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6:07: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岳鹰
职务:行长
被异议申请人:张松兴
异议事项:解除对(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案中林茂镇账户的查封、划款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林茂镇、黄少云签订一份《个人授信协议》(8150611164008),约定:申请人向林茂镇、黄少云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公园大地花园五期37栋A座1602的房产作为抵押,上述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申请人与林茂镇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一笔金额60万、五年期定期存单作为作为质物出质给原告。由于该存折账户已经质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权申请划款。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涉及的林茂镇账户是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账户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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