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祥林嫂的遭遇说1

2020-03-01 21:09: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从祥林嫂的遭遇说开去

许谋炳

读鲁迅先生的小说《祝福》,祥林嫂夫死再嫁,鲁四老爷认为她‚败坏风俗‛,说‚祭祀的时候,可用不着她沾手,一切饭菜只好自己做,否则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甚至连柳妈也认为祥林嫂再嫁‚落了一件大罪名‛。显然,在祥林嫂生活的时代,人们对再嫁的做法至少是有所非议的。

可是,《孔雀东南飞》叙述汉末庐江府小吏焦仲卿之妻刘兰芝,因婆婆不满意而被休,刘家的人让她改嫁,刘兰芝却没有因再嫁而‚掉价‛,她‚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而且是一个‚娇逸未有婚‛的太守家的郎君。当时的社会和人群,并没有指责她,对方似乎也不以再嫁为嫌。

许慎《说文解字》解释‚妻‛字说:妻者,齐也。后人对此加以发挥:‚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易〃恒》也说,‚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按照这些说法,妇人是断断不可再嫁了。祥林嫂与刘兰芝做法相同,而结局却霄壤迥异,一般的分析认为,《孔雀东南飞》的描述是文学的浪漫,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而《祝福》是生活的写实,在旧时代妇女守节天经地义,像祥林嫂这样先后嫁了两个男人,自然有悖礼教,要招来物议了。

究竟历史上是怎样看待‚从一而终‛这个规矩的,它是不是封建社会中普遍实行的道德标准,人们是不是始终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

看过《三国演义》的都知道,曹操曾派人到胡中赎回蔡邕之女蔡文姬,又把她嫁给陈留人董祀。这可不是小说家言,《后汉书》有明确记载:‚文姬适河东卫仲道,夫亡无子,归宁于家。兴平中,天下丧乱,文姬为胡骑所获,没于南匈奴左贤王。在胡中十二年,生二子。曹操素与邕善,痛其无嗣,乃遣使者以金璧赎之,而重嫁于祀。‛从文中可知,文姬先嫁卫仲道,被掳后又嫁匈奴左贤王,归汉后再嫁董祀。她这样做,我们在《后汉书》中看不到片言只语的非议。

再看《资治通鉴》的一段话:湖阳公主丧夫,汉光武帝要为她物色一个新夫,公主看中了大臣宋弘。光武帝召见宋弘时说:‚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意思是说,一个人政治地位升迁了,就

换一批朋友,经济地位提高了,就换一个妻子,这是‚人之常情‛。可见,在当时,公主可以改嫁,富贵可以‚易妻‛,这种现象怕还相当普遍呢。

刘蕙孙在《我国夫权的出现与发展》(福建师大学报1981年第一期)一文中,举了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来说明汉代人的贞节观念。王昭君出塞‚和番‛,嫁给南匈奴单于为阏氏,单于死后,前妻的儿子继位为新单于,仍要以昭君为阏氏,请示汉朝,汉朝诏令‚从其俗‛。于是王昭君又嫁给新单于。这一代单于又死了,从孙继位,又以昭君为阏氏。昭君一身竟嫁给了他们祖孙三代。在这里,贞节只有无条件地服从于政治的需要,别无考虑。

只要查一查《宫廷知识》汉代部分,就可以发现,汉代公主重嫁的多如牛毛。汉武帝时,平阳公主先嫁曹寿,曹寿死后,她又嫁卫青。卫青此时虽任大将军,但他曾是平阳公主的家奴,平阳公主连卫青卑贱的出身也不计较了。像王昭君这样的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西汉江都王刘建的女儿以公主的身份嫁给乌孙国王。国王年老,语言又不通,她十分悲愁,于是国王把公主改嫁给自己的孙子岑陬,汉武帝也同意了。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也并不把贞节放在心上。

刘蕙孙认为,汉代的贞顺节义观念的实质,只要求妇女贞顺于整个社会制度和封建礼教,而不一定贞顺于某一个具体的男人。不管夫在夫亡,妇女只要‚失去‛丈夫,她就可以再嫁。在当时,舆论并不以为非,当事人自己也不认为不对。由此看来,刘兰芝被逐后再嫁也就‚名正言顺‛了。

