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三)(整理)

2020-03-03 12:52: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湖县卫生局

2015年党风廉政行风建设教育学习资料

(三)

一 全省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

2月26日上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省委书记罗志军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长李学勇主持会议。 罗志军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不仅对江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新思想新论断,特别是首次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中国发展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也是我们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必须紧紧扣住的大局。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作的主线。今年机关作风建设的鲜明主题,就是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好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各级机关的示范带动,在全省上下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的热潮,使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入脑入心、深入人心,使总书记的每一项指示要求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使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期望和嘱托成为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追求、自觉实践。

罗志军指出,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要抓住“担当”这个关键词,在大局中找准定位,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要强化担当的意识,使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成为江苏党员干部的鲜明品格,在新的实践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尽到自己的责任。所有的部门都要按照讲话精神来审视工作、找准定位、担当责任。要强化担当的能力,全省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深刻把握真谛要义,既要从大处着眼,学深悟透,也要从深处挖掘,找准学习的“点”和“眼”,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加强调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中找到破解各种难题的钥匙。要强化担当的作为,采取有力措施,让那些工作有担当、发展有实绩、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支持、受到重用,让那些工作漂浮、为官不为、为官不勤的干部受到惩戒。

罗志军强调,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要抓住“务实”这个关键词,结合实际、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谋划要实,要把目标思路理清楚,把工作路数研究透,使谋划的思路举措符合基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群众需求。推进要实,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按照项目化的要求,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聚焦目标任务,立说立行、干则必成、干则必优,确保通过3~5年的努力,使贯彻落实工作能见到大的成效。服务要实,要满腔热情、优质高效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既要打通“最先一公里”,又要打通“中梗阻”,还要打通“最后一公里”。要把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最新要求贯彻到“三解三促”活动之中,并且与今年即将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三解三促”活动常抓常新,发挥更大作用。

罗志军指出,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要抓住“创新”这个关键词,大力弘扬“三创三先”精神,开动脑筋谋划新思路,放开手脚推出新举措,勇于实践力求新创造。要拓宽眼界,把我们的工作放到更大范围来审视、来谋划,找好坐标系,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创造自己的特色。要聚焦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抓住关键和要害,推出务实管用的新举措,积极探索有效的破解之道。要大胆探索,尤其要克服部门利益,鼓励基层大胆试、大胆闯,创造新鲜经验和样板。

罗志军强调,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要抓住“清正”这个关键词,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一方面,要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抓好改进作风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始终保持一抓到底的耐心、定力和韧劲,在思想教育上绵绵用力,在制度建设上久久为功,坚决抓好已有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破解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真正让制度落地生根、发挥效力。另一方面,要把廉政勤政、公道正派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每个机关干部都要把外在的严转化为内在的严,筑牢思想上的堤坝,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时时处处守住廉洁底线。营造良好的小气候,既要清正廉洁、风清气正,也要拼搏干事、奋发作为,真正做到立身有正气、干事有锐气。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舞台,自觉接受各种约束,勤勤恳恳干事,力求不凡作为,在造福人民群众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各级组织要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旗帜鲜明地为廉政勤政、奋发有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大家干事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凝聚起新江苏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李学勇在主持大会时强调,要围绕贯彻总书记最新要求加强作风建设,以更大的推进力度把“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落到实处,以更高的目标追求把“建设新江苏”的发展定位落到实处,以更实的工作举措把“五个迈上新台阶”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作风建设,更有针对性地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巩固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反对“四风”问题上不断取得新成效,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在新常态下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顺应群众期盼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强宗旨意识,以机关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立足健全制度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守纪律讲规矩,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推动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真正落地生根,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证。

二 全市“作风建设深化年”动员大会精神

2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作风建设深化年”动员大会,以狠抓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奋力开启新年新的征程。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克江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市长王荣平主持会议。

