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20-03-03 21:43: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平医管组办[2012]6号

平凉市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平凉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2年4月20日

平凉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平凉市医疗废物依据平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进行集中规范处理处置。

第二条: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凡无医废处置能力和未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处置医疗废物。

第三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医疗废物引发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四条:平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采用“微波+高温高压”复合强化处理工艺,不适用于处理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一部分病理性废物。因此,各医疗机构内部必须具备严格分类管理程序。

1.各医疗科室负责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时存放和保管。

2.对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和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该库房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装置,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收运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库房内外有警示标识。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他的废物管理,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7.对医疗科研产生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较危险医疗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对包括塑料、乳胶、橡胶类高分子医疗废物,应统一收集置于黄色医废袋内,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输血器、一次性窥阴器、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镊子和换药碗、乳胶手套、引流管、血液管、透析器、吸痰器、输氧管、呼吸机和麻醉管路、导尿管、一次性鞋套、一次性血袋、一次性血容器、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手术衣及牙科一次性托盘、印模生物材料。同时包括棉纤维医疗废物,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绷带及其他敷料。 9.对玻璃和金属类医疗废物应统一收集置于利器盒或硬纸箱中,交医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如:载玻片、盖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输液瓶、药瓶、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锯、备皮刀、口腔手术镊子、探针、骨科人工关节及废弃的手术器械。

10.病理性医疗废物:如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器官、组织、肢体、胎盘、病理腊块、由医疗机构送殡仪馆焚烧或自行土葬。

11.药物性废物:一般性药品定期集中交给授权部门回收或作为生活废物填埋。细胞毒性废物必须定期集中交给授权部门回收处理。

12.化学性废物:如废弃的甲醛、废显影液、定影液溶剂、过氧乙酸、戊二醛、含氯消毒剂,量大的可成批集中存放,定期由授权部门回收。量小的可倒入污水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医院可进行回收再利用。

13.重金属和放射性废物统一由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集中收集处置。

14.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废物、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部转移。

1.每天由医疗机构内部收集人员到各科室统一收集医疗废物,并与科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2.医疗机构内部收集人员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线路,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暂时贮存间,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和容器应每天清洗消毒。

3.医疗机构内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及时采取和启动减少危害的应急方案。

第六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管理

1.贮存间内外应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志,贮存间地面和1米高墙裙必须防渗处理。严禁废弃医疗废物、混装医疗废物、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2.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以及防鼠、防蝇、防蟑螂、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3.暂时贮存的病理性废物应当具有低温贮存或防腐条件。

4.具有专用周转箱、利器盒、收集袋、运送工具。 第七条:医疗废物交接

1.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2.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

3.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以及包装是否密封。

4.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处理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

5.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运输单位应协助医疗单位或处理单位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

6.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

7.根据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

8.处理、处置单位应对接收的医疗废物及时登记,并将接收的医疗废物数量、重量等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处置

平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消毒处理活动的登记制度,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辆牌号、来源、重量、进出场日期及时间。 4.清洗消毒操作记录。

5.处理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以上记录通过在线监控装置要与环保、卫生、城市行政执法等相关监管部门联网。

第九条:环境保护保护部门、卫生部门、城市执法部门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平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暂存、运送、处理和处置工作进行长效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报:国家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

平凉市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 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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