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

2020-03-02 21:35: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牧区成品油市场网络体系,加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保障农村牧区成品油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设置在乡镇公路及以下范围内,且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旗县公路3公里以上的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包括水上加油站,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设立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盟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

1 调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 农村牧区加油网点销售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第二章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

第七条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要坚持“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原则,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应远离居民聚集区50米以上,既要方便农村牧区生产需要和农牧民生活需要,又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九条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要求:

(一)以农牧民聚集区(中心村)、交通运输聚集区为主,也可设在乡村之间道路上;

(二)服务半径不少于3公里,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0公里;

(三)2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1-2座加油网点,2-5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2-3座加油网点,5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可设立3-4座加油网点;

(四)加油网点选址间距不得违反加油站间距设置规定。

第三章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要符合当地加

2 油网点发展规划,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网点布局符合全区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供油协议;

(三)加油网点的设计与施工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五)储油罐总容积不得大于40立方米和单罐容积不得大于20立方米;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旗县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四)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

(五)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拟建加油网点平面图和现有、在建加油站和网点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数,邻近主要建筑,四邻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的位置、距离、名称。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旗县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当地乡镇人口数,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网点和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盟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网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三)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名称核准须为×××盟(市)×××旗(县)×××加油网点(即名称不得用×××加油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加油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

4 门核发的加油网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网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网点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旗县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网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二)、申请迁建、改扩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凡申请新建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旗县商务局提出,旗县商务局须对加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盟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盟市商务局依据本盟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上报材料进行农村牧区网点规划核准。

(一)对确认符合农村牧区网点规划的申请,盟市商务局须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农村牧区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申请人持农村牧区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到相关 5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加油网点建设。

(二)对确认不符合农村牧区网点规划的申请,盟市商务局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旗县商务局,由旗县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盟市商务局下达的农村牧区网点规划确认文件,须明确建设期限一年。建设期内申请人未动工且未作出说明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原规划确认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建成完工后,由盟市商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盟市商务局须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国家商务部统一印制、自治区商务厅统一编号、加盖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专用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领取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网点,须依法经营。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各盟市商务局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及时将取得成品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等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上年度本盟市农村牧区加油网点数量及站点情况。

第十九条 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对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进行年度审核,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审核情况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加油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6 证书》年审、变更、注销、歇业等相关事项均由盟市商务局参照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中加油站管理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加油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物价、安监等规定,凡违反规定的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盟市商务局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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