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2020-03-03 09:17: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系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Ⅱ)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系指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或坝高超过30米,以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城镇、村庄、重要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乡镇(街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每宗小型水库应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

第五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管理机构、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除险加固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乡镇(街道)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应做好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护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护人员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采用聘用制确定,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专职管护人员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应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组织编制所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551—2012)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险情报告、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护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规范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和水库集雨范围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发包经营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采取限期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对小型水库进行确权划界,按要求分类明晰产权,颁发权属证书,对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小型水库,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人员)和管理要求,会同国土等部门设立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护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对水库管护人员等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管理经费和管理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同步增长机制,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标准按照《惠州市小型水库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惠财农〔2014〕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县(区)、乡镇(街道)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视情况可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护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护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务、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小型水库调研报告

小型水库巡查制度

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

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小型水库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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