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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0-11-16 点击次数: 1368 师(珠)校发[2009] 50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使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服务中提高自身素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意见》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共设置8学分,其中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可获得相应学分。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必须修满此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 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学分设置及具体要求如下: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实践教学环节3学分,主

要进行社会调查。学生须参加不少于90小时的社会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既可由学生个人单独完成,也可以课题小组的方式组织。以课题小组的方式组织实施时,可按同一份调查报告计算课题小组各成员的成绩。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环节2学分,主要从事社会服务。学生须利用课余、假期从事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支教、普法宣传与法律服务、挂职锻炼、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不少于60小时。

3.公益劳动1学分。学生须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不少于30小时。

4.社团活动1学分。学生须以社团成员的身份参加社团活动不少于30小时。

5.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1学分。学生须参加各种科技创意、学术活动、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不少于30小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服务学习计划。该小组由主管政治理论课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政治理论教研部制定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实施大纲,就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要求、成绩考核等做出必要的规定。各学院(部)的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应为比较重要的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项目或活动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辅导员担任,也可聘请班主任或专业课教师兼任。

第六条 校团委、学生处、各学院(部)根据实施大纲积极组织实施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项目或活动,校团委、学生处以组织全校性的大型项目或活动为主;各学院(部)可结合专业特点和本院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开展各种活动,并对学生予以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组织的项目或活动要能基本满足本院学生修读有关学分的要求。

第七条 校团委、学生处、政治理论教研部、各学院(部)要在珠三角、珠江口西岸及学校周边地区建立一批社会实践基地,在珠海及周边城市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志愿工作服务基地,为学生参与服务学习项目或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 作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调查,由政治理论教研部以讲座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调查报告的成绩由学院(部)指定教师按五级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七个学期末报送政治理论教研部,政治理论教研部审核后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实践)”的课程名称记录成绩,并报送教务处。

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服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设计“记录表”样本,由各学院(部)随时记录,按五级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七个学期末报送政治理论教研部,政治理论教研部审核后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的课程名称记录成绩,并报送教务处。

“公益劳动”、“社团活动”、“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设计“记录表”和“社会实践与素质拓展课程考核表”样本,各学院(部)随时记录,并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七个学期末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将“考核表”报送党委学工部复核后,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加盖印章,作为毕业审核的必备材料,并存入学生档案。

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社团活动和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除社团活动外,只能申请计入一门课程的成绩,不能重复计算。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政治理论教研部应对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活动、社会服务学习活动进行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查实后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学分乃至行政处分。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的经费,按学校规定的学分经费标准在政治理论课教学经费中列项,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政治理论教研部根据学生活动情况,通过预算拨给各学院(部),专款专用,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和社会服务学习活动的开支。各教学单位应从教学经费和学生工作经费中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起实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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