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

2020-03-03 16:54: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俩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对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2010年,自治区政府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赤峰市巴林右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开展了俩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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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征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 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原则。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面较广,而我区农村牧区情况又千差万别,要做好先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所在盟市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试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俩项制度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试点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贫困状况、贫困成因及当地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的差别,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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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导。

(四) 透明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 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五) 符合条件,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六) 政府扶持,社会各界帮扶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牧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在3个试点旗县工作的基础上,将俩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到其它57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的所有嘎查村。

五、标准对象

(一) 低保和扶贫标准。各试点旗县(市、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先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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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贫困人口。

(二) 低保和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特别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扶贫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

六、主要内容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俩项制度的,嘎查村民居委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政府以及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 政策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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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相应地方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三) 管理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俩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俩项制度和有效衔接办法。在现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牧区五保、农村牧区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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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步骤

俩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由扶贫、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扶贫开发对象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调整要同步进行。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

1.测算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的确定,采取自治区下达和盟市、旗县(市、区)确定想结合的办法。试点旗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下达,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贫困人口规模由试点旗县(市、区)自行确定,但要严格控制规模并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试点旗县(市、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3.做好宣传动员。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试点旗县(市、区)要召开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本地区和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苏木乡镇也要分别召开嘎查村干部和嘎查村民会议,同时利用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牧区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负责对试点旗县(市、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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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试点旗县(市、区)负责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注意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

(二) 对象识别阶段(2011年6月)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嘎查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嘎查村民代表,或由嘎查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由苏木乡镇统计员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3.审核。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领导签字把关,加盖苏木乡镇政府公章后报旗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试点旗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要充分沟通。对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会同扶贫办、残联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同时确认为扶贫对象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 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的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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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都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试点旗县(市、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试点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召开总结会议。试点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要会同部门召开总结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自治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试点期限(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由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扶贫、民政的副苏木乡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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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副组长,扶贫、民政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为成员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

(二)安排工作经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有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通过项目和预算安排,切实解决试点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对两项制度进行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自治区要在盟市和试点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纳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对试点工作完成好的旗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中扶贫对象和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措施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试点工作经费、帮扶措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内蒙古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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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主题词:农牧业 民政 扶贫 开发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

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4月19发 共印3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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