执行。

11、火灾的预防由安全部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的检查、纠正落实。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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