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9:01: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莱芜市公共汽车公司
禁酒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全体人员的作风建设,根据上级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全体人员除从事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外,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二条 严禁值班期间饮酒。
第三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第四条 严禁酒后开车。
第五条 严禁着工装在公众场合饮酒。 第六条 严禁单位内部人员经常聚会饮酒。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办公室负责机关管理人员禁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车队、安全与稽查部负责对驾驶人员禁酒情况的监督检查(驾驶员执行《公交线路驾驶员管理制度》、《稽查管理制度》的禁酒规定);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禁酒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的部室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分别由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劝诫谈话,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违反本规定者,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度各类评选资格。一年内三次违反本规定的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视情况另行安排;中层管理人员给予撤职。
(二)因违规饮酒严重影响工作或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发生三次以上违规,或发生因违规饮酒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行为的部室和单位,追究部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所在部室和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部室和单位。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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