朱克江在讲话中指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主动自觉,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到以更大力度深化作风建设,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最新部署、切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是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反弹回潮的必要举措,是顺利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盐城发展上台阶的重要保障,把作风建设作为从政为官的政治责任、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认真扎实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以更加饱满状态和更加务实举措推动盐城发展迈上新台阶。

朱克江指出,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着眼问题,把握关键,有的放矢,落到实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问题导向,自觉对标找差,动真碰硬整改,以更实举措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真正树立起务实清廉、忠诚担当的良好形象。要增强纪律观念,严守规矩不偏移;要弘扬担当精神,积极作为不推诿;要秉持民生情怀,为民做事不

1 懈怠;要崇尚务实之举,狠抓落实不打折;要树立清廉形象,坚守底线不变质。

朱克江指出,打造过硬队伍、鼓励干事创业,是检验干部作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各层各级干部要大力提振精神状态,新年展现新的气象,以更好作为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要确立新追求,奋力推动争先进位;要展现新气象,造浓干事创业氛围;要努力新作为,扎扎实实改善民生;要夺取新开局,从头抓紧当前工作。

朱克江强调,要全面履行“两个责任”,强化措施保障,扎实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以更严要求保证作风建设落到实处,确保取得群众满意实效。要强化责任落实、刚性约束、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实行履行“两个责任”述职报告制度,实行“一案双查”,确保“两个责任”落地见效,以干部作风建设新成效,为加快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的美丽盐城提供坚强保障。

王荣平在主持讲话中要求,要把作风建设成效体现在推动发展上,把推进作风建设与推动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克难攻坚、推动工作作为转变作风的落脚点,迅速投入到新的一年工作当中,立说立行、抢前抓早,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要把作风建设成效体现在效能提升上,更大力度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引导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要把作风建设成效体现在联系群众上,更加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向群众学习,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大力推动民生项目落实到位,切实办好民生工程,努力促进广大群众在更大范围和层面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把作风建设成效体现在勤政廉政上,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心存敬畏,守住做人底线,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 全县“作风建设深化年”动员大会精神

2月2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作风建设深化年”动员大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作风建设会议要求,按照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的安排,对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全县上下深入持久推进作风建设,努力为全县转型跨越发展迈上新台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精神,对做好当前工作进行了部署。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葛启发出席会议并讲话,薛盛堂、张连国、蒋红萍、倪世勇、邓小锋、孙海山等县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葛启发要求,要充分认清形势,认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不懈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反复抓、抓反复,取得长久的效果。

葛启发强调,要坚持重点重抓,全力突破作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着眼问题、把握关键。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紧扣“深化”这个关键,重点突出严守纪律、敢于担当、提高效率、保持清廉等方面,认认真真抓到位,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一要深化党性修养,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要始终同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纪律制度建设,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二要深化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敢于担当精神。要敢于主动担责,敢于主动担事,敢于主动担难,全力抓好新产业、新动力、新载体、新环境四项重点工作,真正在干事创业中展示良好形象。三要深化效能管理,着力推进高效规范服务。要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行政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为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四要深化廉政建设,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形象。廉洁从政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新常态下最重要的底线。各级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防线,严把小节关口,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葛启发要求,要精心组织推进,确保活动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是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确定的今年一项重要任务。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全力推动活动深入有效开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正气;加强制度建设,重抓问题整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张连国主持会议;县纪委、近湖街道、县编办、县公安局、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了交流发言。

四 党风政风问题具体包括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发表言论或组织参与活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重大方针政策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组织参与利用宗教活动、民族关系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制造、传播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

2、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有关问题;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4、违反作风规定要求问题:违规装修和多占办公用房问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问题;到培训疗养机构奢侈腐败问题;“小金库”问题;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问题;工作人员慵懒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问题;其他问题。

5、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系统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现严重\"四风\"问题,追究领导责任不力的。

五 “人情暗战”空了钱包坏了风气

中纪委网站倡议抵制“庸俗人情”:让人与人的交往回归本色

2 同学结婚、发小搬新家、朋友家孩子发压岁钱„„春节期间,又有一大波人情礼单需要支付,给少了面子过不去,给多了钱包很受伤,一场人情的暗战再次上演。

人情消费太贵,春节变“春劫”。不止是春节,近年来,随着“人情风”的泛滥,人情礼种类日益繁多,让原本承载着祝福的淳朴礼节变了味儿,成为人们生活的负担。怎样让人情回归理性,还世风清明?