再看看汉朝以后的情况。《世说新语》记述一件有趣的事情。诸葛恢的大女儿嫁给庾亮的儿子,庾子被苏峻所害,诸葛恢写信给庾亮,要求让他的女儿改嫁江思玄。庾亮回信说:‚贤女尚少,故其宜也。‛便答应了这件事。可诸葛恢的女儿偏偏不愿再嫁。诸葛恢只好想了一个办法,移家到江思玄的近邻,然后一家人偷偷离去,只留下女儿一人。江思玄晚上来了,女儿也只好接受了他。看来,在那个时候,丈夫死了,还不容你不嫁哩。

隋文帝时,突厥突利可汗兵败后随隋使入隋,文帝封他为启民可汗,以义成公主嫁之。启民可汗死后,她又嫁始毕可汗、处罗可汗、

颉利可汗。(见《宫廷知识》)

林语堂对唐代的公主进行统计,发现有二十三人再嫁,另有四人且三度作新嫁娘。(见《吾国吾民》)

唐代韩愈的女儿也曾再嫁。宋代范仲淹因母亲谢氏改嫁朱姓而被人讥为‚拖油瓶‛。范仲淹的儿子范纯佑早死,范仲淹的门生王陶刚好死了妻子,范仲淹就把寡居的媳妇嫁给了王陶。(《秘籍宝典》)范仲淹在《义庄规矩》里甚至还立下这样的规矩,族人嫁女,可以到义庄‚支钱三十贯‛,如是再嫁,也可以‚支钱二十贯。(同上)王安石的次子王方,娶庞氏为妻,夫妻天天吵架,王安石把媳妇和儿子分开,最后找一个老实人嫁了出去。(见《渑水燕谈》)

宋代叶水心所撰《翁成之墓志》说:‚女嫁文林郎严州分水县令冯遇,遇死,再嫁进士何某。‛清朝王应奎在《柳南随笔》一书中引述这段话后分析说‚古人不讳再嫁‛,所以才会在墓志铭中留下这样的文字。王应奎接着说:‚女子再嫁,固非先王之所禁矣。‛在宋朝及其以前,处理此类问题,主要还是依据社会现实来决定,唐太宗贞观诏令说得很清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制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婚嫁。‛ ....因为在古代社会中,婚姻关系极不稳定,朝为夫妻,暮为路人的现象比比皆是。

孔门三世出妻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礼记〃檀弓》记载,孔子的儿子伯鱼在母亲去世时穿了丧服,痛哭不已,孔子便不高兴,说:‚嘻,其甚也!‛为什么儿子哭母亲,孔子说他太过分呢?因为这个母亲已经不是孔子的妻子,她早被孔子休掉了。

伯鱼的妻子在伯鱼死后就改嫁了。她死的时候,伯鱼的儿子子思跑到孔氏宗庙哭,被守庙人赶了出来。因为她改嫁后就不属于孔家的人了。

子思也出过妻,妻子死的时候,子思不让儿子服丧。门人问为什么,子思说:‚是我的妻子,才是他的母亲;不是我的妻子,便不是他的母亲。‛

孔门三世出妻的原因,史无明载。但从后世的一些例子可以看出,

解除婚姻关系确实非常随便,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就可以把妻子扫地出门。

曾参因妻子蒸梨不熟而把她休掉,因为梨是要蒸给母亲吃的,后世还有人夸赞曾参‚善全孝道‛。(见《孔子家语》)

吴起叫妻子织一条丝带,因宽度不够,就把她休了。(见《韩非子.外储说》)

《清代述异》说汪容甫一日早晨出门,忽然又潜回夫人房中,夫人正在梳头,汪出其不意,‚自其后抱之‛,夫人问:‚是何人来相戏?‛没想到汪竟勃然大怒,而把妻子休掉。在汪看来,是曾有别人如此相戏过,故妻子问‚何人来相戏‛。

也有一些在古人看来是比较正儿八经的理由,导致了夫妻的离异。班超镇守西陲,汉章帝派李邑出使乌孙,回朝诬陷班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班超迫于流言,只好狠狠心休了妻子。西汉陈平少年时由哥哥陈伯供养读书,陈伯的妻子说:‚这么一个不事生产的小叔子,还不如没有。‛陈伯认为养活弟弟是尽自己做哥哥的义务,妻子这样说,不利于兄弟关系和自己的名声,于是就把妻子休掉了。

《大戴礼记》有所谓‚七出‛之条,规定妇女凡犯有其中任何一条,丈夫都可以单方面把她休弃。何谓‚七出‛?

