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论文

2020-03-03 06:43: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力度 夯实电子银行安全基础山东省龙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岱支行 栾钧屹 随着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电子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传媒中介,这直接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紧密相连,更是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息息相关。我国银行业始终贯彻落实党的科技创新的政策,终于在1996年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但网上银行只是我们如今所说的电子银行的一种。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等。

我国的电子银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持续快速地发展,因其低廉的成本,便利的服务,广阔的前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有关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银行业务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这个新兴业务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其中所突显的问题很可能超出现有法律所规范的范畴。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基础还相当薄弱,这一新生事

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一)金融机构相对客户处于较有利地位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措施》第九十一条 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其客户处理有关事宜。试想:如果金融机构不去履行这个义务,客户又能怎么应对呢?客户相对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客户找其他金融机构必然困难重重,所以,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事后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追偿。

(二) 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处罚规定太过缺乏

目前,人们通过网络接受服务最为担心的就是网络的安全问题,电子银行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网络安全问题

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为了防范和制止网络犯罪,金融机构除了应做好事先的预防措施外,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网络犯罪,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已有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笔者认为,这仍难以适应电子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网上银行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或制定单独的《中国因特网金融犯罪条例》,对网络犯罪分子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力地打击网上金融犯罪。

(三)数字签名缺乏法律保障

新《合同法》虽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却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数字签名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力又如何,这令我们不解。笔者认为,应增添新的法律条文赋予数字签名绝对的法律意义。

电子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带给我们的便利是不容忽视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我

们只有在不断地前进中看到其不足的地方并利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利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才能有更多的客户安全使用我们的电子银行,使我们的客户足不出户就能放心办理日常的银行业务。总之,由人工服务发展到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我们应毅然决然地发展电子银行并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力度 ,夯实电子银行安全基础,使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呈现在世人面前,为我国银行业务谱写新的华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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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 电子银行业务(试题)

电子银行业务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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