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事员管理制度

2020-03-04 02:01: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炊事员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任劳任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严守保密规定,不道听途说,自觉维护领导形象、机关形象。

二、服从领导,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有病、有事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工作时间不得随便离开食堂。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同志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烹调技术,提高食品质量,节约用料,做到色、香、味、形俱全,食品温热,软硬适度,数量充足。

四、严格执行食堂卫生制度,制作食品时要穿戴好工作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抽烟,不开玩笑,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不带亲属上班。违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五、食品要洁净,各种器具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清洗,并及时放入消毒柜内消毒灭菌。

七、负责工作区的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食堂内外整洁。节约水、电、气,爱护炊具,杜绝浪费。

八、服务耐心和气、热情周到,尽可能给予方便。如个别同志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就餐的,也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九、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及有关规章制度,不能任意提前或推迟用餐时间。严格执行本单位以外人员用餐登记制度,严禁少记、漏记等现象发生。

十、食堂每日所需原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方购买,一般不得购买净菜,保留收银小票,经相关负责同志验收,做到帐实相符后,方可报销。禁止将变质霉烂食品供应给机关同志。禁止私买、私分食堂的食品及各类物资。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炊事员严重违反教委机关管理制度,或视为炊事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原文为损害)。教委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炊事员的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炊事员赔偿相应损失。

1、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仟元以上的;

2、在食品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金额在壹佰元以上或私自处分食品及其原材料或其它物资金额在壹佰元以上的;

3、无故提前或推迟用餐时间一年累计伍次或旷工壹天;

4、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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