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有恶疾,○6多言,去;○7盗窃,去。 去;○到了唐朝,《唐律》把‚七出‛之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丈夫不喜欢妻子,只要以其中一条为借口,就可以休掉妻子,作为妻子,要和丈夫‚白头偕老‛,难矣哉。

历史上更有妻子主动要求与丈夫相离的。《晏子春秋》记载,晏子的车夫为晏子御车,意气扬扬,妻子见了大为不满,说晏子身不满六尺,而为大国之相,你相貌堂堂反而为人御车还觉得了不起,于是提出离婚。汉代的朱买臣家贫,负薪读书,被小儿取笑,妻子觉得羞人,抛弃了他。唐朝杨志坚家贫,妻子要求离婚。刺史颜鲁公‚判笞二十,任从改嫁‛。(见《云溪友议》)

在古代,天灾人祸不可避免,战争、疾病,荒年恶月给人们带来

巨大的灾难。在灾难面前,人的生存是首先要考虑的,其他问题包括贞节都是次要的。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记述某甲将死,嘱咐妻子说:‚我生无余资,身后汝母子必冻饿,……今与汝约,不拘何人,能为我抚孤则嫁之。‛这个丈夫考虑到孤儿抚养问题而要求妻子改嫁。同书还记一则为了母亲的赡养而卖掉妻子的故事:沧州董华,一母一妻,在断炊的情况下,与母妻商议,提出‚鬻妻以求活‛,妻子不从,董华还说:‚失节事小,致母饿死事更大。‛妻子也只好曲从其意。正如古人所说‚夫妻恰似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作者还评论说,他们这种‚权变‛的做法是对的。

《后汉书.冯衍传》说:‚夫妇之道,义有离合。‛这种说法符合社会的客观现实,也符合人们的实际要求。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有心实行贞节并不为外界所阻而终能实行之的丧夫之妇,为数的确不多。林语堂在《吾国吾民》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从班昭提出‚三从四德‛到今,‚夫死从子‛这一条‚始终未能实行‛。他说,在汉代,‚妇女仍能再嫁,不受限制‛。刘蕙孙在《中国夫权的出现与发展》中也说,‚秦汉以来虽说董仲舒已编造了‘夫为妻纲’的鬼话,但在当时影响还不甚大。‛即使到了宋代,理学兴起,也只是说归说,做归做,没有人去认真实行过。

到了明代,政府从经济上进行刺激,大力鼓励寡妇守节,才收到一定的‚效果‛。明政府规定,‚凡寡妇守节起自未满三十岁的任何一年龄,能继续保持达五十岁者,可受政府的褒奖而建立牌坊,她的家族并可蒙受荫庇而享受免除公役的权利‛。(见《吾国吾民》)到了这时候,有些丧夫的妇女不守也得守,因为她的家族为了政府的褒奖和免除公役,向她施加压力。清承明制,也采取这种政策,守节的妇女才慢慢地多起来。但是,正如林语堂所说,在清代,守节也仅仅‚期望于士绅之家,意在博取褒扬,非可责之普通庶民之族‛。(见《吾国吾民》)可见,即使在统治者的倡导鼓励下,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人实行,并非丧夫之妇人人这样做。

古代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妇女必须守节,守节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不管夫在夫亡,妇女可以‚从一而终‛,也可以不‚从一而终‛,要看个人具体情况及相关社会关系来定,做法也是相当灵活的。

至于祥林嫂,她的特殊性在于,大伯要收屋,婆婆又要卖她,即使她有心为丈夫守节,也做不到。祥林嫂命运的悲惨不在于守节与否,而在于她被压迫得‚守也不是不守也不是‛。社会的厌弃,旁人的取笑,恰恰说明这种观念已经蜕变为畸形道德,成了‚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鲁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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