“党风正则民风淳”,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民风社风。

网友“可可时光”刚刚参加工作两年,两年来,各种请帖让他应接不暇,“份子钱”成为他日常支出的重要一部分。最夸张的是一位初中同学,两年间办了7场酒席。最早是奶奶80大寿,没过两个月,又接到他结婚的喜帖,紧接着孩子出生,搬新家,弟弟考上大学,孩子过周岁,爷爷过世,一场接一场,着实让人吃不消。

人情消费成灾,人人都喊“吃不消”,然而虽然饱受诟病,人情礼却在争议声中不断升级,一路走高,网友期盼能给人情“减负”。

人情往来,原来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然而,这种交往有时却演变成给领导送“红包”的借口,更是被一些领导干部拿来当成敛财的幌子,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升学就业都成为一个个收礼的契机,腐败又搭上了人情礼的顺风车。

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吴琦在接受本网专访时指出,“人情风”表面上看是民风不纯,但根子上是党风不正。问题在民间,但源头在党员干部。治理人情风,党委政府责无旁贷。只有严管党员干部队伍,才能抓住要害,堵住风源。

网友“抑扬顿挫scy”认为,在痛恨人情债沉重的同时,应该反思或矫正一下“人情”的思维定势。首先交“情”要淳。交友可以有不同身份、地位、学识,但不可有贵贱、高低之别,既不要炫耀、施舍,更不能带有功利、回报之心交情。人,应平等相待;情,该淳朴相依。在交情要淳的前提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其次随“礼”要稳。真正的“人情”,不在于礼金的多寡、礼品的贵贱,而在于情感的真诚、自然的表露与轻松的“往来”。理性交友、送礼,人情才能回归质朴本色。

“人情风”愈演愈烈,人人深受其害,广大网友强烈期盼加以整治,净化社会风气。在此,我们也向网友发出倡议,抵制庸俗人情,从我做起,不攀比,不浪费,让人与人的交往回归本色。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摘自《扬子晚报》2015年2月24日A2版)

六 建湖县卫生系统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生系统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行医、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作风建设问责工作在县局统一领导下,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问责主体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违必究、错责相当,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经规范程序作出重要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合法利益受损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八)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

(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的;

(十)其他因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待服务对象作风粗暴、冷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答复的;

(四)服务效率低下,超过办理或审批时限,致使服务对象合法利益受损的;

(五)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不到位的;

(六)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的;

(七)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二)工作中不团结,不协作,搬弄是非,传播谣言,诬告或诽谤单位、组织、个人,影响单位工作和形象的;

(三)不遵守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卫生法律法规,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四)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购买和使用高档烟酒、相互宴请、送礼,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3 的;

(二)公车私用、违规配车、擅自驾驶公车的;

(三)借外出开会、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的;

(四)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服务或管理对象宴请、礼金、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或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补贴,违规报销费用或违规借用车辆的;

(六)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药品、试剂、耗材、医疗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参加非亲属婚丧喜庆活动的;

(八)其他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

(一)本科室工作人员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应对单位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问责三人次(含)以上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四)对所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五)其他需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党内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对应当问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不良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晋职、晋级、奖励、表彰,必须对其是否被问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工作人员受到停职以上问责,如是后备干部身份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三)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情况,由党政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同一人一年内被问责二次(含)以上的;

(七)被主流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形。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四)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问责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需要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一)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中或其他渠道发现需要问责的;

(二)在干部监督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控告、检举的;

(五)通过明查暗访发现的;

(六)主流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引发且有证据证实的;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收集证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由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并报经县局同意后实施。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决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由、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道歉决定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书》中写明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其《问责决定书》等问责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书面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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