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芒山镇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2020-03-02 23:02: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永城市芒山镇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殆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的履职尽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班子成员的平时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考核为主。

第四条 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第六条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力设置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考核等次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共性支部权重占30%,个性指标占70%。

第八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为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平时考核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镇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及监督检查等,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以周记的形式记录每周工作情况,并做出工作小结。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每月5日前主管领导对其分管公务员上月工作记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他综合因素,对公务员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务员及时反馈本季度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公示考核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将季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汇总考核情况。镇组织部门负责汇总留存。 第十二条 机关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果确定后,将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考核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公务员要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做出自我评价。主管领导要对分管公务员客观公正做出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机关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作出的评鉴和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逐步建立平时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照平时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当在当年平时考核获得“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 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却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外派驻村、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最终由本单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周期内病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随时抽查、定期督查机制,加强对平时考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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