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3:27: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代理业务收到的各类款项,如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企业的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代理兑付证券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受托代销商品资金,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代销商品款”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代理业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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